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程序由算法,涉及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问答

问: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如何考虑算法特征的作用?

答: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能够提升计算机内部性能,那么在权利要求中要体现出该算法与计算机内部构件等之间的交互,以及如何通过这种交互使得该算法在整个方案中在提升系统内部性能方面发挥了作用。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了特定的技术领域,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一定要体现出所述的算法如何与相应的技术领域相结合,以及如何对外部的技术数据进行处理。

问:对涉及计算机图形学中基本图形元素相关处理的专利申请,如何从技术三要素的角度,从整体上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构成技术方案?

答:作出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判断时,不能简单地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技术领域的角度加以断言,需结合具体方案从技术三要素角度加以分析与判断。通常情况下,方案所解决的问题、采用的手段和达到的效果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三者技术性与否也通常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判断技术性与否的关键在于分析解决相应问题和达到相应效果的方案是否建立在技术性的约束条件之上(即受到科学规律的约束),并依据该技术性约束条件构建整体方案。

问:涉及计算机外部对象处理的技术方案如何判断?

答:涉及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对计算机系统内部对象或外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当涉及到对计算机系统外部对象进行处理时,如果算法的改进是针对于解决具体技术领域的特定技术问题作出的,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注意:首先,体现出其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其次,在权利要求中具体描述所述算法如何与其应用的技术领域相结合,所述算法涉及的各参数也应体现出在该技术领域中应用的物理含义,从而使得权利要求方案整体解决的不再是单纯的数值运算问题,而是特定应用领域的技术问题。

问:涉及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分为哪些情形?

答:单纯的算法或计算规则,由于仅仅涉及利用计算机程序进行数值运算,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算法与通用计算机相结合,如果能够体现出其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带来了改进,则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并且算法特征已经成为一种技术手段,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时需要予以考虑。如果仅仅涉及在通用计算机上执行一种算法的运算,则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包含了能够执行数学运算的通用计算机,通常不会被认为是单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予以否定。但是,由于对算法本身的改进仅仅是人们对算法规则的调整与改变,没有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出技术性贡献,因此对于权利要求的方案满足创造性要求并无帮助。

算法与具体技术领域相结合,如果算法涉及到对外部数据的处理,算法的改进是针对于解决具体技术领域的特定技术问题作出的,那么需要注意,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在权利要求中具体描述所述算法如何与其应用的技术领域相结合,所述算法涉及的各参数也应体现出在该技术领域中应用的物理含义,从而使得方案整体上解决的不再是数值运算问题,而是特定应用领域的技术问题。

如果仅仅在权利要求的主题中体现了应用的技术领域,但是特征部分仍然是对某种通用算法的处理过程,则也不符合撰写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供稿)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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