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版权使用需要订立合同吗?应着重注意哪些问题?

在使用音乐作品时,遵循“先授权、后使用”原则,订立书面合同至关重要。需明确授权范围、确认版权保护状态,并在合同中详细规定权利种类、使用权限、地域范围、期限、报酬及违约责任等。对于合作作品的转让,需与合作者协商一致,并考虑作品类型。著作权许可与转让合同应包含权利种类、使用权性质、地域、期限、报酬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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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音乐作品创作出来之后一定会吸引来多方资源想要去使用,那么在使用音乐作品时如何不侵犯著作权达成合作呢,下面就来分享一下吧,有任何问题可以找小编交流。

“先授权、后使用”是音乐版权使用的基本原则,如无特殊情况,订立书面合同是必要步骤。通过合同降低版权风险,应注意如下几点:

  1. 明确音乐版权内容的具体使用需求,即授权范围。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音乐相关的版权权利超过十项,除人身权无法转让和授权以外,其他任意一项财产权都足以支撑起一个音乐细分产业,如KTV、演唱会、综艺节目、网络音乐传播等。随着版权意识的提升和日趋严格的司法、行政保护,权利人已经意识到各项权利的巨大价值,逐步开始精细化运营版权授权业务,打包授权、整体转让音乐版权的情况越来越少。
  2. 确定使用内容是否受版权保护(主要看是否超出保护期),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是否为法定许可情形。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了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规则。合理运用前述规则,可以有效提升作品使用效率,降低风险。
  3. 订立合同并明确重要条款。现行著作权法第24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结合授权实践来看,各种协议签订水平可谓是良莠不齐、五花八门。而围绕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核心权利,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会做不同程度的“争夺”,如授权人特别是原创音乐人有较强意愿保留改编和自己表演作品的权利,被授权人想要拿到更多权利或者更长授权期限,需付出更大代价。

一、合作作品转让如何签订合同?

著作权转让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应注意关于多人合作完成的作品,多人合作的作品又分为不可分割作品与可分割作品。

合作作品在转让其著作权的时候应与合作者协商一致,共同行使权利。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任意一方不得擅自转让作品。

遇到可分割作品在转让部分时,对应部分的著作权人享有单独著作权。

二、著作权许可与转让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修订版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01著作权许可使用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02著作权转让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著作财产权项:除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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