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电子合同快来了!《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10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电子合同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电子合同管理办法》明确了基金当事人及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法律关系、各方权利义务,电子合同涵义、法律效力及基本业务范围,规范了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系统评测与认证、运营技术、数据管理等,并规定了协会自律管理及过渡期安排等要求。

《电子合同管理办法》指出:“办法所称电子合同,是指基金当事人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等文件,实现合同要素字段化。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附上《电子合同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发展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借鉴境外“沙盒监管”的理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 发展电子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一)降低合同被篡改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纸质合同一般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签订。该流程下,合同版本很难保证一致性,存在合同被篡改的风险。此外, 纸质合同签署的回收周期一般较长,迫使部分基金默认“先运作、后回收合同”,为后期法律纠纷埋下隐患。目前部分投诉、 风险处置等事项均与纸质合同管理难有较大关联。推广电子合同业务,可以降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风险,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二)搭建业务落地场景,促进各主体间的市场化博弈和制衡

电子合同业务是金融科技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落地场景,通过电子合同可以衔接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等主体,为托管人投资监督、 募集机构销售适当性、份额登记机构份额确权等法定职责提供落地场景,促进各主体间的市场化博弈和制衡。

(三)运用先进技术解决因合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投诉

电子合同业务是区块链、 人工智能等技术实际落地基金行业的首选切入点,通过与存证机构连接, 可以打通司法存证取证环节,增强司法存储和证据效力,解决行业因合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投诉, 提高私募基金行业事中风险研判能力,有助于稳妥处置事后风险。

(四)节约运营成本,践行 ESG 发展理念

纸质合同下,一只基金产品的管理人、 托管人和多个投资者一般均需保留一式三份的合同,花费大量的纸张。推广电子合同可以节约纸张,大大降低行业的运作成本, 实际践行了基金行业绿色环保的 ESG 理念。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 服务机构展业要求、 业务规范、自律管理和附则五个章节, 共三十二条, 明确了电子合同涵义及法律效力、 基金当事人及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法律关系和各方权利义务等,规范了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展业和报送材料要求, 明确了电子合同业务基本业务范围、关键运营环节和技术、数据管理等要求,规定协会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自律管理以及《办法》发布后的过渡期安排等。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涵义、基本业务范围及法律效力

《办法》 明确电子合同涵义,电子合同不仅包括基金合同,还包括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等文件。与以往电子签名的规范性文件不同,《办法》中规范的电子合同强调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即合同签名电子化之外, 还要求合同要素也应字段化。此外,《办法》 规定了电子合同业务的基本范围, 即至少应当包括基金当事人身份管理(身份识别、认证、变更和注销等)、电子合同的签署(合同签署、合同补充、合同验证、合同终止及合同解除等)、电子合同数据查阅等。

《办法》同时明确电子合同在合同签署、成立、生效等整体业务环节均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厘清基金当事人及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办法》 规定电子合同业务参与各方权责义务, 明确基金当事人与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业务前,基金当事人应当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基金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使用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而免除。同时,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丢失基金当事人数据。《办法》要求,双方在开展电子合同服务业务前, 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各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方式、费用标准、信息交互方式及数据存储等。

此外, 《办法》明确,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保持相对独立, 与其服务的基金当事人不得为同一机构。

(三) 重点规范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人员管理、 系统评测与认证以及运营管理等展业条件和持续运营要求

《办法》 参照《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展业要求, 规定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展业条件和相关报送材料。此外,针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的特殊性, 在人员管理方面,要求总经理、运营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胜任相关工作需要的专业能力。其中, 解聘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 3 个工组日内将解聘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协会;系统评测方面, 要求开展业务的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证监会批准的行业信息技术测试中心的测试且持续性每年评测一次,并与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联测。系统认证方面,规定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公安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备案证明以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名录机构颁发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运营管理方面,《办法》详细规定了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在身份识别、合作的 CA 机构、数字证书安全使用和存储、密码算法和时间戳等技术性要求。此外, 从内控角度, 要求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的权限应独立并相互制衡。

(四) 明确数据保密、传输、 备份、 存储等数据管理要求

《办法》 规定数据保密、传输、存储等要求。要求基金当事人和电子合同业务相关服务提供方均应履行数据保密义务,相关机构应当关注数据所有权法定归属问题, 所有数据未经所有者授权不得转发、使用和加工;规定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数据传输的保密性、 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此外,为保证数据存储安全,要求电子合同数据相关数据应当及时备份至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协会同步备份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基金当事人及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保存相关数据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二十年。

(五) 明确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自律检查、持续评估等自律管理要求

《办法》规定协会对外公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 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及其电子合同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协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自律规则及《办法》规定,围绕“合规风控、人力资本、运营能力、金融科技和生态培育”五大维度,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持续评估。

(六) 明确《办法》过渡期安排

为保证电子合同业务稳定持续发展,《办法》充分考虑新老划断安排,规定六个月过渡期安排。六个月过渡期后,如电子合同业务开展不符合或者未满足本办法要求的电子合同服务机构,不得新增电子合同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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