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一)往年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往年未通过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的企业。(往年获得过高企资质或通过科技“小巨人”认定的企业请勿申报)

(二)注册时间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数量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或以上。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3件或以上。

(四)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八)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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