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标准体系!安徽省、合肥市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申报条件方式和申报时间程序

一、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申报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

(三)注重实施标准,有良好的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

(四)标准化工作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或认定工作。

二、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申报方式

(一)企业对照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进行自评估。其中,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以及安徽省“特色化指标”详见附件。

(二)企业按住所地原则在标准创新型企业全国统一信息平台进行标准创新型企业申请。

(三)企业注册登录信息平台后,选择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级别,根据相应级别认定指标体系填报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企业在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层级,后续申请认定时,应当按照梯度培育原则,逐级进行申报。

三、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申报时间

(一)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的企业,可选择任意时间在信息平台进行填报。

(二)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企业,请于2024年7月15日前登录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完成申请。

(三)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企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在信息平台设置的申报开放时间进行填报,原则上每年下半年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申报工作。

安徽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落实《标准创新 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标创规〔2023〕4 号), 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发展方面的创新活力, 加强安徽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 技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先进标准的研制 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乃至引领 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

根据标准在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和成效,标准创新型 企业梯度培育层级由低至高依次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

第三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 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 两个毫不动摇 ”,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 政府相结合,坚持企业自愿参与,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 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四条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 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帮扶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制定 发布实施细则,组建标准创新型企业评审专家库,组织标准创新 型企业(初级)入库、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标准创新 型企业(高级)推荐等工作。

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商同级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本细则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 梯度培育工作,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标准创新型 企业(中级)推荐等工作。

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有关 的评价、认定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 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要求发布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培 育工作的通知,运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 总局)统一建设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 台),搭建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数据库,积极开展标准创新型 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监测分析,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积 极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制定政策,精准性实施服务,统筹做好 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安徽省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 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 违法等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 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

(三)注重实施标准,有良好的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

(四)标准化工作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方 面取得较好效果。

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或认定工作。

第七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创新 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 标体系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适时更新,作为开展入库、认定活 动的依据,本省遵照执行。

第八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申请常年开放。企业 自愿登录信息平台并按住所地原则进行注册,根据标准创新型企 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达到入库条件的在信息平台 上自我声明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并公示 1 个月,公示期 间无异议则自动入库;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核 实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协调处理。

第九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在自评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条件基础上,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标准创新型 企业(中级)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认定指标体系,对企业申 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通过的上报省市场 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 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审核、抽查结果应当公示不少 于 1 个月。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 管局负责调查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协调处理。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 认定指标体系中的“特色化指标 ” 由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并适时更新。结合本省产业状况和企业发展  实际,由以下内容组成,满分共 10 分:

(一)参加标准化活动(可累计,满分 6 分)

A.近五年内,企业每承担并通过验收 1 项国家级标准化试 点示范项目(5 分); 每承担并通过验收 1 项省级标准化试点示 范项目(3 分); 每承担并通过验收 1 项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 目(2 分)。(同时通过国家、省级或市级的以最高分计,下同)

B.企业承担 1 家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工作(5 分);承担 1 家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 委员会)秘书处工作(3 分)。

C.企业人员通过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 人及以上(5 分);企业人员通过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 人及以上(3 分); 企业人员通过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 人及以上(1 分)。

D.企业主导(排名前 3)制定长三角、中部地区、长江经 济带等区域地方标准,或近三年组织或承办长三角、中部地区、 长江经济带等区域标准化活动或会议(3 分)。

(二)获得标准化荣誉(可累计,满分 4 分)

A.企业或企业人员(排名前 3)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4 分);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2 分)。参与的得分减半。

B.企业承担的标准化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4 分);获 得市级科技奖(3 分);获得社会团体奖项(1 分)。

C.企业承担的标准化工作入选国家级优秀案例(4 分); 入 选省级优秀案例(2 分);入选市级优秀案例(1 分)。

第十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在自评达到标准创新型企 业(高级)认定条件基础上,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标准创新型 企业(高级)申请。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 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通过后向市场 监管总局推荐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

第十一条  企业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可以根据自身 情况,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层级。后续申请认定时,应当 按照梯度培育原则,逐级进行申报。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开展标 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初审上报工作,第二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 企业(中级)认定发布工作,第三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高 级)推荐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在信 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信息的抽查检查和督促整改。

