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条件与材料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境外母公司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来源:《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材料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境外母公司基本情况、在华投资情况及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申请企业简介及申请事项等)(纸质原件1份);

2.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

3.境外母公司出具的资产情况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供翻译件)。

申请材料总要求: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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