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注意事项:
1.合法解除原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未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就跳槽到其他單位,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還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的情況。
2.需要支付相關費用。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跳槽者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上述關於協商解約、預告解約、無條件解約的條件。《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跳槽者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就到其他單位工作,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必須承擔保密義務。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