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

1引言

2019年1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不仅提高了征税标准,而且还首次增加了专项附加抵扣项目,如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高校职工的薪酬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近些年河北省职工工资呈现快速上涨的趋势。虽然高校教职工工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其并不属于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对其实际收入的影响仍是广大职工关心的问题,因此,如何制定适合本单位职工实际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成为单位税收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2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是指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对纳税事项进行系统安排,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则为:一是事前筹划。国家税法制定在先,纳税人经济行为和纳税行为在后,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事前调整收入来源,对比税收负担和税后净收益,选择最佳纳税方案,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二是经济原则。纳税筹划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纳税筹划者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相关成本以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因此,要对比纳税筹划成本和税收负担减轻的绝对值来判断纳税筹划是否值得。三是适时调整。目前我国税法还处在不断完善的状态之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一成不变的纳税筹划方案无法适应时展,也不能达到纳税筹划应有的效果,因此,要根据相关政策的出台以及对国家政策的预测灵活调整纳税筹划方案。

3教职工收入结构及现行税负

通过调查分析,高校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结构相对比较简单:一是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国家政策性收入。二是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职工日常工作活动所取得的绩效收入,绩效工资的高低与职工的工作能力有关。三是精神文明奖。精神文明奖是近两年河北省发放的一种奖励性资金。四是工资外收入。工资外收入主要是职工的稿费、科研成果奖励以及个人房屋租赁等方面的收入。根据统计调查,目前高校职工收入现行税负主要包括:一是工资薪酬收入的税负。职工的个人工资需要按照最新的个人所得税金进行缴纳。也就是当职工的工资达到5000元/月后,职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标准就是当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按照3%的税率缴费,超过3000元不足12000元按照10%缴费。当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扣除“五险一金”“免征额”。二是劳务性收入。部分职工喜爱创作,对于稿酬所得的个税计算需要按照稿酬所得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三是对年终奖的个税。新实施的个税法规定年终奖超过3.6万元的个税税率从3%上升到10%。

 

4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高校每月固定发放工资薪金、绩效工资,不定期发放工作奖励、稿酬等,均按照工作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年终一次性发放,按照一次性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对职工的调查发现,90%以上的职工对当前个人所得税缴纳形式存在不满,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过高,增加个人税负。单位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主要是根据职工实际工资的方法金额为主,而没有考虑职工的可抵扣项目,导致职工个税负担超过其实际收入。二是个税税收筹划存在较大的问题,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通过调查,目前高校职工个税还存在较大的筹划空间,没有结合不同职工的个人情况进行相应的筹划工作,导致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比例较高。例如,在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上没有结合教职工的实际家庭情况,采取一刀切的计费方式,导致教职工没有享受到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尤其是在劳务报酬的支付上没有考虑到职工的实际情况,结果导致职工多缴税。三是对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认知水平有待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是项复杂的过程,其不仅需要财务部门的参与,而且还需要教务处、后勤等多部门的参与。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教职工认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属于财务部门的工作,因此,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完全交给财务部门,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另外,教职工对税务筹划的认知观念不正确,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少交税,没有认识到少交税必须要建立在遵守现行税法的基础上。

5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改进方案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允许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达到降低职工税负的目的,实践表明,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不仅有助于减轻职工的个人负担,提升职工工作积极性,而且还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消费,优化经济产业转型升级,从而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针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5.1发挥可抵扣项目、免税补助的作用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按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避免纳税人因月度收入不均而造成的税收负担加重现象。为了避免职工因工资薪酬过高而产生的高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问题,高校可以合理利用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发挥可抵扣项目的作用。例如,当职工的工资达到6000元时,按照个人所得税职工可能需要缴纳个税,但是财务工资人员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抵充高出的1000元,可以将该职工的子女教育费支出引进来,以此抵扣该职工的个税税负。同时单位还要进一步发挥可抵扣项目的作用。当前我国要求构建职工年金体系,因此,财政局可以为职工缴纳职业年金,而职业年金属于税前抵扣项目。当然在发挥可抵扣项目时,必须要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筹划观念,确保以合法、合理的筹划方式,推进个人纳税筹划活动的实施。

5.2合理筹划绩效考核奖金,降低职工税负负担

绩效奖金是工作人员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酬,计算个税。因此,需要高校根据具体的奖金数额采取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①对于年终奖适用税率小于每月工资薪金使用税率的筹划方案为,如果职工的月工资为6000元,年终奖为12000元,那么职工个税需要2112元,但是如果该职工工资收入每月减少500元,年终奖金增加6000元后,按照新修订的个税法税率计算,职工全年的个税金额为1680元,职工可以节省432元的税款;②对于绩效奖金适用税率大于每月工资适用税率的税收筹划则主要是增加每月的工资薪金,降低年奖金的方式,这样同样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另外,高校也要加强对精神文明奖的合理筹划,虽然精神文明奖一般为2万元左右,但是其仍需要缴纳个税,因此,在处理精神文明奖时,单位可以采取一次性计算的方式,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个税负担。

5.3利用公益捐赠支出,取得合规发票

新修订的个税法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捐赠的,金额没有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如果单位通过发放现金的方式则视为工资,需要计算个税。因此,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一是鼓励高收入职工通过公益捐赠的方式降低纳税起征点,以此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职工个税纳税超过144000元未超过300000元是需要按照20%税率缴税,对此单位可以通过公益捐赠的方式降低其税点。例如,当职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4000,单位可以通过公益捐赠100000元的方式,降低10个税点。二是利用级差合理纳税筹划,增强利润最大化。例如,当单位发给员工的年终奖为960001元时,会比发放960000元多交近9万余元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可以将1元并入工资或通过实物等其他福利形式发给员工或者单位财务人员与职工进行沟通,主动放弃部分奖金,以此达到收益最大化。三是合理取得发票。职工在申报午餐补贴、交通费补贴时必须要取得相应的发票,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免征个税。总之,个人所得税是与个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税种,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推进,尤其是教职工个人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合理筹划个税税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采取系列的改进方式有效降低了职工的个税负担压力,为职工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调动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释放了消费活动,拉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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