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区块链政策与法规 [32]

一、各国政府的监管态度

(一)对加密货币的态度

比特币作为区块链技术运用的典型代表,已存在了数年之久,比特币的广泛使用与随之而来产生的影响力已经让各国的立法者无法忽视。各国针对比特币制定 了相应的监管政策。尽管像比特币这样的加密货币因为“货币属性”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可以帮助我们来推测各国政府对区块链技术可能采取的态度。

1.美国

美国意识到数字货币如比特币可用来支付商品、服务或持有用作投资。2014年3月,美国关于数字货币的指引,认为数字货币不是货币,而是一种商品,对比特币交易应当征税。[33] 这意味着在美国对于诸如比特币、莱特币或其他加密货币的使用将会支付更高昂的成本。

2014年6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一项编号为AB129的法律,保障加州比特币以及其他数字货币交易的合法化。该法律规定,在确认不违法 的前提下,法案将保障包括数字货币的替代货币在购买商品、服务以及货币传播中的使用。美国纽约州在2014年7月公布了监管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的提案。 提案提出要在纽约州开展经营活动,从事数字货币的买卖、存储或者兑换的公司必须要申请许可证。依照提案,比特币公司不仅仅需要追踪其客户的物理地址,还需 要追踪利用比特币网络向其客户转账的人的物理地址。这会降低比特币的基本价值。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之一的Coinbase于2015年1月在美国得到了 包括纽约州、加州在内的25个州的认可,未来有望获得更多州政府的认可。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U.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在2015年9月正式将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定义为商品。该委员会将监管比特币相关的交易活动。在美国如果一家企业想要经营一个比 特币衍生品或期货的交易平台,将需要申请成为掉期合约执行机构或指定合同市场。

2.欧盟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在2011年11月制定了一份“金融工具”备忘录,赋予“比特币”与外汇同等的地位,并规定比特币为一种“记账单位”(Unit of Account),而非法定支付手段。2013年8月,德国财政部宣布,德国或将认可比特币是一种记账单位,但不具备充当法定支付手段的功能。比特币的持 有者将可以使用比特币缴纳税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德国也将成为全球首个认可比特币的国家。

2015年的“巴黎暴恐事件”发生后,匿名者黑客组织附属组织“幽灵安全”(GhostSec)称,他们相信比特币是极端组织“伊斯兰国”加密货币 的首要形式,并且已经在“深网(Deep Web)”上定位到几个“伊斯兰国”用来接受捐赠的网站。为应对恐怖主义使用加密货币所带来的威胁,欧盟委员会计划强化对“非银行支付方式”的控制,如电 子支付、匿名支付、数字货币支付以及黄金和其他贵金属的转移。法国的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在2016年发布了一份题为《数字时代的金融稳定性》的新报告,在 报告中提到法兰西银行正在考虑跟随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计划,既包括区块链可能的应用,还包括区块链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安全性。

2015年10月,英国财政部的经济秘书哈里特·鲍德温在一次演讲上表示,英国正致力于将数字货币交易所引入监管体系,并努力为加密货币企业创立合适的制度以吸引海外投资者到英国投资,且英国财政部先后设立了1000万英镑的加密货币研究资金。

2015年10月,为了澄清了欧盟内部对于比特币属性的争议,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做出裁决,认为比特币应该被视为一种支付手段,根据欧盟的相关法律,这种交易应免征增值税。该裁决免除了比特币的税收威胁,否则将增加购买或 使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成本。该裁决向比特币合法化迈出坚实一步,加快了比特币在欧盟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这项新规源于2014年6月发生在瑞典的一场争 论。当时,瑞典税务局与比特币论坛运营人丹尼尔·海德奎斯特(Daniel Hedqvist)就比特币交易是否需要缴税这一问题展开了争论。

3.中国

2013年12月,为了应对比特币交易在市场上的日益流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五个行政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 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 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消息发布后,在全球范围内比特币的价格急转直下,当时全球最大比特币交易市场Mt.Gox在一天之内的跌幅就达到了29.44%。该 《通知》同时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 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通知的出台基本划定了金融与比特币之间的红线。自此以后,中国监管层面后续再没有就 比特币出台其他相关规定,但银行根据上级部门的约谈或电话的要求开始对比特币交易关闭充值接口,看似给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判了“无期徒刑”。

但在2016年1月20日举行的央行数字货币研讨会上,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央行将争取早日推出数字货币,并早在2014年就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团 队。只是加密的算法、防伪技术因为涉及国家金融安全,肯定会不同于比特币。至于央行后续是否会选择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需要看进一步的研究结果,但 数字货币的发展已势不可当。

(二)对区块链的态度

区块链技术方兴未艾,目前各个领域的运用还算不上随处可见,更多的是开展可行性研究。但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潜力依然获得了政府,尤其是金融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考虑将区块链技术投入政府服务中去。

2015年5月,洪都拉斯政府与美国区块链企业公证通(Factom)合作,以建立一套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土地登记系统。[34] 不过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遭遇了挫折,据公证通发布的新的进展公告,称其先前宣布的概念证明项目已经“停滞”。

