第三节 建筑平面布置
P28-31
一、布置原则
(5)除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不设置生产车间和库房
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二、设备用房布置
1、锅炉房、油浸变压器房、柴油发电机房
前两个,宜在建筑外专用房间,贴邻民用时,防火墙分割,不贴临人员密集场所
三个,布置在民用内,不应在人员密集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2、消控室、水泵房:重要但不危险,消控室容易受电磁干扰
单独建造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层数:
1、锅炉房、变压器室:应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常用,灭火方便)
常压、负压(非正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B2或RF,屋顶离通向屋面的出口不小于6m
燃气相对密度不小于0.75,不得设置地下或半地下(重的往下)
2、柴油发电机房:宜首层或地下一二层(很少用)
3、消控室:宜首层或B1靠外墙,远离电磁干扰强的设备用房,严禁与消控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消防水泵房:不应B3及以下,不应设置B与室外出入库地坪高差大于10m
(扬程有限、排除故障麻烦)
分割:
1、以上设备房:
2h墙+1.5h楼板
甲级防火门、窗
特别:消控室和灭火设备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可用乙级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