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实证2015-2020税制绿色化的微观政策效应企业环保新闻文本情绪数据的检验 含原始数据及计算结果、计算代码、参考文献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跃居世界第一制造大国,而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资源与环境问题(李青原和肖泽华,2020)。进入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显得尤为重要。这一理念蕴藏着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之间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因此,积极稳妥推动中国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不应只关注局部均衡,更应理顺其背后的经济机制,通盘谋划。在经济治理体系中,税收是基石。2018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标志着税收治理体系的绿色转型。

[收稿日期] 2023-03-27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组织权威、经济独立性与监事会治理研究:理论框架与实证检验”

(批准号 72172001);安徽省高等学校杰出青年基金资助项目“中国情境下上市公司 ESG 表现的经济后果研究”

(批准号 2022AH020001);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前沿问题研究”(批准号

2208085Y22)。

[作者简介] 周泽将,安徽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汪顺,安徽大学商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张悦,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研究生。通讯作者:汪顺,电子邮箱:ahuacc_ws@163.com。感谢匿名评审专家和编辑部的宝贵意见,文责自负。

在《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前,中国一直采用排污费制度以实现企业污染成本内部化,用以缓解外部性问题。从排污费制度到《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经历了近 40 年的制度变迁(1979—2018 年)。总体而言,由于排污费的收费标准过于单一,针对不同浓度值的污染物排放采用统一的收费标准,导致其对企业绿色发展的激励不足(李建军和刘元生,2015;张艳磊等,2015)。另外,从执行效果看,排污费制度宏观上未能切实缓解国家环境治理的财政资金缺口。统计数据显示,2003— 2015 年,全国票计征收排污费超过 2.115 万亿元,而全国一般预算中节能环保的相关支出仅在“十二五”期间就已达到 1.76 万亿元,二者间的规模差距较大。在微观层面,协议征收、任意减免等应缴不实缴的征收情况也导致了企业污染成本难以实现内部化。

相较于排污费这样一种行政监管措施,环境保护税(简称环保税)被直接纳入税法体系管理,具有更强的执行力与监督力。另外,作为一种基于市场机制和经济激励的调节性税种,健全的环境保护税法制度能更加明确污染物的排放价格,推动企业在污染管控与治理方面的绿色技术创新(刘金科和肖翊阳,2022),促进资源向更绿色环保的领域流动(王禹等,2022)。理论上,《环境保护税法》可以倒逼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以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协调发展(Chiroleu-Assouline and Fodha,2014)。但是,金友良等(2020)认为,如果改革过于激进,企业承担了过高的税负成本,《环境保护税法》的效果同样难以显现。上述文献的核心分歧在于,税制绿色化能否真正推动微观企业绿色转型,改善企业环境绩效与污染表现。

已有研究从多方面考察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微观经济后果。田利辉等(2022)从企业环保投资的角度考察了征收环保税的经济效应,发现环保费改税有利于提升企业环保投资水平。刘金科和肖翊阳(2022)、牛美晨和刘晔(2021)发现,《环境保护税法》提高了污染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然而,由于《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宗旨和核心目标是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助推经济绿色转型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而上述针对微观企业行为层面的研究却尚未直接考察《环境保护税法》的核心目的。这可能是因为,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层面的环境绩效数据难以准确获取,因而无法定量考察《环境保护税法》的直接政策后果。外部环保新闻报道的文本中涵盖了大量的企业环境信息,新闻报道对企业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评价往往反映了企业环境表现(Xu et al.,2016;Capelle-Blancard and Petit,2019),在缺乏上市公司环境数据的情况下,本文采取文本分析方法,将企业的环保新闻文本情绪作为其环境绩效的直接反映。在上述环保新闻文本情绪数据的基础上,本文深入考察了《环境保护税法》的微观政策效应。

本文基于《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作为外生冲击的研究发现,相较于非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显著改善了重污染企业的环境绩效,其环保新闻文本情绪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得到了明显提升。上述结论在经过平行趋势检验、控制媒体意见购买干扰性解释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政策传导路径检验结果表明,《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有利于企业从“观念治理”