据韩国央行在2016年1月发布的一份最新研究报告显示,韩国央行正在密切关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甚至在自己研究区块链技术。这份报告由韩国央行的 支付系统研究小组撰写,介绍了数字货币和分布式总账技术,并对该技术在未来的发展状况做出了预测。报告认为数字货币还不太可能成为主流应用,因为价格波动 过大、技术操作复杂、面临被黑客攻击以及终端用户丢失私钥的风险。[35] 突尼斯政府则计划通过Monetas所提供的区块链技术发行本国货币。Monetas在突尼斯首次实现了完整的数字支付生态系统中的应用。随着 Monetas驱动的法国邮政突尼斯安卓应用程序的推出,突尼斯人将可以使用他们的智能手机,实现瞬间移动汇款、在线支付商品和服务、支付工资和账单、管 理政府官方身份证明文件。201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央行在发行数字货币时会考虑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区块链技术的优缺 点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英国政府科学办公室在2016年1月发布了名为《分布式账本技术:超越区块链》的报告,报告中强调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实现完全透明的信息更新与共 享,减少欺诈、腐败,降低错误率和用纸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并重新定义政府与公民在数据共享、透明性和信任方面的关系。2016年4月,英国内阁办公室部 长马特·汉考克表示,区块链技术能为政府提供一个以公开可验证的方式来监控资金的移动,可以利用区块链的透明性对资金支付到研究中心发挥更好的控制,以帮 助学生组织或个人。英国政府目前正在探索使用区块链技术提高纳税人税款的分配效率,例如补助金。英国政府正在查看如何使用区块链技术来管理和跟踪公共资金 的分配,例如补助金和学生贷款,马特·汉考克认为区块链技术可能会“推动产生一种新的信任文化”。

澳大利亚标准机构标准澳大利亚(Standards Australia)在2016年4月已经要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区块链技术设定全球标准。Standards Australia的行政长官艾德里安·奥康奈尔表示:“在全球不同区块链交易商之间实现区块链的互操作性是释放区块链潜力的关键。这就需要有全球标准来 释放区块链潜力,而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ISO来实现。”

二、区块链资产的合法性问题

在互联网领域,各种新技术高速发展、层出不穷,各种新型权利也不断涌现。法律法规对新型权利的认可难免滞后,很多新型权利无法及时得到法律法规的认可,因此应谨慎判断互联网领域的合法性。

区块链技术正是互联网领域最新的发展成果之一,讨论区块链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应综合考虑区块链资产是否具有强大公众需求和商业应用前景,是否损害公众利益,是否影响网络安全。并需要从现行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或行政机关的态度中查找区块链资产的法律依据。

区块链技术拥有巨大的商业潜力,各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产品不断涌现。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政府也都对区块链技术持开放态度。对于区块链资产,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性就可以得到保障。

(一)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拥有最高的效力的法律。《宪法》第十三条对财产保护进行了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区块链资产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就应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并且可以享有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也有着类似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民法通则》对公民个人财产的 类型进行了开放式的列举,以备新的财产类型出现,《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 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该条文列明了财产的范围,并且明确了取得财产权的条件。尽管在《民法通则》中 没有明确规定区块链资产或者网络资产,但区块链资产毫无疑问属于“其他合法财产”的范畴。只要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区块链技术资产,如通过交易、继承、生 产的途径取得区块链资产的所有权,就没有理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针对区块链资产的刑事犯罪行为,可以依据《刑法》进行打击。在《刑法》中所列明的财产犯罪中,相关罪名都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对象是财物,也就 是以财物为目标的犯罪。区块链资产可以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受到刑法的保护。对针对区块链资产的犯罪,有关部门有责任维护公民对区块链资产所享有的合法权 益。

简而言之,尽管在现行法律中没有对区块链资产是否合法进行明确的规定,未来的立法(如《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也不会有专门提到区块链类型的资产,但我国在立法上对财产的范围采取了开放的态度,区块链资产并没有被排除在合法财产的范围之外,因此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二)监管态度

尽管我国的行政机关对比特币的使用持谨慎态度,但对区块链资产却持开放态度,在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在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 性的同时,认同了比特币作为一种可以交易的虚拟商品的存在。在2014年的博鳌亚洲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也表示:“……比特币像是一种能够交易 的资产,不太像支付货币,……(比特币)作为资产进行为交易,并不是支付性的货币,所以应该说不属于我们有没有一个什么取缔的问题。”[36] 可见,即使对于比特币而言,在有关部门的文件以及金融领导表态中也未曾否认比特币的合法性,只是对于比特币作为货币可能扰乱金融秩序保持了高度的警惕。

因此,对于区块链资产的商品属性,在不会扰乱金融秩序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如危害网络安全或其他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也没有否定其存在的必 要和理由。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大背景下,有理由相信有关部门对区块链这样的新技术本身更多的会持中立,甚至是持欢迎的态度。

(三)司法案例

在立法尚未完善时,法院对新型技术所涉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判断新型技术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风向标。如果法院不支持保护某新型财产的权利,那么就很难认为 该财产具有合法性,反之亦然。近年来,各种新型资产不断涌现,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虚拟财产的广泛使用,而法院对于虚拟财产的态度或可以为日后对待区块链技 术的纠纷所借鉴。

在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37] 中(该案件是我国第一例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也被称为“红月案”),法院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属性的情况下,对网络游戏道具进行了处 理。在红月案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是案件所涉的虚拟装备的价值及李宏晨损失的证据证明情况,法院就此焦点认为“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 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须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宏晨要求北极冰公司赔偿虚拟道具的 诉讼请求。在“红月案”后,有关虚拟财产的案件有增无减,涉及盗窃、权属、继承等问题的纠纷层出不穷,法院也都一一进行了裁判。

在法律对虚拟财产没有明确进行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依然根据法律原则及法学理论承认了用户对网络游戏中虚拟的道具所享有的权利,并且判决游戏运营公司 进行赔偿。可见,法院对于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新型网络财产不会拒绝承认其合法性,更不会拒绝裁判。因此,法院在审理基于区块链技术资产的有关案件时,因为 区块链资产本身具有使用价值与交易价值,所以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区块链与法律的重构

