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
一、文件规定
1、《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教育部26号令)
第十八条 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办学协议。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