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法律的一些思考

(据某次互联网立法研讨会议上的发言要点整理)

科技与法律的关系

过去百年,全球形成相对稳定的和平环境,各国经济都得到长足发展。类似欣欣向荣长达一个世纪的的境况,在农业时期和工业时期都很难想象,在整个人类文明史上也都是十分罕见的。

其关键原因在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尤其是信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客观上缩小了世界的规模。过去百年,依赖量子物理学革命这一基础突破所带来的巨大红利。

科技行业之所以能以远超其它行业的快速节奏发展迭代,究其原因,一是始终以优化资源、提高效率为目标;一是实事求是,不容许弄虚作假。这两大特点导致科技突破一旦发生,便会快速转化为生产力,完成自我进化。

著名社会法学家庞德曾有一个观点:法律的重要意义在于以最小的成本来协调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最终实现社会利益。

这点与科技的内涵是完全一致的,也说明两者在内在上是融洽协同,存在关联的。

如果将文明比喻为由科技、人文、法规、商业等组成的文明之树,毫无疑问,现在的科技枝丫已经一枝独秀。这就带来两个直接结果:一方面带来新的工具和方法;但另外一方面给其它领域带来众多的冲击和挑战,特别是迫使立法从传统性立法向福利性立法转变,导致司法不确定性增大。

另外,科技发展的遥遥领先,也导致出现发展失衡,失控风险增大,负面影响增多,包括寡头现象、不对称性、共谋等。这就需要合适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协调,最终引导科技服务文明,让整棵文明之树健康协调。

科技对未来法律的影响

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两大法系之争(大陆法系 vs 普通法系),各有优势。无论依托严谨法理还是依靠司法机构集体智慧,都存在各自的优劣之处。目前,我国主要沿用的是普通(英美)法系,在裁决上更为灵活可以适应新出现的场景,但对司法的公平性、中立性挑战很大。若是出现拼道德而不讲法理的判例,往往产生一系列不当影响。

可否引入信息科技手段,让这一过程自动化、中立化,更有效的辅助司法过程?

我们看到,法律界的同仁也已开始认识到科技手段的重要性。2005年《电子签名法》首次定义电子数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做出规定,确立电子证据法律地位;2018年更是出台了《电子商务法》。从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一个重要的趋势,即电子数据在未来立法和司法中将更为重要,甚至大胆预测,未来法律工作可能打交道的主体就是各种电子数据。这就带来了新的问题,数据如何转化为法律价值,或者说数据如何支撑未来的自动化司法。这返过来对信息科技提出了全新的诉求。

目前,个人数据隐私和信息安全已经得到了法律界和科技界的普遍重视,并且已经出台和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

未来至少有两个新的方向值得探索:一是在取证环节,如何采用如大数据方法、分布式账本技术等,有效提高证据采集效率和可信度;一是在司法过程中,可否借鉴引入基于区块链等可信平台的智能合约机制,有效提高裁定的中立性,并提高司法结果执行的效率。当然,这对未来的法律工作来说也是全新的领域,存在许多挑战。比如合约逻辑必须严谨细致,可能十分复杂,需要有母合约对其进行有效审核等。

最终,一个比较平衡的状态可能为:法律为科技发展指引正确方向;科技为法律落实进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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