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资料
《综合素质》
中学
目录
第一节 教育观
一、素质教育的内涵与基本要求
1、素质教育的内涵
素质教育是以人的素质发展为核心、以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的教育。(以人为本)
素质教育的五个内涵包括:(提素个性创两全)
1、提高民族素质:素质教育旨在通过教育提升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审美素质和劳动素质,从而增强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 竞争力。
2、面向全体学生:素质教育不是针对少数学生的选拔教育,而是面向所有学生,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得到适合其发展的教育机会,促进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强调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能力的全面发展,不仅注重知识传授,也注重能力培养和个性发展。
4、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素质教育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差异,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兴趣发展,培养学生的独特性和创造性。
5、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素质教育强调创新教育的重要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为学生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2、新课改的教学观(学习过人)
(1)教学从“教育者为中心”转向“学习者为中心”
【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
(2)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3)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关注学习过程、关注教学过程】
(4)教学从“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
【品德、行为、兴趣爱好、情感体验】
二、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1)面向全体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的教育,努力开发每个学生的特长和潜能,使所有学生都能得到平等健康的发展。
(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素质教育要求全面发展和整体发展,要求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并重,使诸方面教育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3)重视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素质教育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要求教师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自己调查、探索、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4)培养学生的主动精神,注重学生个性发展
素质教育强调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这是以学生主动精神和个性发展为基础的,遵循教育的个性化原则,从差异出发,坚持因材施教。使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学生得到健康、完善的发展。
(5)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终身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标志。
三、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的区别:
特点 | 孝质教育 | 应试教育 |
教育对象 | 面向全体学生 | 主要面向少数学生,忽视大多数学生 |
教育内容 | 德育先行,五育并举,注重全面发展 | 偏重知识传授,忽视德育 |
教育目的 | 重视能力培养,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 只重视技能训练,忽视能力培养 |
教学方法 | 启发式、探究式教学,使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 | 强调死记硬背、机械重复训练,学生课业负担过重 |
学生评价 | 发展性评价,评价方式多元,评价主体多元 | 以考试成绩为评价学生的主要标准 |
教育着眼点 | 立足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升,注重发展性,倡导终身教育 | 局限于学校,以考试成绩为导向,局限于知识教学 |
四、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 素质教育目的融入各教育环节
- 构建对接社会现实的课程体系
- 启迪学生自主学习
- 充分发挥教师的正能量
(5)创新素质教育教学模式
五、素质教育的实施障碍与解决方法
(一)实施障碍
1.对素质教育的误解
2.课业负担过重
(二)解决方法
1.转变教育观念(升学、全体、规律、社会)
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强调创新精神)
3.改革考试制度(并非取消考试)
六、其他细节性知识点
1.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全面”的意思是所有学生的素质都应得到提高以及学生的各种素质都应有所提高。【注意:全面发展不等于平均发展,而是和谐的全面发展】
2.素质教育有三大基本任务,分别是培养学生的身体素质、培养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的社会素质。
3.素质教育的基本特征:
①教育对象的全体性;②教育内容的基础性;③教育空间的开放性:④教育目标的全面性:⑤教育价值的多元化:⑥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⑦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⑧注重学生个性健康发展:⑨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
- 素质教育的外延:
①素质教育是终身的,不是对特定阶段、特定学校提出的要求,而是对各级各类学校提出的要求。
②素质教育的实施贯穿于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同时也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
