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皓专栏 【空谷幽兰,心如皓月】

芝兰生于深谷,不以无人而不芳;君子修道立德,不为困穷而改节。

陈皓ID:hao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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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card:因为要了解java.nio而搜到了你的文章。才发现,以前就看过关于你的介绍。
感觉学到了不少知识,主要是研究问题的方法。
谢谢~,先收藏下,以后陷入百思不得其解的难题时,就读读这几篇文章找找感觉:)
babaoqi:学习一下
顶一个
Scratch:感谢陈老师。您让人真的很尊敬!!!
yafeng0120:#define MAX( (a), (b) ) (a)>(b)?(a):(b)

像这样的宏还是不安全的,应该在整体前后再加上括号,因为MAX((a),(b))还可能会与其他表达式共同计算,例如 5 * MAX(5,1)。

#define MAX( (a), (b) ) ((a)>(b)?(a):(b))
jzgnh:C++是天才写给天才用的 这个有点过了~
c++ 其实没你说的那么复杂,我感觉如果明白了C语言,那些C++的东西都一样的,只是有些工作本来是自己做,但是现在交给了编译器而已,如果你有兴趣的话可以通过n多种方法来分析到底编译器是如何做的,明白了其实C跟C++也就没什么区别了~~

至于怪异写法的问题我感觉C的怪异写法似乎更让人难以琢磨,呵呵~但是现在的"un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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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 “清华大学出版社抄袭事件”——章忆文给我的短信收藏

    新一篇: 抄袭事件民事起诉书 | 旧一篇: 绝不妥协

    今天,章忆文给我发来的短信——她对我说:“我觉得你是在污辱自己的人格


    当我把“清华大学出版社抄袭事件”的整个过程发布了以后,一星期来,引起了清华大学出版社的编辑们强烈的反应(可以看看我的“清华大学出版社“抄袭事件”回放” 中的评论就知道他们在干什么了)。今天,我接到了章忆文的电话。她在电话里和我这样说:

    1. 她在电话里说,我在网上的文章根本属于造谣,侵害的她的名誉。(我文中的内容完全属实,这点我对得起我自己的良心)
    2. 她在电话里说,她当时根本不知道我的电话和邮箱,所以他就没有办法联系到我。(实际上,当时,是她打电话约我去清华大学出版社谈判的)
    3. 她在电话里说,2004年8月,我对他们要求的的公开道歉是两年。所以她才没有接受我的要求。(实际上当时我要求是的1周,关于两年的道歉,我是在2006年3月对李万红说的,我还对他说,因为《软件工程理论与实践》这本书到今天侵权两年,可见他们无视我当时对他们的警告,所以我要求道歉两年(当时我是很生气了,因为清华对我要求“停止发行”警告无动于衷))
    4. 她在电话里说,2004年8月,她同意了在清华大学的主页以及平面媒体上公开道歉。(但实际上就是因为她当时并不同意这两点才导致了那次谈判的破裂)
    5. 她在电话里说,2004年8月,她不给我出版社的书面道歉信的理由是由于我的要求太过分太不合理了。(但实际上,当时她不给我书面道歉信的理由是我随便和她说了一句我要把道歉信扫描后放在我的BLOG中,这点让她产生了极大的反感)
    6. 她在电话里说,在“清华大学出版社“抄袭事件”回放” 中的评论她是以SUN发言的。(在SUN的发言中,她是这样描述我的——“个人太过狭隘,内心太过黑暗”)

    对于这样一个颠倒黑白的电话,我无法接听下去,我只好挂断她的电话。

    之后,章忆文给我发来如下的短信



    他在短信中对我说:“我觉得你是在污辱你自己的人格”!


    我都懒得回复她的短信,因为我已习惯于清华大学出版编辑们的这种嘴脸!

     


     

     在下面的留言中,章忆文女士说,当时我要清华出版社在《人民日报》上道歉两年。我欣佩于她对事实的公然捏造。如果我当时我正如她所说的话,那么,我的动机是什么?我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什么样的想法?

    1)第一个理由是我想炒作我自己。那我为什么不我选一份能在报摊上买得到的大众都看的报纸呢?难道我这么没有逻辑性?为什么我不让你上“中央电视台”啊?非得挑个不伦不类的《人民日报》

    2)第二个理由是我仇视清华出版社,但我为什么要等两年呢?难到我知道两年后会有第二本书抄袭我的文章?而且还是清华出版社出版的?

    3)第三个理由正如章忆文所说,我是心理扭曲了,那我为什么不在两年前在CSDN上发贴啊?非要等到今天啊?而且还要先通知清华出版社?还要先和清华出版社沟通啊?