(一)代码即法律

长期以来,代码都是规制网络空间中行为的一股重要力量。劳伦斯·莱斯格(Lessig)教授对此进行了经典对论述:代码与法律、市场、准则共同对网络空间中的各种行为进行调整,基于代码的软件或与协议会决定人们利用互联网的方式。[38]

现行的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以如TCP/IP协议、防火墙技术、域名解析技术、超链接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等网络协议为基础的,更高级一些如微 信平台、微博平台、淘宝平台的技术也是各种网络规范的基础。与TCP/IP协议、微信平台或其他网络上的代码一样,区块链技术同样会对各种网络行为产生深 远的影响,并且直接影响到相关的法律关系、涉及的法律主体,以及崭新的法律客体,从而促使现行的互联网法律制度相应地进行调整。即使目前在行业中区块链应 用程序非常的少,但仍有许多人都相信区块链技术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目前,越来越多国家正在达成一个共识——在政府出台有关规定之前,应该对区块链的好处 和成本进行精确的分析。

一般认为,区块链技术具有以下技术特征: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去信任(Trustless)、集体维护 (Collectively maintain)、可靠数据库(Reliable Database)、时间戳(Time stamp)、非对称加密(Asymmetric Cryptography)等。正是这些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特点十分显著: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结构应用于现实中可节省大量的中介成本;不可 篡改的时间戳可解决数据追踪与信息防伪问题;安全的信任机制可解决物联网技术的核心缺陷。[39] 也正是因为区块链的优点,让基于区块链系统的网络资产与以往任何的网络的财产(如域名、账号、网络游戏道具等)都不相同,主要表现在:

①区块链资产并不存在一个中央节点;

②每一个节点都会存储全部网络的系统信息;

③在区块链系统中资产的变动可以被跟踪;

④区块链系统的资产具有更高的安全性。

最近麦肯锡公司发表了一份针对“区块链技术”的研究报告,该报告预测区块链技术将极大地重塑资本市场、影响商业模式并节约成本。根据区块链技术所具 有的特点,《经济学人》将区块链技术描述为“一台创造信任的机器。”区块链技术改变了关于互联网上一切与信任有关的经济模式,让可信第三方变得不再必要。 在传统网络交易的模式里,需要可信第三方提供担保,可信第三方可以至少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

①证明交易的物品实际存在;

②避免多重交易;

③预防交易纠纷,记录交易历史。

传统互联网上信任的建立有赖于可信第三方的存在,比如在淘宝网上购买商品,需要使用支付宝作为可信的第三方负责担保并中转资金,在买家收到货物后再 将款项从支付宝转移到卖家。尽管被称为“可信”第三方,但是作为交易的局外人,始终要面临谁来监督可信第三方的问题。而区块链技术的意义在于区块链资产的 网络交易无须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提供信用保证,就可以提供可被信任的交易模式,不会涉及谁来监督可信第三方这样的问题。中国信息化百人会成员、中国农业银 行副行长林晓轩认为:“区块链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心化的信用创建方式,它运用一套基于共识的数学算法,在机器之间建立信任网络,从而通过技术背书而非中 心化信用机构来建立信用。通过这种机制,参与方不必知道交易的对手是谁,更不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来进行交易背书或者担保验证,而只需要信任共同的算法就可 以建立互信,通过算法为参与者创造信用、产生信任和达成共识。”[40] 通过区块链技术,交易的合同可以直接嵌入到被交易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合同条款被触发而自动履行。进一步来说,如果区块链技术与物联网技术结合,甚至可以让这些变革延伸到线下的现实生活中。

借助区块链技术所特有的信任机制,可以让交易的过程变得更加简洁。比如唯链就致力于提供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真假校验云平台,贯彻区块链即服务 (BaaS:Blockchain as a Service)的理念,把区块链当作一个基础设施,并在上面搭建各种满足普通用户需求的应用。随着对区块链技术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领域 受益于此。

(二)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登记

近年来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IP)的概念日益得到重视,各行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显著增强。知识产权包括版权(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

在这些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中,商标与专利的获得均需要向有关负责机关进行申请登记后方可获得权利。版权虽然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就可以获得,但为了证明 版权的获得时间,也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登记以获取著作权登记证明。因此,知识产权的效力严重依赖于登记机关对于知识产权信息的记录情况。而一旦知识产权登 记机关的登记系统出现故障,如不能正常进行登记或登记信息有误,将会给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判断带来不便。国家商标局在2014年年中就曾因为系统升级中出 现较大技术故障,导致商标审查工作停滞近四个月,致使216万商标申请“暂时性积压”。[41] 无独有偶,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在2015年12月也出现技术故障,导致专利与商标的申请、查询、付费等功能无法正常使用。[42] 类似的故障不仅会造成知识产权申请的积压,更会影响到知识产权的日常运作与管理,导致整个知识产权体系无法正常运行。这样的故障哪怕只发生一天,也会给知识产权行业造成不小的影响。因此,一套安全、可靠的知识产权登记系统是必不可少的。

现行知识产权体系严重依赖于中央登记制度。而在信息登记方面,区块链技术具有先天的优势,时间戳功能可以提供可信的知识产权登记记录,证明知识产权 的登记时间。另外,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分布式存储结构能够有效避免因为中央节点系统故障而导致整个登记系统瘫痪的情况发生。因此,对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来 说,区块链技术有能力提供更加可靠的技术保障。