市场监管总局更新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后 3 个月内,我省入 库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当按照新的指标体系重新进行自我评价 并声明。

第十三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有效期为 3 年,每次到 期前 3 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示无异 议则有效期延长 3 年。经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和标准 创新型企业(高级)有效期为 3 年,每次到期前 3 个月内申请复 核,由认定部门按照认定程序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 有效期延长 3 年。

第十四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注销、 跨省迁移等,或者发生与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要求有关的重大变 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信息平台,填写重大变化 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入库或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初 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由市市场监管局核实后,报省市 场监管局取消入库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 (高级),由省市场监管局核实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取消认定。

对于未在 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且无正当理由的,其入 库或者认定结果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

故、网络安全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或严重违法失信、严重食 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取 消入库或认定。如未向省市场监管局主动申报上述问题,或被发 现数据造假等情形,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进行公告,5 年内 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相关信   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 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县级以上市场监 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   为的,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情节较重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或市场监管总局取消 入库或认定,并对外公告,且公告日起相关企业 3 年内不得再次 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

第四章  培育与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本地区不 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 梯度培育体系,依托本地区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 机构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 市场化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加大政府推介、 人才引进、人员培训、技术职称评定、信息对接等服务力度,指导企业提升标准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 建设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参评标准创新贡献奖、质量奖、企业标准“领跑者 ”等。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融资 增信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标准创新型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科技 计划专项、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 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 技型中小企业 ”及“优质中小企业 ”配套政策等。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出台针对标准 创新型企业的相关激励政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申报 各级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奖项,对标准创新型企业参 与标准制修订、标准化试点示范、标准化人才培养等项目给予重 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标准创新型企 业的宣传力度,适时组织编写标准创新型企业优秀案例集,宣传 推广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成熟 经验,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宣传纳入到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 主题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

一、认定条件

企业应当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条件,且工业 企业得分达到中级认定指标的80分以上,农业或服务业企业达到中级认定指标的70分以上。

二、认定指标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由标准化管理全面 性、标准技术领先性、标准应用先进性、标准整体效益性、 标准国际突破性、标准融合创新性以及特色化指标等7类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一)标准化管理全面性(10分)

1. 上年度企业投入标准化活动费用

①大型企业

A.  标准化活动经费总额占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20%(含)以上,或标准化活动经费达到200万元(含)以上。(3分)

B. 标准化活动经费总额占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

15%(含)—20%,或标准化活动经费达到100万元(含)以上。(2分)

C. 标准化活动经费总额占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5%(含)—15%,或标准化活动经费达到20万元(含)以上。(1分)

D.  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②中小微企业

A. 标准化活动经费总额占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20%(含)以上,或标准化活动经费达到100万元(含)以上。(3分)

B. 标准化活动经费总额占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15%(含)—20%,或标准化活动经费达到50万元(含)以上。(2分)

C.标准化活动经费总额占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5%(含)—15%,或标准化活动经费达到10万元(含)以上。(1分)

D. 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2. 标准化相关人员数

①大型企业

A. 建立标准化总监制度,且专、兼职标准化相关人员达到20名(含)以上。(3分)

B. 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达到15名(含)—20名。(2分)

C. 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达到5名(含)—15名。(1分)

D. 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②中小微企业

A  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数量占企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总数的比例10%(含)以上。(3分)

B. 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数量占企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总数的比例8%(含)—10%。(2分)

C. 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数量占企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总数的比例4%(含)—8%。(1分)

D. 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3. 参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数量(满分4分):

A. 企业人员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职务。(4分)

B. 企业人员担任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职务。(每人次2分,累计不超过4分)

C. 企业人员担任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职务。(每人次1分,累计不超过4分)

D. 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二)标准技术领先性(指标3选2,满分15分)

1.企业创新技术标准转化情况

A. 企业拥有的国家级科技成果、技术发明、管理创新  成果、服务创新成果等,已转化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标准

或进入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的标准。(6—8分)

B. 企业拥有的省部级科技成果、技术发明、管理创新成 果、服务创新成果等,已转化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标准或进入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的标准。(3—5分)