    哎,编瞎话也是要用心的。这个瞎话就算了,希望回去好好想想,重新再编一个来。

    发表于 @ 2006年03月27日 16:25:00|评论(loading...)|编辑

    新一篇: 抄袭事件民事起诉书 | 旧一篇: 绝不妥协

    评论

    #息乐园 发表于2006-03-28 21:01:00  IP: 193.69.116.*
    TrackBack来自《EXCP. 06/03/27》

    <ul class="bullets"><li> <a href="http://tech.sina.com.cn/t/2006-03-27/1427878877.shtml" target="_blank">《2006全球NGN高峰论坛》日程安排</a><br/> </li><li> <a href="http://maps.google.com/?t=k&amp;ll=-30.516354,121.336956&amp;spn=0.293105,0.234146" target="_blank">iPod on Google Maps</a><br/> </li><li> [URL=http</li></ul> ...
    #鏀寔 发表于2006-03-27 16:55:00  IP: 61.173.153.*
    楼主注意多多留下证据。
    #第3次支持陈皓 发表于2006-03-27 16:59:00  IP: 60.176.215.*
    第3次支持陈皓
    #fds2003 发表于2006-03-27 17:11:00  IP: 219.129.114.*
    强烈支持楼主的行为
    #suwu 发表于2006-03-27 21:13:00  IP: 218.95.201.*
    我今天刚看无了《跟我一起写makefile》,非常感谢作者你写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写这遍文档并且免费的公开,共享,这对我的帮助真的很大,很感谢。对于那些无耻的人,就是要用法律让他们知道,他们是在污辱他们自己的人格。支持楼主你的行动,坚决追讨赔偿。坚决追讨实际的利益。
    #EricKwan 发表于2006-03-27 21:19:00  IP: 222.1.100.*
    看了这条短信就感觉你的对手正处于一种临终前的抓狂状态。告诉她,不是内心黑暗,是抱着一种打蟑螂的心态做事,虽然恶心,但还是要打。
    #bitfan 发表于2006-03-27 18:54:00  IP: 211.68.13.*
    我也是个作者,深知写书的艰辛,总有一些人只看到出书可能带来的利益,却不愿付出艰苦的劳动。我最近刚出的有关.NET的一本书,光积累素材就用去一年的时间,写作用去9个月,再加上3个月连续三次的审校,两年才出一本书。
    如果换作我的书被抄袭,我一定是非常愤怒!岂能让这些不劳而获的人得名得利?!
    支持楼主陈皓。
    不过在具体方法上要灵活。象楼主将章忆文的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我不太了解相关法律,建议你找懂法律的人问问。我个人觉得这样不妥。做事不能走极端,尤其在中国,否则事情可能会走向反面。
    中国是一个“潜规则”盛行的国度,但这些影响中国进步的“潜规则”必须打破。
    鲁迅说过的,中国就是一间铁屋子,需要有人去惊醒睡梦中的人,才有打碎这铁屋子的希望。
    希望楼主一文面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道,另一方面也借助网络来增强中国的版权意识。大家共同努力,共同打破这间铁屋子!
    #阿楠 发表于2006-03-27 23:14:00  IP: 60.32.120.*
    去网上搜了搜,这个章女士就知道她出的书是什么货色,别的不说了,引用现在非常流行的一句名言“人不能无耻的这个地步!”
    #给陈哥留言 发表于2006-03-28 08:47:00  IP: 218.77.58.*
    陈哥,支持你打官司维权。
    只为了争一个道理,也要让犯了错还嚣张的人,在法律面前增加点羞耻感。
    如果每个被侵权的人都不较这个真,那么抄袭只会越来越多。