作为一种所有权账本,基于区块链的注册与传统的数据登记相比,有着独一无二的优势:区块链数据库的去中心化且加密安全性质使它不太可能会遭受灾难性 损失或失败,又或者遭受黑客攻击。而且,区块链注册过程几乎是瞬时的,并且可以降低注册成本。除此以外,作品的后续交易也会被实时记录,并且在交易网上可 以被追踪到。同时,鉴于区块链的公开性,区块链注册可以使更多的人知道作者对作品拥有所有权,有利于宣示权利归属。但除非官方登记机构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 登记,其他非官方的登记均需要解决证明效力的问题,即在出现争议时有效证明知识产权的登记时间。

2.作品发行

作品的发行、传播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权利,而在作品发布以后的传播过程中,版权人往往是对整个过程缺乏控制的。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作品的复制与 传播近乎没有成本,也导致了盗版的盛行,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文字或美术作品屡见不鲜,这让许多产业深受其害,唱片产业甚至一蹶不振,游戏、电影产业投入了 大量资源以求遏制盗版,但效果始终有限。而将区块链技术的引入作品的发行有望改变盗版泛滥的窘况。

区块链技术也有望对网络上普遍存在的版权侵权行为进行遏制。传统上,因为网络上的各类知识产权因为计算机网络可以实现对信息的无损复制与低成本传 播,导致权利人难以对版权进行有效控制,像盗版、“私服”“外挂”这样的侵权屡见不鲜。利用区块链技术,有望让网络上各类作品本身成为可信登记的证明。版 权人借助区块链技术有能力控制、追踪网络上自己的各类知识产权的实时情况,避免像在传统网络环境下一样,作品一经发布就失去控制。作品在区块链系统下进行 发布时就可以对使用作品的条件进行约定、限制,以加强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掌控力度,形成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

以软件为例,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了软件的作者、创作时间、权利归属等事项。如果软件基于区块链技术来进行发行,在软件的每份拷贝中都记载了软 件的基本信息,如权利人的信息、使用软件的范围、使用期限,并且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轻易识别未经授权的拷贝,并拒绝盗版拷贝的使用,以给予版权人对软件作 品更强大的控制力度。因此,区块链技术可能会成为更加有效的软件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通过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播放器、浏览器、阅读器或其他软件,影 音、美术、文字等类型作品的网络传播都可以加强对作者权利的控制,更好地维护作者的权益。

正是因为区块链技术对于知识产权作品发行的天然优势,基于区块链的知识产权众筹模式也被提出。而位于德国柏林的Ascribe公司就通过使用基于区 块链技术的记账系统,让作者可以固定作品的权利属性,安全进行分享并追踪作品的传播。并且可以通过区块链系统对作品的真实性进行真名,在发行时也可以限制 发行的数量。音乐人伊门·哈普(Imogen Heap)也提出希望能够建立一套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简单直接的交易模式,音乐人的作品直接面向听众销售。据使用过该平台的用户介绍,使用该平台的流程 是:①登录歌曲“发行”页面;②启动Prototype(使用“数据区块链”所需的前端框架);③点击歌曲的“下载”;④建立以太账本钱包;⑤用比特币给 第④步建立的钱包充值;⑥钱包到账的时候,正式的下载链接出现。

利用区块链技术来进行作品发行,有利于让版权人获得对作品传播过程更完整的控制,这将导致利益的天平可能会向版权人一方倾斜。

(三)登记制度

登记制度在法律领域内被广泛运用,除了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以外,还有不动产登记、机动车登记、企业工商登记、部分财物的交易登记、股权登记、诉讼立案 登记等。在这些登记制度中,有些不经登记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这通常是一些特殊权利变更的登记,比如《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从登记之日起生效。还有一些是不经登记就无法继续推进流程,比如进行立案 登记是法院受理、审理与执行案件的前提条件。

传统上对于权利的记录依赖于纸质凭证,近些年随着电子政务的推进,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中央数据库对权利凭证进行登记、管理。以股权为例,《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权虽然不是强制要求登记,但如果不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会面对无法对抗第三人 的后果。区块链技术无疑可以帮助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权利变更的过程中,登记是权利变更流程的一部分,但变更程序是复杂、缓慢且昂贵的,由于变更登记 往往会涉及大量的资金,每个人都需要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因此,区块链成为保证这些调查的候选者。以不动产交易为例,买家和贷款人都需要对不动产的价值进 行评估,买家和贷款人要求土地登记,对周边环境、房屋内的户口情况、学区等问题进行和调查,有时还需要了解借款人信用检查,这无一不是交易中可能的障碍, 而所有这些调查依赖于开放和信任的数据源。国内创业团队小蚁(AntShares)做的就是将实体世界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数字化,用区块链技术解决资产的登 记发行、转让交易、清算交割等业务。

目前,Bitland(宝龙达)提出了一种新的区块链技术项目,目标是提供允许个人和团体在Bitland区块链上进行土地调查和土地所有权记录的 服务,提供永久性的、可审计的记录,并作为一个联络机构帮助解决纠纷。该项目旨在消除腐败,并且声称能够释放价值数万亿美元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项目首先 在加纳最大城市之一库马西(200万人口)的28个社区进行试点,长远目标是将这个服务推广到整个非洲大陆。

(四)网络财产

网络早已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财产也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我们的电子邮箱、域名、各种网络服务的账号等具有经济性的财产 都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抛弃的部分。因为网络上的各种安全风险,导致这些财产不时面临黑客入侵窃取、篡改、删除数据的隐患。而关于这些财产的归属权问 题,尽管普通用户可能未曾留意过,但绝大多数的网络财产的所有权都归于网络服务的提供商所有,用户只是享有使用权。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通过用户协议 约定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传统上,因为网络财产大多存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中,网络服务提供方可以随时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因此提供网络服务的一方对网络财产具有绝 对的掌控,用户的处置权利有限。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财产,尽管可以通过应用软件设置各种权限,但还是会被储存在每一个节点中,而这样的存储方式无疑会 削弱网络服务提供方对财产的掌控力度,用户对网络财产的掌控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加强。而这样的改变会影响到网络财产的归属等一系列问题,网络财产归属的平 衡可能会被打破,用户会对网络财产享有更多的权利。

