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奖励补贴和申报认定条件流程归集

本文介绍铜陵市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奖励补贴和申报认定条件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申报的可指导!

铜陵市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奖励补贴(2023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运行两年以上的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绩效考核,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良好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铜陵市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

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应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二)实验室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发展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内一流,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实验室拥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技术领军人才以及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30人。

(四)实验室具备良好科研条件和设施,物理空间相对集中且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以软件开发和新模式新业态创新为主的可适度放宽。

(五)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1000万元。

(六)联合共建类重点实验室一般以一家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行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一家高校院所共同作为依托单位,双方需具有良好的共建基础和长期有效的合作共建协议,对研究任务、经费投入、人员配置、成果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等进行明确。

(七)省市或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以“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标准条件,但建设期满应达到相关标准条件,并在建设任务书中明确市或部门支持保障措施和投入经费,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书面推荐。

(八)实验室主要研发场地、核心研究人员及相关成果原则上不与省级其他创新平台交叉,避免重复建设。

铜陵市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流程

(更多项目问题可以查看小编主页方式,或者左下角方式)

省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我省科技和产业创新重点领域方向,结合省重点实验室总体布局,编制发布建设指南或申报通知。

(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填写建设申请书,审核把关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省科技厅组织开展评审或论证、诚信审查等,择优提出认定意见,报请厅会议审定。

(四)省科技厅在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省重点实验室拟认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7天。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省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按程序印发认定立项建设通知。

(六)依托单位组织获认定组建的实验室编制建设任务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可行性论证后报省科技厅。任务书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七)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进行审核,依托单位按照审核通过的任务书,推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领域方向、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要求,或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推荐、国家级人才计划实施和顶尖人才团队培育引进急需组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归口管理的省直部门、高校院所或所在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组织论证、会议审议后,按程序给予批复认定,成熟一个、建设一个。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建设期满的实验室统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建设期满绩效评价通过的实验室正式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对建设期满评价未通过的实验室取消认定资格,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铜陵市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

建立以学术价值、创新水平、成果贡献和支撑服务产业为核心的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分类考核、绩效导向、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原则,由省科技厅分类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从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对外开放交流共享服务、依托单位支持情况等方面开展绩效考核,将重大科技任务完成情况和评估期创新绩效、代表性成果贡献度作为评价重要依据。

依托单位根据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年度绩效自评,编制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将评价结果、绩效数据与年度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后,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省科技厅或指定的相关省级专业机构。

省科技厅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组建运行满2年以上省重点实验室应参加评估。具体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省级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根据定期评估意见,参考年度绩效自评情况,确定省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原则上“优秀”等次不超过当年参评实验室总数的30%。

对验收通过或定期评估“合格”以上等次的省重点实验室适用以下支持政策措施。

(一)对定期评估为“良好”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择优分档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或科技项目支持。

(二)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围绕我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中最紧急、最紧迫的问题,以“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竞争赛马”等方式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组织省内外相关领域科技力量开展协同攻关;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推荐指标上给予倾斜。

(三)鼓励高校院所类省重点实验室以横向课题、开放课题形式加强与企业(或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加强与高校院所)深度合作,实际到账额30万元以上的合作项目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四)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引进的高端科技人才申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级有关科技人才计划等,在相关推荐指标上给予倾斜;鼓励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与省内外院士及其团队共建院士工作站,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五)对省重点实验室绩效后补助项目经费实施“包干制”,经费使用与管理自主权下放给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包干制”相关规定使用管理。

(六)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重点考核成果转化绩效及贡献。

强化优胜劣汰,动态调整,对实验室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定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参加定期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的省重点实验室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实验室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申请。对在建设立项、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等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因依托单位重组、科研团队重大变化、研究领域方向调整、合作共建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无法继续运行的省重点实验室,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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