- 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的根本宗旨:提高国民素质;
素质教育的重点:创新和实践能力;
素质教育的核心以及现代教育和传统教有的区别:创新。
- 评价观
- 评价目的是促进发展;
- 评价内容多元化;
- 评价方式多样化;
- 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 更注重评价过程。
第二节 学生观
一、人的全面发展思想
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还包括人的道德的发展。
二、学生的本质特征
1、学生以系统学习间接经验为主
2、学生是具有主体性的人
独立性、选择性、调控性、创造性、自我意识性
3、学生具有明显的发展特征(顺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互补性、个体差异性)
三、以人为本的学生观(两独一发+两全)
1.学生是发展的人
(1)学生的发展具有规律性(方向性、顺序性、连续性、阶段性、不平衡性、个别差异性)。
(2)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教师应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学生是独特的人
(1)教师不仅要认识到学生的差异,而且要尊重学生的差异,将学生看成独特的个体。
(2)每个学生都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不应用相同的标准去衡量,要因材施教。
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1)学生独立于老师头脑之外,教师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学生。
(2)学生是责权的主体,和成人一样平等地拥有法律保护的权利如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
4.全面发展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5.面向全体学生
公平公正对待每个学生,不能偏爱每个学生。
四、教育公正与学生共同发展
1、教育公正
(1).入学机会均等
(2).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
2、有差异的学生的共同发展与因材施教
(1).学生的性别差异与共同发展
(2).学生的民族差异与共同发展
(3).学生的地域差异与共同发展
(4).学生家庭背景的差异与共同发展
(5).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的差异与共同发展
第三节 教师观
一、教师职业角色的特点
1.传道者的角色;2.授业解惑者的角色;3.示范者的角色;4.管理者的角色;5.朋友的角色;6.研究者的角色。
二、教师劳动特点
(1)创造性(1~3)、复杂性(4~6)
教师劳动不是简单劳动,而是复杂的精神劳动。
教师劳动具有丰富而独特的创造性。
- 教育目的的全面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非单一发展
- 教育任务的多样性——不仅教书,还要育人,不仅教知识、发展智力,还要培养思想道德,保证身心健康
- 劳动对剑的差异性——同一条件,既要面对全体学生,实施统一的课程计划和内容,又要因材施教(复杂性)
- 因材施教——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扬长避短,长善救失
- 教学方法上不断更新——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而变化
- 教师需要教育机智——随机应变、应对突发状况
(2)连续性、广延性
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从早到晚忙忙忙),
空间上具有广延性(从校内到校外)。
(3)长期性、间接性
教师劳动不仅周期长,而且见效慢,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教师的劳动通过学生的成就来实现。
(4)主体性、示范性
言传身教,教师劳动是用自身的知识、才能、品质去影响学生的课堂教学效果,取决于老师自身学识水平、教学能力和教育机智的发挥,这是教师劳动的主体性。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劳动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5)个体性、群体性
三、现代教师观
(一)教师角色的转变(建促放研)
1.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发现、动手、探索、做人)
2.教师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校本课程、开发课程)
3.教师要从“教书匠”转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研究问题、论文、课题)
4.教师要从学校的教师转变为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从学校到社区)
(二)教师行为的转变(你它我他)
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2.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3.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4.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四、教师专业发展
1、教师成长的目标理论
福勒和布朗根据教师的需要和不同时期所关注的焦点问题,把教师的成长划分为关注生存、关注情境和关注学生三个阶段
关注生存阶段
关注生存一般是新教师,他们非常关注自己的生存适应性,最担心的问题是学生喜欢我吗.同事们如何看我?领导是否觉得我干的不错?等
关注情境阶段
关注情境阶段的新教师关心的是如何教好每一堂课的内容,以及班级的大小、时间压力和备课材料是否充分等与教学情境有关的问题,如"内容是否充分得当?如何呈现教学信息?如何掌握教学时间?等
关注学生阶段
关注学生阶段的教师将考虑学生的个别差异性,认识到不同发展水平的学生有不同的需要,根据学生的差异性采取适当的教学,促进学生的发展,能否自觉的关注学生是衡量一个教师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美国学者伯利纳提出的五阶段论
(1)新手阶段(1~2年)。经过专业学习,刚走上教学岗位的新老师。特征:理性化,刻板依赖规定
(2)熟练新手阶段(2~3年)。积累了一定的知识和经验。特征:不能很好区分教学情境中的信息,2-3年的老师;
(3)胜利阶段(3~4年)。3-4年后的老师,教师发展的基本目标。特征:目的明确,但教学未能足够流畅。
(4)业务精干阶段(5年)。第 5年
(5)专家阶段(5年以上)。最终阶段,少部分能达到。
2、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两教微专同进行)
1.同伴互助:同事之间相互帮助,资源共享,
2.教学观摩:观摩学习优秀老师的课堂
