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补后新能源企业的融资
中国新能源投资额 2013 年超过欧洲占据首位,2015-2017 发展迅速,但由于补贴拖欠等一些列政策风险,2018 年新能源投资额略有下降。2019 年提出碳中和发展战略后,2019-2020 年新能源投资上升平缓。
2021 年,政府对上网电价补贴全面取消,光伏补贴 2020 年结束,海上风电补贴 2021 年结束。
- 中国的新能源投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的导向和支持的力度,因此其融资成本波动性强;
- 新能源行业具有初始投资高,投资回收期长等特性,需考虑企业的长期现金流和政策风险下的短期还债能力;
新能源行业融资从融资主体而言分为:
- 专用于新能源项目的融资:项目级常规债务融资,用于更广泛的技术;
- 新能源企业融资:资产负债表融资,几乎全部用于资助太阳能光伏和陆上风能的发展
从主体是否为政府主导可分为:
- 公共融资:公共财政通过展示市场和部门的商业潜力来降低技术成本,如农村地区的离网生物质能项目,屋顶光伏项目;
- 私人融资:2013-2018 年,私人融资是主要参与者,通过资产负债表融资,包括债务和股权融资;
对中国新能源上市公司而言,融资分为:
- 内源融资:取决于上一年度的盈余及留存收益,可自由调度性强,主要作用于企业中新技术的研发投入,且多以管理费的形式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 股权融资:主要融资方式,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扩大再生产融资,形式灵活,宽容度高;
- 债务融资:发行债券及银行借款等手段募集短期使用资金,风险大,灵活度低;
中国新能源企业的债务资本成本呈现明显的周期性,再政策利好的年份债务融资成本低,可以以较低的债券融资成本进行融资,同时也更容易通过政策的支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审批。
同理,新能源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也呈现更大的波动性:
- 09-10 年,欧美的新能源补贴拉动了中国新能源行业的发展,权益资本第一次下降;
- 11-13 年,欧美出台“双反”政策(欧盟对进口商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和措施)同时国内将光伏纳入去产能行业,成本上升;
- 14 年起,光伏从去产能目录中移除,风电,光伏,地热能的补贴逐渐升温
总体而言,新能源企业的债务融资相对于权益融资更加平稳,目前来说,中国新能源投资面临以下的难点:
- 市场化支持行为的第一步即需通过市场手段将新能源企业的正外部性体现出来;
- 新能源产业初始投资高,后续运营资金成本小,投资回收期长。而债券购买人存在较高的长期风险规避性;
- 中央和政府的落差加大行业的风险因素,导致新能源产业的宏观政策风险偏高,需更高的成本进行融资;
- 政策补贴尚未到位,新能源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具有不确定性,使得抵押资产难以获批贷款;
解决融资难的一些措施:
- 在电力需求端强化电力市场化机制;
- 加强绿债机制的有效运行并规范新能源企业的市场运作;
- 保持对新能源企业政策实施的透明性和一致性,督促各地区政府保持在时间上的一致性;
- 制定政策降低新能源企业在银行融资的难度;
CCUS 融资的挑战与措施
碳的捕获,利用和封存
2019 是全球 CCUS 大规模部署元年,“双碳目标的提出加剧了能源结构和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而 CCUS 技术可以在未来能源转型中,保证煤炭使用的高质量发展。
融资现状
目前针对 CCUS 的融资工具少,限制多。一些有针对性帮助清洁能源发展的金融手段,如国家开发银行(主要负责大型基建项目的募资)的低利率贷款。目前的主要手段就是绿色信贷,通过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监督贷款企业的生产运营是否达到环保标准从而确定贷款金额,费率和期限。
在 CCUS 利用中,可通过多元的 CO2 产品吸引资本,目前中国已经建成的 CCUS 应用场景为 CO2 驱油,但其盈利性会受到油价波动的影响。随着 CCUS 技术的迭代,未来将应用于食品,燃料,化工等多种行业。
**CCUS 技术: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久,整体产业链布局长。**针对 CCUS 的投资劣势,可采取针对性投资:
- 针对 CCUS 的任意环节进行投资,个人资本可避开固定成本高的捕集阶段,对于技术成熟且成本较低的运输装备和封存场地开发进行分散性投资;
- 针对 CCUS 中利用技术研发进行投资,目前 CO2 的可操作性和可利用性逐渐增强;
能源产业在多数发达国家是私营产业,企业优先考虑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但中国能源企业,尤其是煤电企业,具备对高资金成本和高前期投入的 CCUS 技术进行开发和部署投资的能力。
融资挑战