借助区块链技术,可以开发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财产管理系统。网络服务的提供商通过区块链账号管理系统有能力加强对各类型财产的控制,降低中央服 务器被攻击、拖库而导致的服务瘫痪、隐私泄露的风险。对于用户来说,区块链技术有能力带来更高的安全性,以有效降低网络财产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并且可以提 供一种更加便利的使用权证明,方便各方确定网络财产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因为服务协议或内容的变更导致的用户权益受损。

(五)从电子合同到智能合同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日益活跃,电子合同因为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开始被广泛利用,如用户在注册网站时所点击同意的“用户协议”、电子商务平台为了交易 方便而与供货商利用网络所签订的“供货合同”、互联网金融的有关交易等,都依赖于有效力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甚至可以说是大多数互联网交易活动的法律基 础。国务院在2015年5月制定的《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凭证的规范管理机制,确保 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电子合同因为完全是在网上进行操作,所以保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是重中之重,目前主要是以电子签名的形式进行保证。在常规集中的 数据库,这些交易是由一个单一可信权威管理机构创建的。相比之下,由区块链驱动的共享数据库,交易可以由任何一个区块链的用户创建。而且,由于这些用户不 完全信任对方,数据库必须含有限制进行交易的规则。例如,在一个点对点网络的财务分类账,每一笔交易必须保持资金的总量不变;否则,用户可以随意给自己取 尽可能多的钱,因为他们都很喜欢。

甲骨文公司洞察与客户战略部门副主管萨波拉曼尼亚·艾耶(Subramanian Iyer)认为,区块链可以容纳大量的数据,包括完整的合同。智能合同会消除如法律公司这样中间人的存在,当特定的一些条件获得满足的时候,支付将会自动 进行。就其本质而言,智能合约以电子的方式很容易执行,它通过脱离单一机构的掌控创建了一种强大的第三方机构。借助区块链技术,电子合同可以具备相较于传 统电子签名更高的安全性。更重要的是区块链技术可以让合同文本与合同内容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像网络财产、网络版权作品都可以将合同文本嵌入其中,让合同内 容根据约定的情况自主去履行权利与义务。例如在线影音作品的租赁。如果借助于区块链技术,在影视作品的拷贝中嵌入合同的内容,在视频中嵌入著作权人的信息 以及授权用户观看的时间、范围,以减少抄袭或其他侵权行为的可能,甚至可以设置按照观看的进度来进行自动付费。因此,简而言之,智能合同其实是一段被存储 在一个区块链上的代码,由区块链交易触发。[43]

而随着网络环境的变化,面对可以自动履行的合同,传统合同法中的部分规定可能将不再适用。在中国现行的《合同法》中,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合同的履 行”,而随着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同广泛运用,合同履行或许会与合同文本的制定融为一体。在智能合同时代,如果智能合同在履行时出现瑕疵,可能并非是因 为合同履行方没有去履行合同,而是智能合同在研发时存在隐患,导致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无法履行。这时,可能就会需要智能合同的提供方或开发方就合同不 能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简而言之,智能合同的运用会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重新划分,以适应智能合同所带来的变革,而这需要对现行的《合同法》根据区块链 技术的特点进行修订。

信达证券首席区块链专家曹寅认为:“在区块链时代,传统的社会契约形式,将被对于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同的运用前景。”汤森路透的副总裁兼产品管理负 责人斯科特·曼纽尔表示,他们的许多法律客户对智能合约的潜力,智能合约能够做些什么,以及它们在区块链世界中允许什么很有兴趣。区块链以点对点信任直接 传递和强制信任化的功能,实现了生产关系的解构,其解构原理非常类似“物理第一性原理”对于宏观物理现象的解构,任何尺度的宏观物理现象,不管是山崩地 裂,还是日月运行,都可以用最基本的质子和电子间的关系来解释。在区块链时代,任何经济行为,不管是股票发行还是破产清算;任何组织形式,不管是创业合伙 还是跨国企业,都将被区块链解构,解构为最基本的人和人之间的经济行为。

以太坊(Ethereum)项目正是一个提供智能合同的去中心化平台。平台上的应用在运行时可以被设计,允许用户编写复杂的智能合同,担保和交易任 何事物:投票、域名、金融交易所、众筹、公司管理、合同、知识产权等。比如在接收货物时能创建电子发票,或者在利润达到一定金额时自动向股票持有者发送分 红。还可以设置以太坊区块链内置的汽车钥匙,遵循相应规则进行出售或出租,产生新型的P2P汽车租赁或共享。2016年4月,区块链技术专业公司 Gem(宝石)官方正式宣布推出Gem Health(宝石健康)项目,以推动医疗领域的新兴技术的合作和发展。Gem在公告中表示,飞利浦公司将会成为他们的第一个合作伙伴,飞利浦将会帮助 Gem以构建一种能够用来开发企业级医疗应用程序的私有以太坊区块链。

(六)物联网与区块链

物联网是一种基于互联网、传统电信网等信息承载体,让所有能够被独立寻址的普通物理对象实现互联互通的网络。统计显示,在2015年通过无线网络进 行连接的物联网设备就已经达到134亿台,预计到2020年将会有超过280亿台物联网设备。万物互联的景象似乎已经近在咫尺。

