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秀了!”

        《读者》上有一篇文章说现在是一个《暴露狂年代》,“这里已经没有观众,因为每个人都是演员”,再没有私密的空间。
       暴露自己的隐私是个人的自由,暴露别人的隐私就是违法和不道德的。
       暴露自己的“成果”,譬如,文字、影像、图片没什么不好,当然这些东西首先要是合法和符合道德规范的。在合法和符合道德规范的大前提下,这样做有什么不好呢?互联网就是一个“百家争鸣”的舞台,就是一个“我秀,故我在”的舞台,为什么只有身怀绝技的人才可以秀,何况不秀出来怎么就能说不好呢?难道唱歌唱的跑调就不可以参加比赛,就不可以把自己的歌曲放在网上供人下载试听?比赛评委可以说“你唱得不好,所以我们不选你”,网友可以说“你唱得不好,我不会下载你的歌”。但是就像美国《独立宣言》中说的那样:“尽管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将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有发言的权利,有秀的权利,我们不能因为他秀的不够漂亮就不让他秀。就像“芙蓉姐姐”,我们不能因为她秀的不漂亮就决定封杀她,这没道理!当然,有人批评这是“低俗”文化的一种表现。那什么是“低俗”文化?或者说什么是“低俗”?
       DISNEY公司出品的电影在播放之前都有一段漂亮的城堡秀,Walt·Disney在当初为啥搞了个城堡出来呢?因为DISNEY刚出来的时候也被贴上“低俗”的标签。弄个城堡表示就是让你们批评,让你们攻击。
       清朝时候的男人都留大辫子,估计那时凡是“聪明的脑袋”、“热闹的马路”不只是会被指责为“低俗”,可能会被“咔嚓”掉吧。
       所以,前朝余孽,旧时的思想,真的还在作祟。当然,有人可以问,“她那么难看你也能忍受?”还是那句话,只要它是合法和符合道德规范的,就有理由存在,当然看不看是个人的自由。同时,“低俗”是否可以说就是不符合道德规范呢?答案可以勉强回答为是,但是什么才是“低俗”呢?如果有人仍然坚持说那些就是“低俗”,这同样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歧视”。所以,就像革命宣言中说的那样“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哪里有歧视哪里也会有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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