3.进修培训: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素养。
4.教学反思:反思自身问题,不断改进。
5.行动研究:研究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改进解决,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6.专门训练:板书、教学设计、教学组织、管理、沟通等。
7.微格教学:以少数的学生为对象,在较短的时间内(5-20分钟),尝试小型的课堂教学,可以把这种教学过程摄制成录像,课后再进行分析。这是训练新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的一条重要途径,
五、终身学习
1、终身学习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
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加强自己的师德学习和业务学习,潜心钻研知识,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2、教师终身学习的途径
(1)在工作实践中贯彻落实终身学习,教师应当首先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这样才会通过教育影响到学生的终身学习理念。
(2)在反思中促进终身学习,终身学习和不断反思是人自我发展,优化生命的两种重要途径。
第二章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节 教师职业道德
一、教师职业道德概述
1.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境界的高层次性、意识的自觉性、行为的典型性、影响的深远性。
2.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①不断学习,完善自我
②自省慎独,提升自我
③注意细节,成就自我
-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三爱两人一终身
1、爱国守法(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本质要求)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内在要求)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不竭动力)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节 教师职业行为
一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1、教师的思想行为规范
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廉洁从教
- 教师的教学行为规范
教学前:认真负责、终身学习(精心上好每一节课)
教学时:启发诱导、减负增素(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
教学后:认真辅导、不离不弃(努力开展教学研究)
- 教师的人际行为规范
对学生:严慈相济、良师益友(平等、民主)
对家长:尊重理解、形成合力(尊重)
对领导:尊重理解、协助配合(尊重支持)
对同事:协同合作、相互尊重(团结协作)
- 教师的仪表行为规范
学生欣赏、落落大方、个性风度、扬长避短、成熟稳重、年龄相称、不同学科、仪表适当
- 教师的语言行为规范
说普通话,用规范字,避免方言土语、网络潮词,语义明确,词汇专业,逻辑清晰,简明扼要
二 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要处理好的几大关系
1.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热爱学生:关系基础和出发点。
尊重学生:人格、差异、信任
了解学生:友谊、无偏、负责(赏识学生)
公平公正对待学生:无歧视
严格要求学生:有理、有度、有恒、有方
- 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
建立平等的沟通关系、
形成名好的沟通习惯、
尊重家长的人格、
教育学生尊重家长。
- 教师与同事侧关手
尊重、理解、协作。
- 教师与官理者的关手
尊重、支持
三 师德“八不准”的主要内容
1、不准参加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活动,或有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讥讽、歧视、侮辱学生;
3、不准参与迷信、赌博等不健康不文明活动;
4、不准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
5、不准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6、不准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7、不准无故迟到早退缺课或随意拖堂,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
8、不准在课堂上吸烟、接打电话、讲脏话粗话;
四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 坚定政治方向、2.自觉爱国守法、3.传播优秀文化、4.潜心教书育人、5.关心爱护学生、6.加强安全防范、7.坚持言行雅正、8.秉持公正诚信、9.坚守廉洁自律、10.规范从教行为
五、《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内容及解读
1、基本内容
(1).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学生健康成长的引导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2).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位作作为主业。
(3).聘期由学校决定,担任一个班主作,时间一般应连续一学年以上。
(4).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住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方可聘用。
2、《条例》对班主住工作的新要求
(1).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目标导向
(2).注重公平面向班集体每-个学生
(3).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
(4).建立平等互信的师生关系、
(5).建立完善的班维管理制度
(6).鼓励学生参加班级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3、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1).调查研究学生情兄
(2).组织管理班级
(3).教育指导学生全面发展
(4).协调各方面教补量,沟通各种渠道
(5).制定好班主任计划、执行、总结
第三章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律责任类型
