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转型!成都市各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服务商申请条件及好处绩效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服务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发挥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 (以下简称“服务商”)作用,规范服务商行为,督导服务商优质高效服务企业,圆满完成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组织评选,纳入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服务商名单内的综合服务商和专业服务商。综合服务商和专业服务商共同形成我市数字化服务商名录,供试点企业选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通过委托第三方设立运营管理中心,协助开展服务商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综合服务商职责。

(一)牵头开展行业企业数转服务。由综合服务商牵头,组织专业服务商开展诊改联动,与所负责试点行业的企业签订诊断及改造协议,组织专业力量开展数字化诊断、数字化改造,实施交付。

(二)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按照与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签署的合作备忘录中的任务目标,制定年度推进计划、月度工作计划,每周提供项目进度报告,配合开展月度绩效考核,确保项目任务目标按期完成。

(三)积极投入资源确保目标达成。根据年度推进计划,积极组建专家及本地服务团队,确保所负责试点行业企业需求的及时响应和项目目标的达成。

(四)打造行业清单。综合服务商应分行业总结形成“N”项行业共性需求清单、“X”项企业个性需求清单,打造适配性强的“N+X”应用场景,形成行业“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池,供企业选择。

(五)注重改造实效。综合服务商应从企业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提升改造成效,并确保试点企业改造完成后其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

(六)培育本地专业服务商。综合服务商应持续吸纳、培育本地优质专业服务商参与企业数字化改造,建立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综合服务商可推荐优质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纳入专业服务商名单。

(七)积极开展成果推广。综合服务商应推荐基础条件好、转型效果突出、投入产出比高、可复制性强的试点企业作为转型样板,协助开展案例分享、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活动,加强对样板企业的宣传推广,引导企业“看样学样”。

第五条 专业服务商职责。

(一)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专业服务商应发挥各自优势,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特定领域的专业服务,配合综合服务商完成城市试点工作目标。

(二)提供专业数字化产品。专业服务商结合自身业务领域,提供标准化云基础服务、“小快轻准”产品、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产品。

(三)积极配合综合服务商。专业服务商应积极配合综合服务商完成数字化诊断改造,提供和推荐数字化转型案例及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服务商在开展服务时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优化服务。服务商应积极宣传政策,动员企业参与试点,积极响应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切实提升中小企业转型获得感。

(二)优惠价格。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服务商承诺以优惠价格(不高于市面同类产品平均价格)向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产品或服务。

(三)专业团队。服务商应积极组建满足企业需求、专业能力强的本地工作团队,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帮助企业解决数字化改造的痛点、难点、堵点,提升改造企业生产经营水平,提高企业效益。

(四)数据接口。服务商必须开放数据接口并探索统一数据接口标准建设,并确保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质量、迭代升级与持续运维的能力,保证试点实施期结束后企业数字化转型可持续的推进。

(五)信息管理。服务商应按要求在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上传和管理,录入及报送各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报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并按要求调整项目进度、整改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等。

(六)保密要求。服务商及其项目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保护试点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相关信息。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按照“持续优化、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项目实施需求和考核情况对服务商进行增补和退出。

第八条 每月考核综合服务商的进度目标,进度完成情况滞后的进行综合评判,情节严重的,取消综合服务商资格。

第九条 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验收情况、企业满意度评价等对综合服务商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优秀的,后续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十条 服务商出现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将对服务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人员能力不足或团队配置不合理,诊断、改造服务不能满足企业需求,造成试点企业投诉的;

(二)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的;

(三)服务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注册资本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报告说明的;

(四)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职责的;

(五)试点企业满意度评价为“不满意”的;

(六)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第十一条 若服务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将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服务商资格。

第十二条 服务商出现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将对其进行及时清退,向社会公示,纳入信用管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虚构企业数字化改造需求的;

(二)泄露试点企业商业机密、核心技术或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据、产品设计、生产流程等;

(三)与试点企业合作中获取不当利益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试点企业或其他相关参与方利益的;

(五)其他对试点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试点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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