    无论如何,都支持你。
    #陈皓 发表于2006-03-27 22:23:00  IP: 210.82.49.*
    bitfan, 感谢您的提醒!差点忘了这茬。
    #duncan 发表于2006-03-28 09:43:00  IP: 222.191.179.*
    如果是事实的话,章忆文真是个小样,严重鄙视清华大学出版社以及垃圾编辑!!!!!!!!!
    #salas 发表于2006-03-28 10:23:00  IP: 61.149.80.*
    哦,原来sun就是章某人啊。继续继续,果然是那副嘴脸!虽然这里比不上《人民日报》,但绝对可以让章某在这里自由地污辱自己的人格。
    #sun 发表于2006-03-28 09:48:00  IP: 221.218.18.*
    我现在终于体会到,鲁迅先生所说的什么叫“出离愤怒”。
    昨天我的确给陈皓打了电话,原因我昨天看到他采用诸多侮辱性的语言进行了人身攻击(包括对出版社的攻击),我告诉他网上帖子不是我发的,而且没有必要降低自己的人格相互谩骂。他却很无耻地说,那你去告我呀!
    我告诉他采用侮辱性的语言,其实是反映了自己内心的黑暗和人格的低下,他没有话说,才挂短了电话。所以我才发短信说“我觉得(你这样无耻的行径)是在污辱你自己的人格”。
    后来5分钟后他又打电话问我要作者的电话,我告诉他目前没有他就挂断了(太没有礼貌了吧)我就又发短信想办法找到给他。
    他也完全否认两年前所说的要求在清华主页上登两年道歉这件事了(我想到目前反是对他不利的他都会否认了)。
    从另一方面来讲我即不是本书的作者也不是本书的策划,只是当初觉得他要求在主页上登两年道歉信以及在主流报纸,如计算机机世界报或人民日报(各位不知哪位见过这种报纸充许登这种文章的,当时这些疑虑我也向陈皓提出了,可他一口拒绝),但不知他为何就要这样诋毁并侮辱于我!?
    昨天我问他凭什么就说我丢了清华的脸,他说应为我不能答应道歉的事。试想道歉两年是我一个部门主任能够决定的吗?!而且又为何这样要求后又在今天予以否认呢!?
    我又问他,你了解我吗,他竞说了解,我就质问他,我们只是见过一面,你就敢说了解我,并可以这样进行人身攻击!?

    从 以上这些经过来看陈皓是一个内心狭隘、扭曲的人,纯粹是有“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阴暗心里。
    这样的人见不了阳光,也活得不会快乐!!

    我希望大家法庭上见,而不躲在这里胡说八道!!

    这里的空气太污浊了,黑暗已经遮住了光明!!


    希望大家不了解情况的,了解后再发言、
    #wangsheng 发表于2006-03-28 10:24:00  IP: 222.128.1.*
    强烈支持搂主的正义行为。
    #flower.b 发表于2006-03-28 09:51:00  IP: 219.136.16.*
    支持楼主。确实有些名牌大学太无耻。上海交大、清华啊。都依仗自己的名气弄虚作假!~ 清华大学出版社可以与上海交大的“寒心”芯片向媲美
    #roydu 发表于2006-03-28 09:56:00  IP: 61.48.105.*
    彼此



    彼此



    虽然他们有错,但也要注意一下自己的形象

    中国毕竟是一个儒家的文化

    各方都需谦虚,该出钱出钱

    该理解理解

    别把这样的事搞的没意思

    再说,你写书他们出书以后还要合作的,

    还是那句,无论对谁


    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啊
    #csdnH 发表于2006-03-28 09:59:00  IP:
    本来天下乌鸦一般黑,
    包括你我,
    这世道混口饭吃不容易,
    所以说做错了事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可是做错了还在坚持自己的立场,
    坚持认为自己情有可原,
    恐怕很难得到别人的支持了。
    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
    希望这些编辑经历这些事情能有点进步。
    从个人来讲你或许会在出版社里
    混不下去了,可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
    草率出一本书,会害多少人?
    钱是小事,学习的过程会走多少弯路?
    浪费多少时间?
    踏踏实实把自己的事情做好,
    世道再怎么不公平,你受冤屈的概率都不会很大。
    #五指枫叶 发表于2006-03-28 10:04:00  IP: 61.144.207.*
    tmd 章忆文这个人真恶心 还一副抄了你的文章怎么样的嘴脸!!
    #看来清华抄袭成风呀!别的不说了 发表于2006-03-28 12:28:00  IP: 60.32.120.*
    据华夏时报27日消息 原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助理刘辉因涉嫌学术造假,被撤销教授职务,清华新闻中心有关负责人昨天向记者证实此消息。
      学术成果存在严重不实

      日前,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原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助理刘辉被学校撤销了清华大学教授职务,并解除了与他的聘任合同。昨天清华大学新闻中心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了这个消息。

      记者获悉,原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助理刘辉是由于在申请清华大学职位、职务中在个人网页中提供的个人履历、学术成果的材料存在严重不实,被撤销职务的。清华大学新闻中心有关负责人也证实了这个原因的正确性。

      据了解,早前方舟子发过《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助理刘辉教授如此伪造论文发表记录》一文,指出署名为“LiuH”的论文作者并不是刘辉,而是另一位学者,同时还就刘辉简历中的“1999-2004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外科研究中心主任”提出质疑。刘辉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论文并不是他的,但认为是“图书馆在检索时出了问题,因两人英文名字缩写完全一样,所以误将该论文收入他的名下。”

      清华大学新闻中心这位负责人还进一步证实,对刘辉作出这个决定,是在3月10日的2005~2006学年度第12次校务会通过的,“当时是根据学校作出的学术方面的相关规定处理的。”

      解除院长助理聘任合同

      记者了解到,这位负责人口中的“规定”,指的正是《清华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和《清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校务会正是依据这些,认定刘辉的行为“属学术不端”,作出“撤销了清华大学教授职务,并解除了与他的聘任合同”的决定。
    #popy 发表于2006-03-28 12:31:00  IP: 222.92.90.*
    继续支持CH的行为!!!!!!!!!!