区块链技术有望协助解决物联网发展所面临的一些技术性问题,比如成本、诚信以及防护。对物联网设备进行中心化的追踪和管理不仅在技术上难以实现,这 样的尝试也不明智,而在去中心化物联网中,区块链可以被用于促进交易的处理和交互设备间的协调,每一个物联网设备都会管理自己在交互作用中的角色、行为和 规则。与物联网设备结合,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同可以将网络上所能利用到各种便利服务扩展到实体物中。区块链技术可以在无须信任单个节点的同时创建整个 网络的信任共识,从而很好地解决物联网的一些核心缺陷,让物与物之间不仅连接起来,而且能够自发地活动起来,互相进行认证,让我们更好地利用物联网所带来 的便利。[44]

在纽约布鲁克林区,区块链正在使新型的微智能电网,最终能够允许点对点技术,超本地绿色电网从传统电网中独立运行。分布式能源将彻底改变能源市场如 何运作。埃森哲咨询公司也正在验证使用区块链技术打击假冒药品的项目的可能性。而创业公司Hellosent认为智能合同和物联网设备可以用于监测红酒的 交付,Hellosent将基于区块链技术传感器用于运输中连续测量红酒的温度和湿度,如果任意一项低于智能合约中记录的约定水平,那么购买订单将会自动 取消,以此来保证所销售葡萄酒的品质。这种应用模式完全可以用于疫苗、食品、危险品的运输存储过程中,区块链技术有助于监控这类需要冷链或专门保存条件的 运输过程。

除此以外,区块链技术还可以帮助物联网设备的所有人实时跟踪自己财产的真实状态,包括财产的地理位置、完好程度、使用人资质、过往交易记录、担保情 况等信息。这可以让实体物的交易、使用可以像在网络上一样得到有效监控。线下的房产交易租赁、汽车的销售租赁、物联网所收集个人信息的安全,都有望借助于 物联网技术与区块链技术得到更好的解决方案,以减少各类因为登记信息被篡改或伪造产权证明所产生的争端。另外,区块链技术也能够让对于财产的执法行为变得 更为容易,有效避免为了躲避对财产执行而对财产进行的转移。像空中住宿(Airbnb)这样的房屋短租公司也开始关注区块链技术,在2016年雇佣大量 ChangeTip员工,以对区块链技术在短租领域的商业运用进行研发。Airbnb的用户能找到心仪的短期住所,一个重要的原因是Airbnb拥有一个 相对完整的评分和评论数据库,以存储房屋主人和房客的评价交易信息。而像记账本一般的“数据区块链”能够储存几乎所有交易、评分和评论明细,从而将数据变 得更加可读。另外,以“区块链”的方式安全、谨慎地将数据“出口”到其他平台,或者共享数据。

但是,在看到区块链技术与物联网结合的潜力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其潜在的法律风险。伴随着物联网数据存储而来的信任问题和身份问题,隐私和个人数据的 保密将是物联网市场发展不得不跨越的障碍。换句话说,区块链技术或将成为全球连通数字与物理世界的基础设置,包括可穿戴计算、物联网、传感器、智能手机、 笔记本电脑和照相机、智能家居、智能汽车,甚至智能城市可能都会基于区块链技术,区块链上每一个节点都会记录全部数据库的数据,这也会导致用户的隐私问题 随之而来,毕竟没有人希望在使用自己财产时处于时刻被他人监视的状态,或者是存在被监控的可能。需要技术开发者在提升区块链与物联网技术用户体验的同时, 做好用户隐私的保护工作。

(七)区块链鉴证

1.证据的真实性

无论是解决哪一类型法律纠纷,对证据真实性的确认总是重点。如果无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那么无论证据看上去是多么有说服力都无济于事。但因为现实纠 纷的复杂性、专业性与日俱增,法官单纯凭借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无从判断一些新型证据的真实性,所以需要借助第三方的专业意见来就证据是否真实进行判断,比 如对于借条上签名的真实性需要通过笔迹鉴定来判断,对血缘关系是否真实通过DNA(脱氧核糖核酸)鉴定来判断,对于死者的死因则需要通过法医鉴定来判断, 不一而足。

在进入计算机互联网时代后,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判断的需求更加迫切。在计算机互联网环境下,编辑、复制、传输文件信息不仅简单,成本更是低廉。而随着 人们越来越多的商务往来、信息交易、休闲娱乐全部过程都发生在互联网上,在遇到纠纷时或者为了避免纠纷,对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的证明需求也越来越高。

但是,电子数据因为具有无形性、隐蔽性强、易被破坏的特点,给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带来较多困难。[45] 根据证据规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的依据,原始文件的证明力也是大于经过复制的文件。因此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是以 电子数据证据原件为前提。但计算机等输出的书面材料很难说是原件,且电子数据依附于存储介质而存在。在物理意义上,电子数据是信息附着于存储介质后才生成 的,其原件应当指最初生成的及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上的信息,随后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取得的信息都是该电子数据的复本。因而,何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在司 法认定上难以确定。

传统上,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的证明主要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方法,如证明电子邮件真实性可以通过在公证处登录电子邮箱查看邮件并将整 个过程以录像或截屏的方式进行。除了公证以外,还可以使用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方式,即通过我国法定时间源和现代密码技术相结合而提供的一种第三方服务,通过 可信时间戳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产生的时间及内容完整性。无论是通过公证还是时间戳认证,都是借助第三方机构的权威性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而第三方机 构的权威性要么是来源于特殊的法律地位,要么是来源于技术上的可靠性。借助第三方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的问题,但不可避免地会遇到 成本高昂、手续烦琐的问题。而真正造成“麻烦”的是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确认无法离开第三方。

