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出差发生婚外情生子,向小三转账百万,起诉只是判返一半合适吗

文章讨论了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的情况。根据民法典,未经另一方同意的赠与合同无效,且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即使在过错婚姻中,小三获取的金钱也应全额返还,以维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和法律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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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方先生已结婚成家,但他到四川绵阳出差时,认识了张女士,两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下一子。4年间,方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张女士转账142万余元。后来,其妻黎女士发现后,起诉至绵阳涪城区法院要求张女士全额返还资金。经法院审理,方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黎女士所有的财产71万余元,损害了黎女士的合法权益,该处分行为无效,张女士应返还黎女士71万余元。

后面执行的事情,咱们先不说。为什么起诉小三返还财产是返还全部而不是一半?有的还判返还70%,
我认为应该全部返还,为什么?
第一,配偶赠与给小三的钱财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点大家没有疑问,但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共同共有,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私下转移给小三的行为,又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故该赠与合同应为无效。
第二,如果是婚姻存在过错,财产分割上,男方本来就应该少分,你直接就确定男方有一半的处分权利,分割方式上就是错误的。这样更助涨了不正之风。相当于变相认为只要用自己那一份夫妻共同财产去包养小三就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小三女已无取得案涉金钱的合法根据,并造成妻子的财产损失,故案涉金钱依法应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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