    这社会一些人,偷窃别人的成果,不光没有一句“谢谢”,还理直气壮!!!!!BS之

    继续支持CH
    #xp 发表于2006-03-28 13:30:00  IP: 218.18.151.*
    学术界有一群渣子!!
    #hehe 发表于2006-03-28 10:44:00  IP: 61.232.3.*
    章忆文 发表于2006-03-28 9:36 AM IP: 221.218.18.*
    sun 发表于2006-03-28 9:48 AM IP: 221.218.18.*

    为啥这俩内容完全一样呢?不是说"网上帖子不是我发的"吗?不明白……
    #baiduan 发表于2006-03-28 10:56:00  IP: 61.233.18.*
    作为csdn的一员,我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楼主能够在图片里隐藏sun的电话,信箱让我觉得lz还不错。
    但是道歉2年是过分了,只要真心道歉并赔偿损失,一个星期,一个月就
    够了。如果我做了错事,让我每天都去道歉,我也会烦的。。。。

    对sun的话我认为还是有一定的可信度的,毕竟作为一个主人他不可能
    在登报道歉2年的事情上自作主张,造成的影响太大了。。。而且他的
    短信也并没有辱骂之意。
    可是在这个blog里他却出言。。。嗯。。说什么好呢?总之,sun的
    后半部发言让人心生反感。。。。


    所以是好是坏,不好判断。。
    我认为侵权是sun一方的不对,要求过分是lz的不对。庭外调解算了。

    #charon 发表于2006-03-28 10:58:00  IP: 220.189.223.*
    有什么好吵的,一个说另一个人格低下,另一个说这一个品质恶劣,看起来两边对自己说过的话和听到的东西都没有一个一致的说法。建议以后把所有的通话都录音然后做成mp3挂倒网上来,否则,还真不知道谁是谁非,都是一面之词。
    #dafeiying 发表于2006-03-28 12:50:00  IP: 218.17.221.*
    支持楼主
    现在社会变了,经常出现一些人打着旗号"你在污蔑你的人格"
    本人非常吃惊!!!!!!!!!
    为啥不到法院解决问题呢???
    是对是错,看看法律怎样判定!!!!!!!!!!
    为啥说别人 "污蔑你的人格"呢???
    还是先想想自己吧

    #支持维权! 发表于2006-03-28 11:05:00  IP: 61.174.150.*
    支持维权!
    #bullshit 发表于2006-03-28 11:07:00  IP: 218.70.172.*
    如果清华大学出版社都造假了....这样的问题也真值得我们去反思啊..
    #比尔盖锅 发表于2006-03-28 11:12:00  IP: 222.18.18.*
    一群S B ,死去吧
    #BG 发表于2006-03-28 13:55:00  IP: 218.10.80.*
    网络发展到今天,找一个完全自己创做的人不容易了。抄袭似乎是件常事了,见多不怪。要抓就抓根吧!
    #terrylai 发表于2006-03-28 13:13:00  IP: 222.20.58.*
    清华大学出版社估计没有预计到这事会闹这么大的,我认为她们肯定以为只要花个3,5百就可以收买陈皓了。其实他们只要看看陈皓的blog上的:“芝兰生于深谷,不以无人而不芳;君子修道立德,不为困穷而改节。”就知道他的为人了,再认真读一读陈皓的《跟我一起写makefile》看看他的文风和思维就知道象lz这样潜心搞技术的人不是象某某人一样只会搞抄袭,搞阴招的人了。

    我开始还以为Sun是开发java的公司呢!原来就是章一文,请不要给清华大学摸黑好吗?清华的声誉现在已经远远比不上当年了,你这帮人还狂摸黑,这样对得起清华的前辈吗?

