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项要求
(一)制定:为满足我市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二)修订:对已发布的地方标准,有以下情形,可提出修订申请。
1.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2.标准的技术内容已不适应发展需要和现实需求的;
3.和其他相关标准不协调,技术要求不一致的。
(三)对一般性工业产品的技术要求以及产品检验方法,不得制定地方标准。农业投入品及一般性农产品质量、检测方法原则上不制定地方标准。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要,可以由市场主体制定的,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
对有机、绿色、无公害等农产品标准,原则上不予立项。严格控制涉及评分、评级、评估、鉴定等范围的标准。
对不包含技术要求的一般性工作程序、手续、职责、措施、办法、规定等,或仅为某项具体工作服务、明显不属于共同使用、重复使用的标准化对象的,不应制定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