2.区块链技术与证据的真实性

在区块链技术的结构中,每一个节点都记录了数据库的完整历史。区块链上的每一条数据都可以通过“区块链”的结构追本溯源进行验证。[46] 区块链技术也因此被誉为“创造信任的工具”,并且自带有时间戳认证以及加密的功能。在有能力不借助第三方的情况下,提供足以保证证据真实性的证明。以基于 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为例,根据中本聪的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中的描述:比特币的“时间戳服务器通过对以区块形式存在的一组数据实施随 机散列而加上时间戳,并将该随机散列进行广播,就像在新闻或世界性新闻组网络的发帖一样”。且“该时间戳能够……的确存在的,因为只有在该时刻存在才能获 取相应的随机数列。每个时间戳应当将前一个时间戳纳入其随机散列值中,每一个随后的时间戳都对之前一个时间戳进行增强,形成一个链条”。因为自带时间认证 功能,在网上甚至可以找到用比特币来证明截图的时间的教程,其原理就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时间戳不可被篡改性。[47] 可见区块链技术在时间认证方面的可靠性。

实际上,已经有区块链技术试图取代公证机构的存在,Stampery公司就试图利用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时间戳属性来代替传统公证的效力。将区块链技 术引入公证,在无须公证机关介入的情况下,降低用户对证明与时间有关事项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不过目前Stampery的法律效力还没有得到法院的认 可,但创始人对此颇为自信,认为法官会接受Stampery公证的效力,因为Stampery提供的不是观点,而是数学。另外,公证通(Factom)也 在利用比特币的区块链技术来革新商业社会和政府部门的数据管理和数据记录方式。公证通维护了一个永久不可更改的、基于时间戳记录的区块链数据网络。减少进 行独立审计、管理真实记录、遵守政府监管条例的成本和难度。公证通的应用远远超出记录保存和资产管理的范畴,它还可被应用在版权、教育和契约法的制定。政 府已经找到这项技术的用途,并会继续发掘它的可能。拥有庞大人口的国家可在税收、普查中使用公证通,会大大削减成本。

3.作为证据的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作为证据的前提是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证明的事项在法庭上站得住脚。从证据的角度需要确保区块链资产在作为证据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即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真实性指服务的内容作为证据事实,需要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 识和理解。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 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明的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与区块链技术本身相关的主要是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要求,关联性通 常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

从真实性的角度来讲,区块链本身就具备了时间戳的属性。即对数据库中的信息形成时间提供可信的证明,并且在整个过程中排除人为干涉的可能,天然具有 证明时间的属性。虽然在普通电脑上也可以通过查看文件属性来确认文件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或“访问时间”“作者”“单位”等信息。但是这样的信息并 不难被篡改,即没有密码学上的科学保证。在法庭上,只需要演示一下这些文件的属性信息是可以被修改,或是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就足以让这些文件的效力大打折 扣。与此不同,区块链技术对于时间的证明在现有科技的条件下无法修改,只要在庭审时能够证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证据的效力就不难得到法官的认可。

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讲,基于区块链技术所提供服务的内容需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窃听、偷拍或胁迫抑或其他违法方式取得,那么该项证据则不具有合法性,不可能在法庭上得到认可。

从举证的角度来说,基于区块链技术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无须对提供服务的过程进行逐一的证据保全,只需要在出现纠纷时向法庭展示文件内容,说明系统的 原理即可保证证据的真实性。这节省了将大量文件进行公证或时间戳认证所产生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减少了工作流程。区块链系统是一种“天然”的证据保全工 具,证据保全伴随着网络服务的过程同步进行,无须专门的流程就可完成证据保全工作,可以为健全网络交易规范、规范网络环境、追究侵权责任方、查处违法违规 行为提供助力,让证据的真实性不再是一个问题,更无须专门为此费心进行证明。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应对与区块链技术有关的诉讼,需要了解区块链技术原理 的律师、技术专家密切配合,清楚、无误地向法庭解释区块链技术,帮助法官了解区块链技术为何能够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减少因为解释不清而导致无法认定证据效 力的情况。

(八)隐私保护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3年制定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网络个人信息是指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 码、账号和密码等数据,并且具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在传统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主要包括用 户上网所产生的信息,如用户在网络上的言论、Cookie中的信息、网络账户的账号及密码、实名登记的身份信息等。在使用互联网时,个人数据不可避免会在 网络上传输,而在传输的过程中个人信息就存在被盗用、传播的可能性,这也让每一个网络用户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个人信息泄露会给信息相关人造成巨大的伤 害,使其饱受骚扰之苦。更可怕的是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并不是单一的个案,而是大范围的个人信息泄露,通常会伴随着数以万计的个人信息被窃取、非法贩卖,甚 至会利用正规的数据交易机构交易窃取到的数据。

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加密性可以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解决方案。区块链技术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分布式保存,避免单一服务器所面临的安全风险。

用户还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加强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控制。传统上,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收集、挖掘、交易等过程被网络服务提供商牢牢控制,用户难以了解到自 己的个人数据如何被利用,更难以了解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利用自己信息时是否存在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而约束这些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只有与用户之间的用户协议 而已。基于区块链技术,可以帮助用户加强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控制力度。区块链所有的交易信息对于用户可以是公开透明的,让用户有办法跟踪自己个人信息的使用 情况,有效避免用户在自己的信息被收集后就完全被抛在一边的窘境。

