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封闭原则(OCP)

《敏捷软件开发:原则、 模式与实践》中这样描述:软件实体(类、模块、函数等等)应该是可以扩展的,但是是不可修改的。

  遵循开放-封闭原则设计出的模块具有两个主要特征:

  1. “对于扩展是开放的”(Open for extension)。当应用的需求改变时,我们可以对模块进行扩展,使其具有满足那些改变的新行为。
  2. “对于更改是封闭的”(Closed for modification)。对模块进行扩展时,不应该改动模块的源代码或者二进制代码。

  下图展示了一个简单的不遵循OCP的设计。Cilent类和Server类都是具体类,Client类使用Server类。如果Client对象使用另外一个不同的服务器对象,那么就得把Client类中使用Server类的地方更改为新的服务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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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图展示了一个针对上述问题的遵循OCP的设计。在这个设计中,ClientInterface类是一个拥有抽象成员函数的抽象类,Client类使用这个抽象类,ClientInterface的子类型可以以任何它们所选择的方式去实现这个接口。如果Client对象使用一个不同的服务器类,那么只需从ClinetInterface类派生一个新的子类型去扩展、更改Client中指定的行为,无需对Client类做出任何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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