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分为三种。
- 行政法律责任:
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特征为:
(1)行政责任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1.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不能滥用职权等;2.相对人的行政责任,依法对人管理时, 应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3.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4.是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责任,如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一定行政活动的公民和组织。
(2)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追究
(3)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必要时,可采用诉讼程序。依教育法规定,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
指人们实施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特征为:
(1)懂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主要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2)民事责任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以是非财产责任。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
(3)民事责任适用当事人协商解决
3.刑事法律责任
指由于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特征为:
(1)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
(2)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分为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和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二、《宪法》等相关知识点
1、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中国革命过程中所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具体形式。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中国国家机构概况
我国国家机构系统,按其性质和职能可以分为五部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中国国家军事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它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
在中国国家机关体系,国家权力机关居于首要地位。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它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中央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的一部分,是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与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也是国家立法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广泛的权力,一共有 21项职权,可以归纳为 5个方面:立法权、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任免权、监督权、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现阶段国务院机构设置
(5.1)国务院组成机构
国务院组成机构有 28个: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5.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
(5.3)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有 18个: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5.4)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中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直接向总理负责,并无独立行政管理权的机构统称为国务院办事机构。这些机构不是国务院的组成机构,它们的设立、撤销、合并,由国务院决定。
(5.5)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有 14个: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6).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二节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与国家利益】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教育平等】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办学条件】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教师待遇】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特殊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专项资金】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经费使用】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不按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制度概述】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适用对象】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入学条件】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居住分散入学办法】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