“末端治理”以及“源头治理”三个方面改善其环境绩效。具体地,《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有利于提升重污染企业环境治理意识,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并推动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促使其绿色转型。异质性检验结果发现,在政府环境关注度较低、企业管理层决策视域短视程度较高以及绿色转型基础较差的样本组内,《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对企业环境绩效改善的效果会被显著弱化。经济后果检验结果发现,对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这一外生冲击,选择绿色转型战略的企业不仅风险更低,企业价值和全要素生产率也将得到明显改善。这说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主要有如下三点:①检验了《环境保护税法》的直接经济后果,回应了一个基本问题,即宏观税制绿色化能否真正助推微观企业绿色发展。尽管现有研究已从企业技术创新等角度,考察了《环境保护税法》对企业行为(Behavior)的影响,但行为不等于结果,企业的创新行为同样存在实质性创新与策略性创新(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两者对于企业绿色转型的作用效果存在显著差别。相较而言,本文直接以企业环境绩效这一结果性指标作为研究对象,不仅通过一个统一的框架来系统分析《环境保护税法》的影响,也是对现有研究未能完成的结果层面(Performance)检验的落实。②环保新闻文本情绪指标丰富了已有企业环境绩效研究类文献的变量选择。在缺乏上市公司层面污染排放指标的情况下,本文通过文本分析法挖掘企业外部环保新闻文本中蕴藏的环境信息。出于“漂绿”动机,企业可选择性披露其环境信息,而外部环保新闻文本数据则分散于各类权威的新闻媒体,具有显著的去中心化特征,因而相比于企业自身披露的环境信息数据,其更为全面客观,只要将其有效整理,便可获得一组不依赖企业自身披露信息以及单个机构信息的环境绩效指标,可作为现有环境绩效指标的有力补充。③从企业内部环境治理以及外部媒体治理的多元角度,丰富了《环境保护税法》改善企业环境绩效的作用机制,同样也探索了该政策丰富的异质性特征。从实证结果看,在政府环境关注度较低、管理层决策视域更短视以及绿色转型基础较差的企业组内,《环境保护税法》对企业环境绩效改善效应将被显著弱化。这一结果表明,不能孤立、静态地看待已有的税制改革。例如,对于缺乏外部融资渠道的企业而言,《环境保护税法》的政策效果同样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作为一项调节性税种,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法》的政策效应,同样还需要绿色金融等其他政策工具的系统性支持,以消除政策作用过程的异质性干扰。

二、制度背景与文献回顾

1. 制度背景

为保护生态环境,呼吁社会经济主体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 1978 年提出了“向排污单位实行污染物收费制度”的设想。1979 年 9 月,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开始实行,

1982 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并在后续不断对排污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已有研究表明,征收排污费能够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郭俊杰等,2019),但排污收费制度由于存在收费标准低和环境治理激励不足等问题,其治污减排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担忧甚至质疑

(Maung et al.,2016;金友良等,2020)。

进入新发展阶段,如何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兼得,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难题(涂正革和谌仁俊,2015)。为此,2013 年 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开始逐步推进“费改税”任务,将排污收费制度改为环保税制度。2016 年 8 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并于后续的第二十五次会议中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2018 年1月,中国首部“绿色税法”——《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排污费制度从此退出历史舞台。相较于排污费这样一种行政监管措施,环保税被直接纳入税法管理体系,具有更强的执行力与监督力,标志着中国宏观税制正在进行深刻的绿色化转型,也表明中国环境司法制度进入新的阶段,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 文献回顾

在《环境保护税法》出台之前,中国一直实施的是排污费制度,因而有大量文献讨论了这一前置性制度的经济后果,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聚焦于排污费制度带来的“环境红利”或“经济红利”,即排污收费对污染治理和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大量研究发现,征收排污费可以显著降低工业企业与地区污染物的排放水平(卢洪友等,2019;曾先峰等,2019;陈诗一等,2021;韩超等,2021)。还有研究表明,排污费制度促进了经济增长,可有效提升企业绩效、促进企业创新(毕茜和于连超,