C. 企业拥有的其他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技术发明、管理创新成果、服务创新成果等,已转化为先进标准。(1—2分)

D. 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2. 企业3年内制定的现行有效标准类别和数量(满分8分)

A.每牵头(前三位起草单位)制定1项相关国际标准得8分。

B.每牵头(前三位起草单位)制定1项相关国家标准得5分。

C.每牵头(前三位起草单位)制定1项相关行业标准得4分。

D.每牵头(前三位起草单位)制定1项相关地方标准得3分。

E. 每牵头(前三位起草单位)制定1项先进或达到领跑水平的团体标准得3分。

F. 不符合上述情况不得分。

3.进入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的企业标准数量

A.5 项及以上(8分)

B.4 项(6分)

C.3项(4分)

D.2项(2分)

E.1  项(1分)

F. 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三)标准应用先进性(10分)

A. 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优于强制性标准,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执行优于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7—10分)

B. 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优于强制性标准,且企业开展“对标达标”,并且产品或服务达到国际、国外先进标准。(4—6分)

C. 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优于强制性标准,且企业的产 品或服务执行优于推荐性标准或填补空白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1—3分)

D. 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四)标准整体效益性(20分)

1.企业通过标准化手段提升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销售额/出口销售额

①大型企业

A. 大型企业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达10%及以 上,或者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销售额200万美元以上。(6—10分)

B. 大型企业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达5%及以

上,或者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销售额100万美元以上。(1—5分)

C. 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②中小微企业

A.  中小微企业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达5%及以 上,或者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销售额100万美元以上。(6—10分)

B.  中小微企业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达2%及以上,或者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1—5分)

C. 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2. 综合标准化

A.  标准集成实施方案应用于企业管理创新与生产实践,并得到行业内认可,其中部分标准在产业链上下游及相 关方得到有效应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生态效益。(6—10分)

B. 企业标准体系完善,形成包括设计研发、生产经营、 产业链保障、生态环境、节能低碳等内容在内的标准化集成 实施方案,并在企业内组织实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生态效益。(1—5分)

C. 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五)标准国际突破性(20分)

技术创新引领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满分20分,以下项目可以累计加分)

A. 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工作或企业人员担任主席、副主席等重要职务。(15分)

B. 企业人员近3年内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并立项,或者担任工作组召集人。(每一项计10分)

C. 企业人员近3年内成为国际标准化注册专家,并参与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每一人计5分)

D. 企业人员近3年内提出国际标准提案。(每一项计5分)

E. 企业近3年内在对外贸易或海外工程中采用中国标准提供产品、工程或者服务。(每一项计5分)

F. 企业近3年内组织或者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活动。(每一项计5分)

G. 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六)标准融合创新性(15分)

1. 创新工作基础(满分10分)

A. 获得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 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国家标准验证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相关称号。(6—10分)

B.  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 特新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企业技术中心、知识产权优 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相关称号。(1—5分)

C. 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2. 标准与研发同步推进(满分5分)

A. 企业已建立标准与研发同步推进制度,并已经形成相应的标准成果、实现产业化应用。(4—5分)

B. 企业已与高校、科研机构或者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推动标准与研发同步进行。(1—3分)

C. 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三、特色化指标

(一)参加标准化活动(可累计,满分6分)

A.  近五年内,企业每承担并通过验收1项国家级标准 化试点示范项目(5分);每承担并通过验收1项省级标准 化试点示范项目(3分);每承担并通过验收1项市级标准 化试点示范项目(2分)。  (同时通过国家、省级或市级的以最高分计,下同)

B. 企业承担1家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 员会)秘书处工作(5分);承担1家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3分)。

C.  企业人员通过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5人及以上 (5分);企业人员通过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3人及以 上(3分);企业人员通过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人及以上(1分)。

D.  企业主导(排名前3)制定长三角、中部地区、长 江经济带等区域地方标准,或近三年组织或承办长三角、中部地区、长江经济带等区域标准化活动或会议(3分)。

(二)获得标准化荣誉(可累计,满分4分)

A.  企业或企业人员(排名前3)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 献奖(4分);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2分)。参与的得分减半。

B. 企业承担的标准化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4分);

获得市级科技奖(3分);获得社会团体奖项(1分)。

C.企业承担的标准化工作入选国家级优秀案例(4分);

入选省级优秀案例(2分);入选市级优秀案例(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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