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税收法律关系
主体
- 征税主体
1、海关——关税、船舶吨税、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税务机关 - 纳税主体
客体
- 征税对象
内容
- 指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税法要素
纳税人
- 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
-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征税对象
- 纳税的客体,即对什么征税
- 不同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税目
- 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
- 比例税率
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税率本身是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之间的比例 - 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我国不采用)
2、超额累进税率
3、超率累进税率 - 定额税率
固定税额
计税依据
- 从价计征
- 从量计征
纳税环节、期限、地点
税收优惠
- 减税和免税
- 起征点
数额没有达到规定征税起点的不征税 - 免征额
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征税范围
销售服务
- 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管道运输服务 - 邮政服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一般的快递公司不属于 - 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语音通话服务等)
2、增值电信服务(短信服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 建筑服务
- 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 现代服务
- 生活服务
税目辨析
视同销售
境内销售的界定
- 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 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 以下是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使用的服务、无形资产、有形动产
不征收增值税情形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已知条件中告知)
- 基本税率——13%
- 低税率1(涉农、涉民、涉文)——9%
- 低税率2(其他)——6%
征收率
-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
- 征税率为3%,另有规定除外
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
-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含增值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
- 当期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税率
扣缴计税方法
-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额
确定销售额
- 价外费用无论如何核算,均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
核定销售额
- 按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等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等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特殊销售方式
商业折扣
-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不含增值税的折后价
- 折扣额另开发票或在备注栏注明——不含增值税的原价
以旧换新
- 金银首饰——不含增值税的差价
- 其他货物——不含增值税的新货价
包装物押金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应税消费品
- 烟——卷烟、雪茄烟、烟丝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 酒
1、酒精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2、调味酒精不征收消费税 - 高档化妆品
演员用的上妆油等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鞭炮、焰火
- 成品油(不包括原油)
- 摩托车
- 小汽车
1、不包括大型商用客车
2、电动汽车、沙滩车、高尔夫车等不征收
3、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 - 高尔夫球及球具
- 高档手表、游艇
- 木制一次性筷子
- 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征税环节
消费税的税率
特殊销售情形
-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简称“换投抵”)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 包装物押金
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自产自用
-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 组成计税价格——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
-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 组成计税价格——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环节
- 组成计税价格——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 组成计税结果——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其他注意事项
- 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不包括酒、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