中国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特征使得 CCUS 技术在中国的零碳路径中具有明显优势,但是 CCUS 技术本身的不确定性影响其规模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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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 CCUS 产业的政策激励体系与金融机制不完善,尚未出台有关 CCUS 减排补偿和投资支持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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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US 封存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与投资预计回报期限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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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2 供应的不确定性,不完善的投融资落地机制,不匹配的投资期限,不稳定的碳信贷市场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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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和私人投资缺乏政策信心,CCUS 商业化融资难,难以实现技术成本的快速下降;
CCUS 链条:
- CO2 的运输和捕集已经有成熟的商业化技术且成本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
- 不确定性体现在 CO2 的利用阶段
- 化学行业利用最多,主要用 CO2 制造尿素,每年约 1.25 亿吨;
- 其次是 CO2 强化驱油(CO2-EOR)技术,7000 万- 8000 万吨;
- 其他的有-饮料生产,冷却,水处理,催化植物生长等;
CO2 利用技术层出不穷,但是技术的商业可行性,技术成熟期限,成本控制等不确定性使得其投资受限。如 CO2 合成淀粉,但生产阶段需用到的关键酶和大量能源转化,成本远超正常生产淀粉的工艺;CO2 制造燃料时需要转化氢合成碳氢燃料,而制造这种燃料是高耗能的。
目前搭载火电厂的捕集技术和氢气制造已经成熟,需要突破的技术包括大气直接捕捉,生物质能捕捉等。
- 在概念阶段和实验室阶段的技术需要孵化概念为可操作性技术;
- 在示范阶段和投入使用的技术则需降低经济成本和减少能源消耗,兼顾成本和减排;
融资参考
可参考西方的融资模式:监管资产基础框架(RAB),差价合约(CfD)模式
监管资产基础框架(RAB)模式
监管资产基础框架(Regulated Asset Base,简称RAB)
具体方案是让消费者预先支付能源账单来降低融资费用,RAB 是英国能源行业监管模型,允许开发商在政府监管下从公用费率抽取营收,因此兴建过程可通过资金支持降低成本。
如发电厂,经济监管机构授予发电公司收取电力用户的电费,即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的经济监管模式。模型的可行性取决于能源价格的变动,如果中国采用 RAB 模型,则能源价格有小幅的提升。
差价合约(CfD)模式
Contract for Difference,差价合约
政府跟承包商运营商签约,保证一定年限内使用固定价格收购购买 CCUS 电厂发出的电力。若批发电价低于合约价格,则政府会补贴运营商,但 CCUS 设施建设中产生的成本由承包商承担。如美国的政府资助通过税收抵费和直接的专项资金拨款完成。
业主有限合伙制(MLP)
Master Limited Partnership
改变企业合作模式的架构,包含两种合作伙伴,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运营及管理,有限合伙人只负责提供资金并获得较为稳定的回报。
CCUS 项目建设十分匹配有限合伙制的优势:
- CCUS 产业链条长,前期投入高,回报期限长。如能源企业在产量上升后,需考虑能源的存储,运输以及其他维持生产和销售链的基础设施建设;
- 通过 MLP 企业可以以低风险和低融资成本完成产业链上各阶段基础设施的建设;
- 目前中国已经具备为 CCUS 项目发展提供 MLP 作为金融工具的基本条件;
加速折旧法(AD):通过将 CCUS 项目所需的固定资本投入以递减的方式计算折旧的费用。使得改造或兴建 CCUS 产业链的企业获得几乎无息的贷款,使得 CCUS 项目在使用年限内迅速得到补偿。
房地产证券化(REITs): 将房地产这种固定资本转化为可交易,可投资的证券化产品,即物权转化为股份或债券。REITs 明显的特征是将资本未来的盈利能力进行融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