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出轨,是否还能主张损害赔偿?

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存在过错,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一、自身无过错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提示: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有诸多限制,就请求主体而言,请求损害赔偿一方必须是无过错方,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双方均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二、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大过错

案例:

大白与前妻是一对“闪婚”又“闪离”的冤家。二人相识后一见钟情,不到三个月便登记结婚,然而婚后生活并没有想象中的美好甜蜜,由于缺乏了解,二人婚后争吵不休,前妻果断提出了离婚。大白见前妻心意已决也就同意了离婚,随后二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原以为这段不幸的婚姻就此结束,大白却在偶然的机会得知前妻在离婚后不到7个月就生了孩子,算算时间,前妻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怀孕,大白满心欢喜找到前妻,希望确认这是自己与前妻的孩子。哪知前妻一口否认,表示孩子与大白没有任何关系。大白恍然大悟,原来前妻在离婚前就出轨了,还生下了别人的孩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的大白将前妻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前妻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庭审中,大白提交了离婚证、与前妻的聊天记录,证明其前妻与大白离婚不到7个月生育孩子的情况,推算前妻系在离婚前怀孕。面对大白的证据,前妻并未否认,承认了在离婚前怀孕的事实。最终,法院认定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怀孕,对大白的精神造成伤害,支持了大白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提示

对于什么属于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规定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定情形。除此之外,该条还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条款,对于出轨后怀孕、多次长期出轨等给无过错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均可以被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三、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提示

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即使在离婚后才知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但应当在3年诉讼时效内提出,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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