第十九条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均衡发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批评教育】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教师行为】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待遇】
第三十一条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经费使用】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 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学校行政责任】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家长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权利】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要点: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教师义务】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代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资格限制】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聘任】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德能勤绩)
【教师补贴】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申诉】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实施的专门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它组织及公民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未成年人权利】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保护责任】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家庭影响】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委托监护】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学校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禁止体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活动场所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禁止烟酒】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隐私保护】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原则】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羁押、服刑未成年人管理】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监护人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监护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禁止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旷课及夜不归宿处理】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得独居】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
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禁止开办场所】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收容教养】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教育原则】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对非法出售、出租、不健康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不宜接纳未成年人场所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处罚】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责任界定】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充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校免责】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学校不承担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校追偿】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监护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责任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注:此部分内容在近期考试中已不涉及,但考试大纲仍有明确要求,故以了解为主即可)
1.工作方针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1)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3)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4)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5)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2.战略目标
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
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
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
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
3.战略主题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
坚持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
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
坚持全面发展。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坚持文化知识学习与思想品德修养的统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
4.义务教育
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增强学生体质。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5.高等教育
到 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建成一批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学校,若干所大学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大学水平,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
6.管理体制改革
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
7.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到 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加强优质资源开发与应用,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构建国家教育信息管理信息系统。
8.推进依法治教
(1)完善教育法律法规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3)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4)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
第三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最基本的权利)
2.科学研究权
3.指导评价权
4.获得报酬待遇权
5.参与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二、教师的义务
第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第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目标,通过活动对学生进行形象的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第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节 学生权利的保护
一、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安全权
(二)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馈赠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三)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了幼儿受教育权利上的平等性:机会平等、过程平等、结果平等。
(四)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
1.学生接受、享有教育的权利
2.学生获取教育的物质保障的权利
3.学生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
4.获得救济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文化素养
第一节 历史常识
一、中国历史
历史记忆要点——把握公式
历史事件=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
人物=姓名+时代+事迹(思想、活动或著作)+影响作品=作者+成书年代+内容+意义(或影响)
朝代歌
夏商与西周【1】,东周分两段【2】。
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3】。
三分魏蜀吴【4】,二晋前后沿【5】。
南北朝并立【6】,隋唐五代传【7】。
宋元明清后【8】,皇朝至此完【9】。
注:
【1】夏商与西周:中国历史上的三个早期朝代。
【2】东周分两段: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
【3】一统秦两汉:指秦朝统一六国后的短暂统治,以及随后汉朝的长期稳定。
【4】三分魏蜀吴:三国时期,魏、蜀、吴三国鼎立。
【5】二晋前后沿:指西晋和东晋两个朝代。
【6】南北朝并立:南北朝时期,南朝包括宋、齐、梁、陈,北朝包括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
【7】隋唐五代传:隋朝和唐朝,以及随后的五代十国时期。
【8】宋元明清后:宋朝、元朝、明朝和清朝,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后的四个朝代。
【9】皇朝至此完: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结束后,中国的政治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一)原始社会
1.元谋人—云南省元谋县——我国境内最早的人类
2.山顶洞人—北京西南周口店——猿人向人类演变的最后一个阶段
3.河姆渡文化(最早种植水稻)
4.三皇:燧人氏、伏羲氏、神农氏
5.五帝:黄帝、颛顼(zhuān xū)、帝喾(kù)、尧、舜
(二)古代
1.夏朝——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2.商朝——青铜器、甲骨文
3.周朝——分封制
4.春秋五霸(齐桓公、晋文公、宋襄公、秦穆公、楚庄王)
5.百家争鸣(我国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
儒家——孔子、孟子——《论语》、六经——仁爱
道家——老子——《道德经》——无为
墨家——墨子——《墨子》——兼爱、非攻
法家——韩非子——《韩非子》——倡导法制
6.三大变法
秦国——商鞅变法
魏国——李俚变法
楚国——吴起变法
7.战国七雄(齐、楚、燕、韩、赵、魏、秦)
8.秦朝——秦朝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实行郡县制,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国家。
9.汉朝——文景之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张骞通西域、昭君出塞、蔡伦(造纸术)张衡(地动仪)
10.魏晋南北朝——魏、蜀、吴三国鼎立、九品中正制、淝水之战
11.隋唐——隋炀帝时科举制度正式形成、隋炀帝下令开凿大运河、
贞观之治(唐太宗)、开元之治(唐玄宗)、玄奘西行、安史之乱
12.宋——陈桥兵变(赵匡胤)、王安石变法、靖康之变
13.元明清——郑和下西洋、郑成功收复台湾、康乾盛世
(三)近现代