2019)和提高绿色创新水平(郭进,2019)。二是考察了排污费制度的非预期效应,即排污费可能并非完全有效。研究结果表明,由于排污费征收标准较低,无法有效激励企业减排,因而不仅没有实质性地减少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放(李建军和刘元生,2015),甚至还助长了企业“交钱排污”的不合理行为(张艳磊等,2015)。也有学者发现,征收排污费并不能真正倒逼污染企业绿色转型(徐保昌和谢建国,2016)。

根据上述文献可知,尽管针对排污收费制度的研究颇为丰富,但关于其治污减排的政策有效性仍有较强争议。原因在于,排污费主要基于行政力量征收,其执法刚性不足,缺乏强制性与规范性,且易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预(Chen et al.,2014;Maung et al.,2016;于连超等,2021)。因此,《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逐渐有学者开始关注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政策效果。田利辉等(2022)、Liu et al. (2022)研究发现,环境保护“费改税”提升了企业的环保投资额度。此外,考虑到技术创新是企业绿色发展的关键,同样有部分研究关注了《环境保护税法》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发现《环境保护税法》倒逼企业进行更多技术创新尤其是绿色技术创新(程博等,2021;王永萍等,2021;刘金科和肖翊阳,

2022),加速重污染企业的转型进程(于连超等,2021)。

然而,上述关于《环境保护税法》政策效应的文献,主要围绕企业环保投资与企业创新等,而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的初衷是改善企业环境表现,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金友良等,2020)。企业的环保投资活动与创新活动仅仅是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后,企业对此所采取的策略性行为,这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企业的转型效果,尤其是企业创新行为同样存在实质性与策略性的应对(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两者对企业绿色转型的作用效果存在显著差别,因此,上述企业行为能否真正改善企业环境绩效尚不明确,那么,《环境保护税法》是否具有改善企业环境绩效的微观效应?基于企业环保新闻文本情绪这一独特数据所提供的研究空间,本文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与探索。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根据“庇古税”基本原理,《环境保护税法》与原有排污收费相比,其执法更具刚性,部分地区税收标准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成本内化程度大幅上涨(王禹等,2022)。因此,企业可能有两种选择:

①为减少缴纳环保税,企业着力于增加环保投资,推动绿色转型,以生产更为清洁的产品达到减排降污的效果;②不通过污染治理来改善企业环境绩效,而是维持原有的污染排放水平。对于《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企业选择何种策略取决于其对排污成本与减排收益的权衡。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载体,在将各类资源转化为企业价值的同时,也会对外界自然环境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对重污染企业而言,这种环境负外部性更为严重。环境治理能够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从而降低环境负外部性。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之前,企业更多地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环境治理并不能在短期内给予企业必要的经济回报,因此,企业环境治理动力不足。《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有利于企业转变原有治理观念,更加注重绿色转型所带来的长期收益。同时,《环境保护税法》的执行力度更强、规范性和收费标准更为严格(刘金科和肖翊阳,2022),排污成本提升的冲击使企业直接感受到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重要性,而不再将其视为“纸上谈兵”。因此,《环境保护税法》能够驱动企业环保“观念治理”,从而有利于改善企业环境绩效。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部分地区会选择比原有排污收费标准更为严苛的征收标准,企业排污成本大幅提升。并且,由于是由税务部门征税,刚性征收的特征导致企业因偷税漏税行为而被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增加,因此,征收环保税同样会增加企业环境违规成本。而一旦排污成本压力超过积极改善环境而承担的污染治理成本时,企业会更倾向选择增加环保投资(王禹等,2022)。另外,由原来的排污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保税后,政府新增了一项优惠政策,即当纳税人排放相应的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 30% 的,减按 75% 征收环保税,这一税收优惠直接提高了重污染企业绿色投资的积极性。通过激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来购买或加装污染物处理设备等,同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应税污染物排放,达到污染的“末端治理”效果(田利辉等,2022),进而改善企业环境绩效。

