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则
拷贝构造函数是一种特殊的构造函数,函数的名称必须和类名称一致,它必须的一个参数是本类型的一个引用变量。所以类中可以存在多个拷贝构造函数。
编译器会自动生成默认构造函数,这个构造函数很简单,仅仅使用“老对象”的数据成员的值对“新对象”的数据成员逐个进行赋值,也就是浅拷贝。
默认拷贝构造函数不处理静态变量。如果静态成员变量在构造、析构实例的时候需要修改,那么通常需要手工实现拷贝构造函数和重载复制运算符。
派生类拷贝时,会调用基类的拷贝构造函数。如果两个类都自定义拷贝构造函数,派生类拷贝时调用的是默认拷贝构造函数。
如果对象存在了动态成员,那么需要手动实现析构函数,也就需要手动实现拷贝构造函数,因为默认拷贝构造函数使用的是浅拷贝,要改用深拷贝。
深拷贝
浅拷贝实际是对变量的引用,深拷贝是对类成员复制并重新分配内存,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申请内存。
class Base
{
public:
Base();
explicit Base(int a);
virtual ~Base();
Base(const Base& obj);
private:
int m;
int *p;
};
Base::Base(int a)
{
this->m = a;
p = new int(100); // p内存分配在stack
}
Base::~Base()
{
if(p)
{
delete p;
p = NULL;
}
}
Base::Base(const Base &obj)
{
std::cout<<"拷贝构造函数"<<endl;
m = obj.m;
// 动态分配的内存必须自定义拷贝构造函数,浅拷贝不会处理
p = new int;
*p = *(obj.p);
}
//调用
Base b1(15);
Base b2(b1);
假如拷贝构造函数中没有对p分配内存,编译正确,但运行时b2析构会出现问题。因为默认拷贝执行浅拷贝,把b2里的p也指向了b1里的p,二者地址相同,结果会出现二次析构。
禁用拷贝
禁用原因主要是两个:
1. 浅拷贝问题,也就是上面提到的二次析构。
2. 自定义了基类和派生类的拷贝构造函数,但派生类对象拷贝时,调用了派生类的拷贝,没有调用自定义的基类拷贝而是调用默认的基类拷贝。这样可能造成不安全,比如出现二次析构问题时,因为不会调用我们自定义的基类深拷贝,还是默认的浅拷贝。
Effective C++条款6规定,如果不想用编译器自动生成的函数,就应该明确拒绝。方法一般有三种:
1. C++11对函数声明加delete关键字:Base(const Base& obj) = delete;
,不必有函数体,这时再调用拷贝构造会报错尝试引用已删除的函数
。
2. 最简单的方法是将拷贝构造函数声明为private
3. 条款6给出了更好的处理方法:创建一个基类,声明拷贝构造函数,但访问权限是private,使用的类都继承自这个基类。默认拷贝构造函数会自动调用基类的拷贝构造函数,而基类的拷贝构造函数是private,那么它无法访问,也就无法正常生成拷贝构造函数。
Qt就是这样做的,QObject定义中有这样一段,三条都利用了:
private:
Q_DISABLE_COPY(QMainWindow)
#define Q_DISABLE_COPY(Class) \
Class(const Class &) Q_DECL_EQ_DELETE;\
Class &operator=(const Class &) Q_DECL_EQ_DELETE;
类的不可拷贝特性是可以继承的,例如凡是继承自QObject的类都不能使用拷贝构造函数和赋值运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