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出口日本需要注意什么?化妆品出口日本做什么认证?化妆品日本认证

 

二、化妆品的分类

化妆品在日本被分为两类,一类叫“化妆品”(cosmetic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普通化妆品,包括香皂、洗发香波、护发素、雪花膏、化妆水、彩妆化妆品、牙膏等;另一类被称为“医药部外品”(quasi—dru~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药皂、去屑洗发香波、药用牙膏、染发剂、烫发剂、生发剂等。

三、监督管理

1. 对于化妆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厚生劳动省将其分为两类来管理,第一类原料是“化妆品使用的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另一类是“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 色素之外的其他化妆品原料”。对于第一类原料,发布“许可原料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要使用此类原料时只能使用名单之内的原料,使用名单之外的原料必须经过审批。

对于第二类原料,发布“化妆品禁止使用成分和限制使用成分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不得使用禁用物质,选用限用物质必须符合限用标准(包括浓度、用途、规格等),此名单之外的原料企业可任意使用,但对其安全性负责。

2. 日本对化妆品不实行审批制,企业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企业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但企业在生产任何新产品之前,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仅备案产品名称),进口商进口新化妆品则要求进口商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企业对产品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3. 日本对化妆品实行全成分标识,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发布国际化妆品原料INC1名称的日语译名名单,对于名单之外的新原料,企业需要向化妆品工业联合会申请译名,然后按照指定的译名标识。

4. “化妆品功效宣传范围”(共55项),化妆品在宣传功效时只能按照规定采用“化妆品功效宣传范围”中规定的宣传内容和用语

医药部外品

1. 日本对医药部外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企业向当地卫生机关提出申请,申报资料包括配方、制造方法、用法/用量、规格(包括产品和原料)、实验方法、检验报告等,经当地卫生机关初审后报“审查中心”履行审批程序,在此期间审查中心会就技术问题咨询“医药品调查指导部”(属于评审的技术支持机构),审查中心将最终审批意见上报到相关管制部门
相关管制部门将审查结果告知地方卫生机关,再由地方卫生机关反馈企业。一个产品整个过程下来至少需要90天。此外,对于染发剂、烫发剂、药用牙膏和药用沐浴液另外制定了使用标准,包括有效成分、添加剂的种类和含量、规格等,如突破了使用标准,在审批时要提交功效、安全性和成分配伍等方面的资料。
医药部外品申请资料:(1)配方:原料名称、含量、成分规格、调配目的;(2)制造方法;(3)用法及用量;(4)功效;(5)保存方法及有效期;(6)产品规格及试验方法;(7)所用原料在此之前的使用情况;(8)产品检验报告(3批号×3次)

2. 日本对医药部外品的功效宣传管理非常严格,对于每一种产品基本上都固定了宣传用语。审批过程中,负责审批技术咨询的“医药品调查指导部”可以就功效的确定和标识等问题同企业直接讨论。 对于生产医药部外品所用的原料,发布“可使用成分名单”,企业生产医药部外品只能使用该名单内的原料,而且原料使用的浓度、规格等必须同名单规定的一致。使用新原料或扩大使用范围都需要先申报原料。

3. 日本对医药部外品不要求全成分标识,由相关管制部门指定必须标识的成分(主要是有引起过敏报道的成分),其余成分的标识由企业自愿选择。所标成分的日语译名同样由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确定。

四、原材料的监管
“化妆品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焦油色素可用名单”,名单中除了原料名称之外,还有详细的使用浓度规格等规定。对于化妆品所用的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此名单之外的为新原料,或虽然使用此名单内的原料,但使用浓度或规格超出名单规定的也是新原料。(2)厚生劳动省公布“医药部外品可用原料名单”,该名单是由化妆品工业联合会提出,由厚生劳动省严格评审确定的,该名单包括了医药部外品可以使用的有效成分和添加剂(有效成分之外的其他成分为添加剂)名单及使用规格,对于生产医药部外品所用成分,此名单之外的为新原料。还有一份未公开公布的“医药部外品可用原料名单”,该名单是由企业自主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出于产权保护的考虑,此名单未公开公布,名单中的原料对于该原料的申报企业而言不是新原料,但对于其他企业属于新原料。
日本对新原料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企业申报新原料时要提供使用背景、理化性质、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的资料。需要指出的是,被批准不仅只是原料物质本身,还包括它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规格等,在被用于生产化妆品或医药部外品时必须符合这些内容,如有突破必须重新申报。

五、外包装标识
日本对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的包装标示规定中比较重要的一点是要求化妆品进行全成分标示。

六、上市后的监管

日本对药妆实施副作用报告制度,通过企业、医院等收集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不良反应,有关单位在得知化妆品或医药部外品有可能发生有害作用的研究结果之日起,30天内必须向相关管制部门报告。相关管制部门根据不良反应报告,向出现不良反应报道的产品的责任单位发布警示通知,必要时要求责任单位在产品包装上标识警示用语。
国家及地方政府任命药事监督员对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销售市场进行监督,药事监督员可依法抽取(不付费)市售产品进行检验分析和包装标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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