与此同时,由于环境保护税具有长效性的特征,企业的减排治污行为不能仅仅顾及眼前利益,更应权衡长期的成本与收益。技术创新是影响长期污染治理和减排成本最重要的一项因素。而绿色创新更是意味着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从而有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于连超等,

2021)。因此,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企业为实现长期减排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会加强自身绿色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绿色转型。企业通过增加绿色化的生产工艺或技术,能够从源头上减少应税污染物产生,实现污染“源头治理”(刘金科和肖翊阳,2022),从而改善企业环境绩效。

然而,如果《环境保护税法》改革过于激进,企业承担了过高的税负成本,其政策效果可能同样难以显现(金友良等,2020)。如前文所述,企业为实现绿色转型,不论是增加环保投资还是开展绿色创新均需要具备一定的转型基础。由于《环境保护税法》中税收标准提升,企业的排放成本也随之增加,在资源禀赋一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挤出企业环保投入,而一旦绿色转型成本超过企业预期,过高的环保税税负和污染治理成本可能会导致企业消极应对环境治理问题。例如,面对严苛的环境规制,企业可能会出于生存获利动机,而选择进行金融化投资(蔡海静等,2021);或是为了规避过高的税负压力,将污染转移至环境规制强度相对较小的地区(Bartram et al.,2022)。这类消极环境治理策略都不利于从根本上实现污染治理,因此,《环境保护税法》可能并未达到预期效应,无法有效改善企业环境绩效。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假说 1a:《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有利于激励企业绿色转型,改善企业环境绩效。

假说 1b:《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无法激励企业绿色转型,不能改善企业环境绩效。

地方政府对环境治理的关注度会直接影响企业污染治理行为(金浩和陈诗一,2022)。《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如果地方政府将环境治理压力传递给企业,也会影响企业对排污成本与减排收益的权衡。当政府更关注地方环境治理时,会将减排压力传递给社会污染制造主体即重污染企业,进而对企业排污要求更为严格。不论是提高环保税收标准,还是加大对企业污染治理的监督力度,均会导致企业排污成本提升。此时,企业在权衡绿色转型的成本与收益时,还要考虑政府带来的成本压力,因此更倾向选择绿色转型。类似地,如果地方面临较高的经济目标压力,政府则会将更多精力置于拉动地区经济增长的项目上,从而弱化对企业环境治理的关注,那么,企业绿色转型的动力会减弱。据此,本文提出:

假说 2a:限定其他条件,地方政府环境关注度越高,《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对企业环境绩效改善的微观效应越显著。

即使地方政府将环保压力转嫁给企业,面对相同的污染治理监管压力,企业是否选择绿色转型还受自身管理层决策视域的影响。这是因为,环保税作为一项重要的市场型环境规制,具有预防性和长效性的特点(刘金科和肖翊阳,2022);并且,企业绿色转型的环境投资同样普遍具有前期成本高、收益低、周期长和风险大的特征。因此,对于管理层决策视域短视程度较高的企业而言,可能无法预期绿色转型带来的长期利益和企业价值,而更关注前期所承担的高额成本,因而进行绿色转型的意愿较低;而决策视域短视程度较低的企业,其管理层较为注重绿色转型这一持续性的投资所带来的长期收益。因此,与长期承担治污成本相比,企业更倾向于选择绿色转型来改善企业环境绩效。据此,本文提出:

假说 2b:限定其他条件,企业管理层决策视域短视程度越低,《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环境绩效改善的微观效应越显著。

面对政府环境治理压力,即使企业愿意开展绿色转型,其自身的转型基础也可能会影响决策偏向和绿色转型的难易程度。因此,企业不仅要权衡排污成本与减排收益,还需要衡量自身禀赋是否足以支撑其绿色转型。重污染企业要想顺利实现绿色转型,需要大量的企业资源作为支撑。换言之,当企业面临融资约束时,其环境绿色投资的成本和风险无法通过外部融资分担(陈诗一等,

