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支持对象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
(一)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注册成立起,第一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曾经被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再次提交申请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且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设立了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持续增长。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的企业;
(二)2019年(含)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三)按要求完成科技部门报统及核准;
(四)企业自认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12个月内提出补助申请。
2、四川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
(一)申请
请按《网络申报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由专人操作网上申报,并管理好账号和密码。申报材料请严格按批次时间提交至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各类材料一式1份,专项审计报告须为原件。企业认定高企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申请方式一: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
申请方式二:非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不退还,企业注意留底。所有资质、证明、证书等交材料时带原件,待查验后退回。申报材料要求双面打印、复印,清晰可辨,简装尽量做成一本。书脊打印或标示企业名称,禁用活页夹、塑料封皮。
注意:企业所有申报材料应保证真实有效,一经发现核实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动丧失申报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二)申请高企认定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高企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企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申请高企更名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高企名称变更申请书(系统打印、法人签字、企业盖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原高企证书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及其所占比例);
6.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企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7.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起所有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附件2);
8.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起所有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含会计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9.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起所有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10.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起所有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3、四川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四川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
成都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补助
(一)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和区(市)县原则上对每个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补,其中市本级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补。
(二)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和区(市)县原则上对每个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补,其中市本级给予5万元奖补。
对外地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后,经重新认定通过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补。
序号 | 区(市)县 | 奖励金额 |
1 | 泸州高新区 | 新认定:补贴10万元;新迁入并承诺持续经营5年以上的有效期内的高企,迁入当年补贴5万元。 |
2 | 乐山市 | 首次认定:30万元;再次认定:10万元 |
3 | 广元市 | 首次认定:10万元 |
4 | 自贡市 | 首次认定:20万元;非首次认定:5万元 |
5 | 成都市 | 新认定:15万元; 重新认定:5万元 |
6 | 成都天府新区 | 新认定:15万元 |
7 | 成都高新区 | 新认定:暂定5万元 ; 重新认定:5万元 |
8 | 成都锦江区 | 新认定:10万元; 重新认定:5万元 |
9 | 成都青羊区 | 新认定:20万元 ;重新认定:10万元 |
10 | 成都金牛区 | 新认定:15万元 ;重新认定:5万元 |
11 | 成都武侯区 | 新认定:15万元:重新认定:5万元 |
12 | 成都成华区 | 新认定:15万元 |
13 | 成都龙泉驿区 | 新认定:10至5万元 ; 重新认定:5至10万元 |
14 | 成都青白江区 | 正在制定中 |
15 | 成都新都区 | 新认定:25万元 |
16 | 成都温江区 | 新认定:20万元 |
17 | 成都双流区 | 新认定:20万元 ;重新认定:10万元 |
18 | 成都郫都区 | 新认定:15万元 ;重新认定:10万元 |
19 | 成都简阳 | 新认定:20万元 ;重新认定:5万元 |
20 | 成都都江堰 | 新认定:10万元 |
21 | 成都彭州 | 新认定:10万元; 重新认定:10万元 |
22 | 成都邛崃 | 新认定:10万元 |
23 | 成都崇州 | 正在制定中 |
24 | 成都金堂 | 新认定:20万元; 重新认定:10万元 |
25 | 成都新津 | 新认定:20万元 ;重新认定:5万元 |
26 | 成都大邑 | 新认定:10万元 |
27 | 成都浦江 | 新认定:10万元 ;重新认定:5万元 |
28 | 成都大兴 | 首次认定:30万元 |
29 | 雅安市 | 新认定:50万元。 |
30 | 广安市 | 首次20万 |
31 | 遂宁市 | 首次认定:20万、重新认定10万元 |
32 | 德阳市 | 首次:10万元奖励; 重新认定:5万元 |
33 | 绵阳市 | 首次:10万元 非首次:5万元 |
34 | 巴中市 | 首次认定:20万元补助, 重新认定:10万元 |
35 | 宜宾市 | 对首次:30万 非首次:15万元; 对是农民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的本通知只补助10万元、非首次认定的只补助5万元。 |
36 | 眉山市 | 首次:20万元 再次认定:5万元。 |
37 | 达州市 | 首次:30万元 重新认定:10万元 |
38 | 南充市 | 首次:30万元 |
39 | 内江市 | 新认定:30万元。 复核或再次被认定:5万元 |
40 | 资阳市 | 对申报高技,且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在被认定前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
41 | 攀枝花市 | 1、首次:年销售收入在基准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奖励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非首次:以企业前一次获奖时的年销售收入为新基准。年销售收入在新基准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奖励增加1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授予在我市成长快、发展前景好、示范性强、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奖励金额为10万元/项。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