1.第一次鸦片战争(1840《南京条约》),中国近代史开端
2.师夷长技以制夷(魏源)
3.第二次鸦片战争(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
4.太平天国运动(洪秀全)
5.中日甲午战争(《马关条约》
6.八国联军侵华(《辛丑条约》)
7.辛亥革命(孙中山、中华民国建立)
8.新文化运动(陈独秀、鲁迅、胡适、李大钊、《新青年》)9.五四运动(1919)
10.中国共产党成立——党的一大(1921)
11.南昌起义——周恩来、贺龙(1927.8.1)
12.秋收起义——毛泽东(1927.9.9)
13.九一八事变(1931.9.18)
14.七七事变——全面抗战(1937.7.7)
15.南京大屠杀(1937.12.13)
16.抗战胜利纪念日(9.3)
17.1964年 10月,中国爆炸了第一颗原子弹。
18.1967年 6月,爆炸了第一颗氢弹。
19.1970年 4月,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发射成功。
20.神舟五号(2005年 10月 15日发射)
21.天宫一号(2011年 9月 29日发射)
二、世界历史
1.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中国
2.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光荣革命/君主立宪制
3.美国独立战争——《独立宣言》
4.文艺复兴——达芬奇、米开朗基罗、拉斐尔(文艺复兴三杰)
5.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6.第一次世界大战——导火索:萨拉热窝事件
7.第二次世界大战
8.冷战——杜鲁门主义、马歇尔计划
第二节 文化常识
1.中国传统节日(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
2.年龄称谓(豆蔻 13岁的女子/20弱冠/30而立/40不惑/50知天命/60花甲/70古稀)
3.中外著名名胜古迹
四大名楼:江西滕王阁-湖北黄鹤楼-湖南岳阳楼-江苏阅江楼
五岳:东岳泰山、西岳华山、中岳嵩山、北岳恒山、南岳衡山
四大佛教名山:安徽九华山、山西五台山、浙江普陀山、四川峨眉山
道教四大名山:湖北武当山、四川青城山、江西龙虎山、安徽齐云山
世界八大奇迹:埃及胡夫金字塔、巴比伦空中花园、阿尔忒弥斯神庙、奥林匹亚宙斯神像、摩索拉斯陵墓、罗德岛太阳神巨像、亚历山大灯塔、秦陵兵马俑
4.五行(金木水火土)
5.天干(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地支(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6.二十四节气
立春、雨水、惊蛰、春分、清明、谷雨、立夏、小满、芒种、夏至、小暑、大暑、立秋、处暑、白露、秋分、寒露、霜降、立冬、小雪、大雪、冬至、小寒、大寒
7.三书六礼
“六礼”指中国古代婚姻的六种手续和礼仪,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三书”指在“六礼”过程中所用的文书,包括聘书、礼书和迎书。
8.喜事简称
花烛之喜(结婚)、于归之喜(出嫁)、乔迁之喜(迁居或升官)、弄璋之喜(生男孩)、弄瓦之喜(生女孩)、弥月之喜(孩子满月)
9.三省六部
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10.连中三元
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凡在乡、会、殿三试中连续获得第一名,被称为“连中三元”。据统计,历史上连中三元的至少有 16人。
一、中国科学成就
1.徐光启——《农政全书》
2.《黄帝内经》——我国现存的较早的重要医学文献3.扁鹊——“脉学之宗”/四诊法(望闻问切)
4.华佗——麻沸散/“五禽戏”
5.张仲景——《伤寒杂病论/中医方书的鼻祖
6.孙思邈——《千金方》
7.李时珍——《本草纲目》
8.张衡——地动仪
9郭守敬——《授时历》
10.祖冲之——圆周率
11.贾思勰——《齐民要术
12.郦道元——《水经注》
13.沈括——《梦溪笔谈》
14.宋应星——《天工开物》
15.华罗庚——“中国现代数学之父”
16.钱学森——“两弹一星”元勋
17.袁隆平——“杂交水稻之父”
二、外国科学成就
1.阿基米德——力学之父
2.欧几里得——几何之父
3.哥白尼——日心说
4.伽利略——近代科学之父
5.牛顿——牛顿定律/万有引力
6.瓦特——蒸汽机
7.达尔文——《物种起源》/进化论
8.门捷列夫——元素周期律9.爱迪生——发明大王
10.贝尔——电话之父
第四节 文学艺术常识
一、中国文学成就
1.《诗经》——我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
2.屈原——《离骚》
3.四书五经——四书(《论语》《大学》《孟子》《中庸》)五经(《诗》《书》《礼》《易》《春秋》)
4.老子——《道德经》
5.儒家——《论语》
6.墨家——《墨子》
7.法家——《韩非子
8.贾谊——《过秦论》
9.司马迁——《史记》
10.班固——《汉书》
11.司马光——《资治通鉴》
12.唐宋八大家——韩愈、柳宗元、苏轼、苏洵、苏辙、王安石、曾巩、欧阳修
13.蒲松龄——《聊斋志异》
14.吴敬梓——《儒林外史》
15.关汉卿——《窦娥冤》3).白朴:元曲四大家之一/《墙头马上》
16.王实甫——《西厢记》
17.汤显祖——《牡丹亭》
18.鲁迅——《彷徨》、《呐喊》、《朝花夕拾》
19.郭沫若——《女神》
20.矛盾——《子夜》
21.叶圣陶——《稻草人》
22.冰心——《寄小读者》
23.老舍——《骆驼祥子》、《茶馆》、《四世同堂》
24.巴金——《家》、《春》、《秋》
25.沈从文——《边城》
26.钱钟书——《围城》
27.莫言——《红高粱》
二、外国文学成就
1.莎士比亚——《哈姆雷特》
2.但丁——《神曲》
3.塞万提斯——《唐吉坷德》
4.三大短篇小说之王——契诃夫、莫泊桑、欧·亨利
5.雨果——《巴黎圣母院》、《悲惨世界》
6.高尔基——《同年》、《在人间》、《我的大学》
7.安徒生——《安徒生童话》
8.马克吐温——《百万英镑》
9.笛福——《鲁滨孙漂流记》
10.大仲马——《基督山伯爵》
11.小仲马——《茶花女》
12.果戈里——《钦差大臣》
13.奥斯特洛夫斯基——《钢铁是怎样炼成的》
14.列夫·托尔斯泰——《战争与和平》
三、中国美术
阎立本——《步辇图》
吴道子——“画圣”
张择端——《清明上河图》
郑板桥——擅长画“竹子”
齐白石——擅长画“虾”
徐悲鸿——擅长画”马“
四、外国美术
达·芬奇:《最后的晚餐》/《蒙娜丽莎的微笑》
米开朗基罗:雕塑-《大卫》
拉斐尔:《西斯廷圣母》
梵高:《向日葵》
毕加索:《亚威农少女》《梦》
五、中国音乐
京剧:行当“生旦净丑”/中国国粹/微剧是京剧的前身
古代名曲——《高山流水》、《梅花三弄》、《渔樵问答》、《十面埋伏》、《广陵散》聂耳——《义勇军进行曲》
冼星海——《黄河大合唱》
六、外国音乐
巴赫——西方音乐之父
海顿——交响乐之父
贝多芬——乐圣
莫扎特——音乐神童
肖邦——钢琴诗人
约翰斯特劳斯——圆舞曲之王
第五章 基本能力
第一节 阅读理解能力
一、理解材料中的重要概念、句子
1.浏览文段、把握主旨。
2.借助语境来推断词语的含义。
3结合文体特点、修辞方法来理解词语。
4.从句子中的重要词语入手。
5.从分析句子的结构人手。
6.从分析上下文的语境入手。
二、分析文章结构、归纳中心思想
1.抓住材料中的关键性词语,抓住文体特征,分析段内表达方式。
2.根据句意归类,把握体现思路的重要语句
3.分析相关文字的层次。
三、分析概括作者的观点态度
1.从分析文章内容入手。
2.结合文体特点,抓住关键部位和重要语句。
3.注意标志性词语。