2021),难以激励企业绿色转型。另外,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企业的污染治理行为能向外界传达其绿色转型的积极信号,对于信息基础好的企业而言,更容易获取外部投资者的资金支持,推动企业污染治理。因此,与转型基础较差的企业相比,具有坚实转型基础的企业更容易顺利实现绿色转型,从而改善企业环境绩效。据此,本文提出:

假说 2c:限定其他条件,企业绿色转型基础越好,《环境保护税法》改善企业环境绩效的微观效应越显著。

四、研究设计

1. 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税法》于 2018 年正式实施,本文定义 2018—2020 年为《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实验期。为了保证政策实施前后的时间窗口对称,选取 2015—2020 年沪深 A 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对原始数据进行如下处理:①剔除经营状况异常的 ST 类上市公司;②由于金融行业迥异的财务结构,剔除金融保险类样本;③剔除变量缺失样本以及常见的异常值样本(如负债率大于 1 的企业样本)。经上述数据清洗后,共获得 11427 个观测值。公司环保新闻文本情绪数据源于 Datago 媒体报道数据库,相关财务数据和公司治理数据均源于 CSMAR 数据库。为缓解极端值的影响,对所有的连续变量进行上下 1% 缩尾处理。

2. 变量设定

  1. 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环境绩效(E_senti),采用企业当年环保新闻文本情绪值的均值度量,数据来自 Datago 新闻舆情量化数据库,主要的测算步骤如下简述:①首先通过网络爬虫的方法检索并爬取上市公司相关新闻,并辅以人工检索补充校对;②新闻文本清理,并通过公司相关性判定以及主题模型识别该新闻是否为上市公司环保主题新闻,最终获取 70708 条上市公司环保新闻文本;③通过文本分析技术计算新闻文本情绪,标注新闻类型,按照其公司年度均值分布计算企业层面的环保新闻文本情绪指标①。
  2. 解释变量。本文的解释变量为《环境保护税法》实施(Treat_Post)。当样本年份为 2018 年及

① 具体指标文献基础及有效性检验参见《中国工业经济》网站(http://ciejournal.ajcass.org)附件。

以后时,Post赋值为 1,否则赋值为 0。由于《环境保护税法》主要针对重污染行业,本文将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①设为实验组,即当公司处于重污染行业时,Treat赋值为 1,否则赋值为 0。解释变量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Treat_Post)为 TreatPost两个变量的交互项。

(3)控制变量。参考王禹等(2022),本文控制变量主要包括企业财务特征、公司治理以及外部等方面的变量。其中,财务特征变量包含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固定资产占比(Tang)、总资产净利率(ROA)、成长性(Tobinq);公司治理变量包括董事会规模(Boardsize)、独立董事占比

Indratio)、股权集中度(Share1)和机构投资者持股(Insti_ratio);外部变量为地区经济增长速度

Inc_gdp)。②

3. 模型设定

为检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环境绩效改善的影响,本文设定了如下的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因果识别检验:

E_sentiit = β0 + β1Treat_Post + β2Controlsit + Firm + Year + Ind + Pro + εit (1)

其中,i代表企业,t代表年份。E_senti为被解释变量,表示企业环境绩效;Treat_Post为核心解释变量,刻画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影响;Controls为控制变量集。另外,本文还进一步控制了公司(Firm)、时间(Year)、行业(Ind)以及地区(Pro)层面的固定效应。εit 为扰动项。

4. 变量描述性统计③

从全样本企业的描述性统计可知,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绩效(E_senti),即企业环保新闻文本的情绪值,其均值为 0.2213,中位数为 0,说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环境绩效不高的问题,大部分企业的环境绩效并没有达到平均水平。同时,E_senti的最小值为-0.5964,最大值为 0.9952,标准差为 0.3852,表明不同企业间环境绩效的差异较大。此外,Treat_Post的均值为 0.1222,表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的样本中重污染企业占 12.22%。其他控制变量的数据特征与现有文献一致。

