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式编程

契约式编程是编程的一种方法。那么什么是契约式编程呢?我想这个概念是从“合同”演变过来的。

在人类的社会活动中,契约一般是用于两方,一方(供应者)为另一方(客户)完成一些任务。每一方都期待从契约中获得利益,同时也要接受一些义务。通常,一方视为义务的对另一方来说是权利。契约文档要清楚地写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契约合同能保障双方的利益,对客户来说,合同规定了供应者要做的工作;对供应者来说,合同说明了如果约定的条件不满足,供应者没有义务一定要完成规定的任务。

同样的道理也适合于软件。设想一个软件单元E。它要达到它的目的(履行契约), E使用的策略可能会包括一系列的子任务,t1, ... tn。如果子任务ti 不是那么简单的,它得调用另一个功能例程(routine)R。换句话说,E把子任务转包给R。这样的情形应该被一个很好定义的“登记表” (roster)来管理双方的义务与权利--契约。

假如ti是一项任务,要求把一个给定的元素插入到一个有限容量的字典中。此处字典是一个(名-值)表,每一个元素(值)通过一个作为关键字的字符串(名)存取。(译者注:这里“元素”可以理解成一个任意的数据项)。

简而言之,就是函数调用者应该保证传入函数的参数是符合函数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函数要求,函数将拒绝继续执行。如果按照契约式编程的思想编写代码,就要求我们写函数时检查函数参数。有时候是简单的判断某个参数不能为空,或者数值不能小于0。如果在项目中全面应用契约式编程,则应该有一个“契约框架”帮我们来做这些事情。

契约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契约很相似,有以下几个特点:

契约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对整个bussiness的顺利进行负有共同责任,没有哪一方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契约关系经常是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往往是互相捆绑在一起的;
执行契约的义务在我,而核查契约的权力在人;
我的义务保障的是你的利益,而你的义务保障的是我的利益;
将契约关系引入到软件开发领域,尤其是面向对象领域之后,在观念上给我们带来了几大冲击:

一般的观点,在软件体系中,程序库和组件库被类比为server,而使用程序库、组件库的程序被视为client。根据这种C/S关系,我们往往对库程序和组件的质量提出很严苛的要求,强迫它们承担本不应该由它们来承担的责任,而过分纵容client一方,甚至要求库程序去处理明显由于 client错误造成的困境。客观上导致程序库和组件库的设计和编写异常困难,而且质量隐患反而更多;同时client一方代码大多松散随意,质量低劣。这种情形,就好像在一个权责不清的企业里,必然会养一批尸位素餐的混混,苦一批任劳任怨,不计得失的老黄牛。引入契约观念之后,这种C/S关系被打破,大家都是平等的,你需要我正确提供服务,那么你必须满足我提出的条件,否则我没有义务“排除万难”地保证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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