4.联系文章背景资料。
5.注意文章风格。
【例题】
没有晚风吹笛,没有月光煮酒,一盏盏灯火点亮孤独的城市。我匆匆吃过母亲中午走时预留的晚餐,躺坐沙发,开始用遥控器点播欢愉。荧屏里刀光剑影,红颜如玉,上演着绚烂的青春与江湖,我陶醉其中,几乎忘却了母亲单车远骑,在现实里沉重呼吸。
不去管它,时间尚早,节目大好,快乐总是将忧愁代替。墙上挂钟滴嘀嗒,一圈圈的轮回,楼梯幽暗寂静,始终听不见母亲踏响的脚步。我开始坐立不住,披衣,下楼,伫立在路灯下守望。一拨拨人影来去,没有熟悉的步履。夜风清寒,也不忍搅醒满街的浅梦。我在路灯下来回地张望踱步,以此驱赶着浓浓的睡意,原来这守望,并没有臆想里的雅趣,而是桩焦虑烦躁的苦事。
母亲去的地方,我没有去过,只听妹妹讲起。据说是个破旧的厂房,里面堆积着如山的啤酒瓶子,母亲戴了手套,坐在池边,机械枯燥地挥舞着一把钢丝刷子,将一堆的“瓶山”,清洗干净,转移到另一堆去。
从学校毕业之后,我一身娇气被现实碰撞的狼藉,蜗居家里,闭门不出,就如一只受伤的鞋子,被生活丢弃在角落里,无人问津。只有母亲心急,她要把鞋子扶正,让它端端正正的上路。
这活,本是为我揽下的,一来解解寂寞,二来赚点收入,我不去,母亲就顶了急。瘦弱的身躯不停歇地运作,自然吃力,况且路远,又得单车载步,风来,吹乱鬓发,雨来,淋湿单衣,担心越来越盛,守望越来越长,我劝母亲别去了,母亲抹去额上汗水,说再坚持下,干够一月吧,什么事都要善始善终呀。
母亲说到做到,一日日继续下去,我不明白她的执着,暗笑她的迂,可是每当深夜又不免担忧,于是这守望,也便在路灯下一夜夜继续下去。
当母亲干满一月回家时,我如释重负般吁口长气,我知道,我的守望终于结束了。我挺直腰身,只顾在青春的风中前行,根本就没在意身后的母亲,她悄悄接住我丢弃的守望,衔在深情的眸子里,望穿我一生。
那段日子,也许真是太过年轻了吧,根本不懂得也不愿意守望,把自己藏在荧屏里,藏在梦境里,悠闲了自己,辛苦了母亲,以致现在行走街上时总不能仰望路灯,总感觉那柔和的灯光是灼眼的。每每低了头去,回首来时路,就觉得这青春一半是明亮的,而另一半,分明是灰暗的。
问题:
(1)结合文段谈谈“守望”的两层含义。
(2)文末作者为什么说“每每回首来时路,就觉得这青春一般是明亮的,而另一半,分明是灰暗的”。【参考答案】
(1)一是我满怀担忧、焦灼地在路灯下等待单车远骑做工,深夜不回的母亲,二是母亲对我的深切关怀,守望我一生。
(2)“青春一半是明亮的”源于母亲对我的呵护,守望我一生,让我不至于被生活丢弃,“另一半分明是灰暗的”是指我的年轻、任性、辛苦了母亲,我对母亲深怀愧疚。
第二节 逻辑思维能力
一、概念
1.概念有个最基本的逻辑特征:内涵和外延。
2.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征或本质;
3.概念的外延是指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的范围
4.概念与外延之间具有全同、属种、种属、交叉、全异 5种关系。
全同关系:全同关系是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重合的关系。
属种关系:属种关系是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相重合的关系。
种属关系:种属关系是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和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相重合的关系。
交叉关系:交叉关系是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和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相重合的关系。
全异关系:全异关系是两个概念在外延上没有任何部分相重合的关系。
二、命题
(一)直言命题
1.直言命题的类型
①全称肯定命题:所有 S都是 P
②全称否定命题:所有 S都不是 P
③特称肯定命题:有的 S是 P
④特称否定命题:有的 S不是 P
⑤单称肯定命题:或某个 S是 P
⑥单称否定命题:或某个 s不是 P
2.直言命题之间的对当关系
反对关系、差等关系、矛盾关系和下反对关系。
(二)复言命题
【联言命题】
对几种事物情况同时加以断定的复合命题。如“前途是光明的,但道路是曲折的”。其一般形式为:p且 q,p和 q分别是其两个支命题。
【选言命题】
断定在几种事物情况中至少有一种情况存在的复合命题。如:或者你听错了,或者我说错了。其一般形式为:p或 q
【假言命题】
断定一事物情况是另一事物情况存在的条件的命题。如::如果银行降低存款利率,那么股票价格就会上升。其一般形式为:如果 p,那么 q(充分假言)只有 p,才 q(必要假言)
【负命题】
由否定某一个命题而构成的命题。如“并非所有的人都是自私的。其一般形式为”并非 p“三、推理
(一)数字推理(重点看第三个数)
1.等差数列
2.等比数列
3.积数列
4.和数列
(二)图形推理
1.位置类:相对位置、移动、旋转、翻转
2.数量类:点、线、角、面、素;
3.结构类:对称性、曲直性、封闭性
(三)逻辑推理三大基本规律
矛盾律:两个互相矛盾命题不能同真,必有一假
排中律: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不能同假,必有一真
同一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维必须与自身保持同一
(四)逆否命题
逆否命题
若
a→b为原命题
则
非 a→非 b为原命题的否命题
b→a为原命题的逆命题
非 b→非 a为原命题的逆否命题
规则:前推后/否后推否前/否前/肯后不能推
第三节 信息处理能力
常见考点:创建文本/编辑文本(输入文本、设置文本格式、插入图片/图表/媒体文件)/幻灯片浏览/设置动画
第四节写作
【议论文的三要素】
论点、论据、论证
三者的关系是:论点解决”需要证明什么“的问题,论据解决”用什么来证明“的问题,论证解决”怎样证明“的问题。
【常见的六种论证方法】
举例论证、道理论证、对比论证、类比论证、比喻论证、因果论证
【常见修辞手法】
比喻、拟人、夸张、排比、、反问、设问、引申、借代
【常见作文命题】
教师职业道德、职业理想、人生哲理、社会热点话题
【审题立意六大方法】
1.提炼中心法,2.关键把握法,3.由果溯因法,4.寓意揭示法,5.求同存异法,6.多向辐射法
【例】
材料:有一个人,在每年十月间都要和家人跋涉上百里,去看野鸭南飞。有一次出发前,他五岁的儿子吵着要带饲料去喂野鸭。他听了很高兴。就这样,以后的每一年,一家人都不辞劳苦地带着饲料去喂野鸭。十年后,当这家人再去时,却发现这里的野鸭只是高兴地围在他们身边乱叫,根本不再南飞。
【分析】
站在人的角度:
1.溺爱使人丧失本能,2.对自然不能过分干预,3.利诱如刀。
站在野鸭的角度
1.生于忧患死于安乐,2.面对困难,不能一味寻求帮助,3.拒绝诱惑,才能保证自身发展
【写作应该选择的角度】
1.题目要求的角度,2.能触及材料主旨的角度,3.有时代感、针对性的角度,4.具有新颖性的角度,5.最适合自己的角度
【分论点设置】
1.概念分论(是什么),2.因果分论(为什么),3.做法分论(怎么办),4.领域分论,5.诗文分论
【选材原则】
1.选择适合的材料(贴近中心,符合逻辑)
2.选择典型的材料(有代表性,以小见大)
3.选择新颖的材料(内容新颖,角度新颖)
常用修辞【比喻】
打比方,由本体、喻体、比喻词构成。有明喻、暗喻、借喻三种形式
【排比】
利用三个或以上结构和长度均类似、意义相关或相同的句子排列起来,达到一种加强语势的效果。
【引用】
有意引用词语、诗句、格言等,增强文章说服力。
【结尾点睛】
1.前后呼应,2.归纳总结,3.设问共鸣,4.号召劝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