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知识产权与标准化
1、保护期限
客体类型 | 权力类型 | 保护期限 |
公民作品 |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没有限制 |
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 |
单位作品 | 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 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期间未发表,不保护 |
公民软件产品 | 署名权、修改权 | 没有限制 |
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以最后死亡作者为准。 | |
单位软件产品 | 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 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期间未发表,不保护 |
注册商标 | 有效期10年(若注册人死亡或倒闭1年后,未转移则可注销,期满6个月内必须续注) | |
发明专利权 | 保护器20年(从申请日开始) |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 保护期10年(从申请日开始) | |
商业秘密 | 不确定,公开后公众可用 |
2、产权人确定
情况说明 | 判断说明 | 归属 | |
作品 | 职务作品 | 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 | 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
有合同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单位 | 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 ||
其他 | 作者拥有著作权,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 ||
软件 | 职务作品 | 属于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 | 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
属于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 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 ||
使用了单位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 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 ||
专利权 | 职务作品 | 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 单位享有专利 |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 单位享有专利 | ||
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与原单位工作相关 | 单位享有专利 | ||
作品软件 | 委托创作 | 有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方 | 委托方 |
合同中未约定著作权归属 | 创作方 | ||
合作开发 | 只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 | 不享有著作权 | |
共同创作 | 共同享有,按人头比例。成果可分割的,可分开申请。 | ||
商标 | 谁先申请谁拥有(除知名商标的非法抢注)。 同时申请,则根据谁先使用(需要提供证据); 无法提供证据,协商归属,无效时使用抽签(但不可不决定) | ||
专利 | 谁先申请谁拥有,否则需协商归属。 专利权解读的办法一般有两种:1.两申请人作为一件申请的共同申请人;2.其中一方放弃申请,并从另一方得到适当补偿 |
3、侵权判断
不侵权 | 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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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适当引用;公开演讲内容; 用于教学或科学研究; 复制馆藏作品; 免费表演他人作品; 室外公共场所艺术品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讲汉语作品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或盲文出版 | 未经许可,发表他人作品;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来发表; 未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署名;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 使用他人作品,未付报酬;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板式设计的; |
4、标准化基础知识
标准分类:
- 国际标准: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
- 国家标准:GB-中国、ANSI-美国、BS-英国、JIS-日本
- 区域标准:又叫地区标准,
- 行业标准:GJB-中国军用标准、MIT-5 - 美国军用标准、IEEE - 美国电子电气工程师协会
- 地方标准
- 企业标准
- 项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