五、实证结果

1. 基准回归

表 1 展示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环境绩效的影响。第(1)列为仅控制公司个体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下《环境保护税法》实施(Treat_Post)与重污染企业环境绩效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Treat_Post的系数为 0.0819,且在 1% 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有利于改善重污染企业的环境绩效,其环保新闻文本情绪明显提升。第(2)—(4)列进一步控制了公司财务特征、公司治理特征以及地区和行业层面的固定效应。在第(4)列中,Treat_Post的系数为 0.0714,且在 1% 水平上显著,说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企业选择更绿色生产方式获得的收益大于其污染成本,有利于企业绿色转型。换言之,《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环境绩效的改善确实发挥了显著推动作用,验证了假说 1a。

在经济意义上,本文进一步考察《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对企业环境绩效改善的经济显著性,考虑全部控制变量以及相关固定效应后,第(4)列中 Treat_Post的系数为 0.0714,而由于企业环境绩效的度

  • 根据 2010 年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规定,重污染行业为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 具体变量定义参见《中国工业经济》网站(http://ciejournal.ajcass.org)附件。
  • 描述性统计结果参见《中国工业经济》网站(http://ciejournal.ajcass.org)附件。

量指标,即企业环保新闻文本的情绪均值(E_senti)的标准差为 0.3852,这意味着《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相比于控制组企业),重污染企业环境绩效水平提高 18.53% 标准差,具有较强的经济显著性。

表 1                                                                       基准回归结果

变量

(1)

(2)

(3)

(4)

E_senti

E_senti

E_senti

E_senti

Treat_Post

公司财务变量公司治理变量外部变量个体/时间固定效应行业固定效应地区固定效应

0.0819***

(5.4992)否否否是否否

0.0742***

(4.9332)是否否是是否

0.0738***

(4.9051)是是否是是否

0.0714***

(4.7485)是是是是是是

N

11427

11427

11427

11427

Adj R²     0.4162        0.4168        0.4167        0.4177 注:***、**、* 分别表示在 1%、5% 和 10% 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 t值。以下各表同。

2. 稳健性检验①

(1)平行趋势检验。表 2 展示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前后的平行趋势,可以看出,《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前的冲击项(Treat_Pre2、Treat_Pre1)均不显著,而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当年(Treat_Current)以及后 1 年(Treat_After1)和 2 年(Treat_After2)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一定程度上表明样本满足平行趋势假定,也说明企业环境绩效确实是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才出现显著改善。

表 2                                                          稳健性检验:平行趋势检验

变量

(1)

(2)

E_senti

E_senti

Treat_Pre2

Treat_Pre1 Treat_Current

Treat_After1

Treat_After2

控制变量个体/时间固定效应行业/地区固定效应

0.0280

(1.1594) 0.0377

(1.4601)

0.0755***

(3.0724)

0.1205***

(4.4751)

0.1134***

(4.2181)否是否

0.0240

  1. 9850) 0.0310
  2. 1929)

0.0621**

  1. 4968)

0.1081***

  1. 9881)

0.0985***

(3.6111)是是是

N

11427

11427

Adj R²                                                                      0.4164                                                         0.4179

① 部分稳健性检验结果参见《中国工业经济》网站(http://ciejournal.ajcass.org)附件。

  1. 基于地区《环境保护税法》“税负提标”的进一步识别。《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总体上参照原有的排污费制度,但地方有权在国家设定的主要污染物最低征收标准的 10 倍以内自行上调应税污染物的征收标准。《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后,部分省份的征收标准选择高于原有排污费标准①,如北京市在原有税率的基础上提升了 10 倍。参考刘金科和肖翊阳(2022),本文利用税额标准的提升进一步识别《环境保护税法》的微观影响。具体地,在双重差分模型的基础上交乘以第三重差分(Inctax),代表地区维度上环保税率是否提升。2018 年及以后,当重污染企业处于环保税率提升的地区时,Treat_Post_inctax 赋值为 1,否则赋值为 0。结果如表 3 第(1)列所示,Treat_Post_inctax 的系数在 1% 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环境保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征收标准提高地区的重污染企业环境绩效产生显著影响。此外,本文进一步对地区环保税率是否提升进行分组检验,结果如第(2)、
  2. 列所示,可以看出,在环保税税率提高的地区,《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对企业环境绩效的改善效果更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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