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有一个class继承体系,用来模拟股市交易如买进、卖出的订单等。这样的交易一定要经过审计,所以每当创建一个交易对象,在审计日志中也需要创建适当的记录,下面是一个看起来颇为合理的做法。
//所有交易的基类
class Transaction{
public:
Transaction();
virtual void logTransaction() const = 0;
...
}
Transaction::Transaction(){
logTransaction();
}
class BuyTransaction:public Transaction{
public:
virtual void logTransaction() const;
...
}
当执行BuyTransaction b;时,首先会调用基类的构造函数Transaction(),但是此时派生类的构造函数还没有被执行,这时候基类的构造函数调用的logTransaction版本是基类的版本,并不是派生类的版本。非正式的说法,执行基类的构造函数时,子类的虚函数表还没有构造完毕,此时虚函数不起作用,无法达到设计的需求。
在析构函数中同理,当调用虚函数时,先执行派生类的析构函数,执行完毕在进入基类的析构函数执行,这时派生类的对象被销毁(包括虚函数表),因此此时虚函数仍不起作用。那么如何解决呢?
这时可以不涉及成虚函数,然后让派生类将必要的构造信息向上传递至基类的构造函数,换句话说,无法使用虚函数向下调用,可以把必要的信息向上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