Enigma是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旗下的项目。Enigma是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的云平台,可以保护隐私安全的去中心化的云平台项 目。私人数据在Enigma的存储、分享和分析,完全不会透露给第三方,Enigma取消了对可信任第三方的需要。在Enigma平台上,私人信息可以在 不完全泄露给任何一方的情况下进行存储和分析。Enigma平台是基于高度优化的区块链技术的多方安全计算(Secure Multi-party Computation)技术。据Enigma项目创始人光·祖卡德(Guy Zyskind)介绍,整个平台就像是一个“黑箱”,人们可以随意上传任何类型的数据,这些数据在黑箱中被进行处理并返回结果,真实的数据从未被泄露给外 部或处理数据的计算机。据《连线》网站的报道[48] ,Enigma项目的安全性与节点的数量息息相关,越多的计算机参与其中,用户的数据就越安全,但是处理的速度也会越慢。而当每次有人从Enigma系统 中进行计算请求时,需要以比特币支付费用。这笔钱的少部分会支付给区块链系统中一台记录Enigma元数据的计算机。大部分费用会支付给Enigma网络 中的节点,以作为存储、处理用户加密数据的奖励。Enigma软件同样可以设置奖励数据的所有者。因此,Enigma的用户,例如广告商可以在不将个人数 据破解的情况下向用户支付数据挖掘的费用,让各方都有利可图。

(九)规制区块链

区块链是一项新兴技术,对区块链的规制离不开法律、代码、市场、准则四个方面,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同样不可能不受这四个方面的影响。

法律规制着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各种行为。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直接对各种利用区块链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划定了法律上的红线。比如行政机构对比特币使用的限制就直接影响了比特币的发展。

代码也规制着网络空间的行为。区块链代码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基于区块链技术各种应用的使用方式。像开放源代码这样的运动可以提高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性与稳定性,让用户的使用可以更加放心。

市场也是规制区块链技术的重要力量。市场的好恶直接决定了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前景。另外,如果区块链技术的使用成本过高,那么区块链的应用难免会被局限。也就是说,即使区块链在技术上再领先,如果缺少商业上的成功,那么利益所涉及的各方也不会有太多心思去对区块链进行规制。

准则与法律类似,但在法律尚未健全之时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建立一套区块链技术的使用准则也显得尤为必要。像澳大利亚标准机构 (Standards Australia)已经要求国际标准化组织为区块链技术设定全球标准。标准一旦设定,将会对区块链技术的使用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甚至是树立基本的使用 规范。

因此,在考虑对区块链进行规制时,需要将目光放的更加长远,思考的角度也需要更加全面,综合考虑法律、代码、市场、准则四个方面,以对区块链技术所面临的潜在问题进行规制。

四、区块链的法律前景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技术因素一直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关系因为技术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化,社会关系的变化也让法律的调整成为了必然。与此同 时,法律也直接影响着技术的发展,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样的法律法规会直接影响到科技的进步。技术对于法律的影响永远都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法律制度 变迁的背后从来都少不了技术的影子。区块链技术有能力彻底改变互联网上的信任关系,而这对现行互联网法律体系的影响难以估量。区块链技术让网络更像现实, 让网络规则更像物理规则。区块链让现实中的物理学定理变成了加密的算法,来保证数据的唯一性。

近年来,无论是在法律圈还是在科技圈讨论“互联网+法律”的人都不在少数,法律人担心互联网会改变现行法律行业的经营方式,而互联网行业从业者们则 在试图通过互联网渗透法律这一古老的行业。因此,法律人有必要对互联网技术进行更广泛的了解,互联网行业从业者也有必要了解现行的法律制度。区块链技术为 法律制度与互联网的结合与发展提供一种完全不同的可能性,或许未来真的会走上这条路,或许会由于各种原因另辟蹊径。无论是哪种情况,大家都没有理由去忽视 区块链技术可能对法律的影响,更不能无视法律对区块链技术的规制。

[32] 本章由史宇航写作完成。史宇航,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为知识产权法,对区块链的法律重构有深入的研究。

[33] IRS Virtual Currency,Guidance http://www.irs.gov/uac/Newsroom/IRS-Virtual-Currency-Guidance。

[34] Honduras to build land title registry using bitcoin technology http://in.reuters.com/article/usa-honduras-technology- idINKBN0O01V720150515。

[35] http://bok.or.kr/contents/total/ko/boardView.action?boardBean.brdid=123570&boardBean. menuid=110&boardBean.rnum=2&menuNaviId=2123& boardBean.cPage=1&boardBean.categorycd=0。

[36] 周小川.比特币不像支付货币 谈不上取缔,http://tech.qq.com/a/20140411/015521.htm。

[37] 参见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7848号;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2877号。

[38] 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140.

[39] 区块链:星星之火,可以燎原,http://www.8btc.com/blockchain-revolution。

[40] 林晓轩.区块链技术或将根本改变金融机构间的交易规则[J].中国金融,2016:8.

[41] 216万商标申请“暂时性积压”,http://www.infzm.com/content/104797/。

[42] USPTO Systems Status and Availability,http://www.uspto.gov/blog/ebiz/entry/uspto_power_outage_update。

[43] 智能合约中存在的3种最常见的误解,http://www.8btc.com/beware-the-impossible-smart-contract。

[44] 区块链:星星之火,可以燎原,http://www.8btc.com/blockchain-revolution。

[45] 电子数据真实性如何认定,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7/id/1329854.shtml。

[46] 区块链:星星之火,可以燎原,http://www.8btc.com/blockchain-revolution。

[47] 怎样用比特币来证明截图的时间,http://btc.cnfol.com/bitebixueyuan/20131220/16523255.shtml。

[48] MITs Bitcoin-Inspired ‘Enigma Lets Computers Mine Encrypted Data http://www. wired.com/2015/06/mits-bitcoin-inspired-enigma-lets-computers-mine-encrypted-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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