    支持陈皓,看你的文章我学到很多东西。
    Sun 如果不爽可以到我的blog: http://blog.csdn.net/terrylai 骂我啊。乐意奉陪。坚决站陈皓一边!
    #mailtocc 发表于2006-03-28 11:20:00  IP: 218.19.203.*
    这个编辑,总是在一些短信电话问题上搬弄是非。事实上清华抄了,这是无疑的,那么你清华还有什么资格在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后理直气壮?!
    中国学术腐败以前觉得骇人听闻,后来如梦初醒,到如今的麻木不仁。就是这一帮害群之马造成的,
    这些所谓的高校学者,总是宽于律己,严于律人,贴着清华的标签也无法掩饰内心深处道德上的无耻!
    #ch 发表于2006-03-28 17:12:00  IP: 211.100.12.*
    关注了一段时间,建议陈浩,首先找作者,直接打官司,然后在找清华,追究法律责任。

    让作者完全面对大众,这样或许更好,让那些抄袭的人,有所醒悟。


    这样说来说去,不会有结果的。
    #charon 发表于2006-03-28 11:25:00  IP: 220.189.223.*
    别的我看也不说了,建议大家看一看一个类似案件的判决:
    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966
    可以说,清华出版社的最差底线是这个,因为那个案件的性质比陈老大的这两个抄袭案子要严重得多。
    一周或者两年的道歉以及指定媒体都是不切实际的,要求销毁也因为所占比例太少而不会被法庭支持。
    而且,抄袭作者是第一被告,从出版社和作者的角度来说,还有一场转嫁赔款的官司要打。说白了,作者和出版社的关系就好像博客和博客网站的关系,出问题时出版社起的只是一个审核不严的连带责任。
    #Shiqi 发表于2006-03-28 17:23:00  IP: 159.226.20.*
    to SUN:
    1. 这是清华出版社跟陈皓的事情,不是你跟他之间的个人恩怨。
    2. 清华出版社理亏,那就别耍NB。
    #sgsga 发表于2006-03-28 11:29:00  IP: 222.185.250.*
    清华的人渣
    #david 发表于2006-03-28 11:32:00  IP: 211.155.28.*
    抄袭者还有理啦
    #charon 发表于2006-03-28 11:32:00  IP: 220.189.223.*
    不过,严格说来,如果陈老大不想被人认为是炒作的话,每一个标题里面都必须把那两个作者放到清华出版社之前示众。
    按照法律上而言,作者是第一侵权人,出版社只是连带责任。在标题上放过作者揪住出版社,难免会让人有误解
    #ephoenixzh 发表于2006-03-28 11:32:00  IP: 222.168.11.*
    嘿嘿,看到有人在这里反驳呢。事情总有水落石出的一天,到时候看看什么是名校嘴脸。
    店大欺客,出版社名气大了也就欺负人。可惜吖,哪里有侵犯,哪里就要反抗。

    兄弟,哥们支持你!!!
    #gd 发表于2006-03-28 16:43:00  IP: 61.52.0.*

    清华大学出版社应该公开向所有读者道歉!

    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大多书刊都很权威的

    不知道抄袭的还有多少

    实事求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要用他的文章你把他纳进编委会就行了

    #yamijia 发表于2006-03-28 15:21:00  IP: 218.247.0.*
    支持楼主!
    楼主与清华社的纠纷目前看来都是一面之辞,是非曲直无从判断,这方面我不发表评论,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的书确实“抄袭”了,这个是事实。
    这件事的意义并不在于支持某一方,而在于支持楼主能够打击这种抄袭的风气。
    #op 发表于2006-03-28 16:51:00  IP: 221.10.4.*
    Fuck章忆文,丢清华的脸,清华怎么有这种垃圾哦
    #op 发表于2006-03-28 16:53:00  IP: 221.10.4.*
    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先得自己尊重自己,再次鄙视章忆文这种垃圾
    #xman0445 发表于2006-03-28 12:04:00  IP: 218.194.32.*
    让人感觉到象在看 罗生门
    #func 发表于2006-03-28 15:32:00  IP: 61.191.157.*
    重点看了sun在这篇的回复,我也看到了你对博主的一些人身攻击的词语,
    撇开人身攻击不谈,你们抄了人家,就不要说什么“光明、黑暗”的,因为你们制造了一定的黑暗。
    我们的社会太多不正义的事,至少给人感觉这样。在这样的环境下让人恼火,脾气不好,难免对人骂几句。但失道寡助,人格如何不是某一人说说就掉下来的,只因为自己失道而贬低自己的人格。
    用于承认错误,无论对于sun女士,还是清华出版社,这是勇敢的表现,也是一份价值不扉的财富。如果在大报上放2年广告,我认为这是一侧非常好的广告,虽然有炒作之嫌,但我是读者,我还是会相信它。可能见报了,感觉是被叛输的,不是情愿的,但积极承认错误,至少会得到作者的信任,我相信这点。出版社不能得罪的是谁,就2个:作者和读者。这是出版社的道。

    说点现实的,最好上法庭裁决,让对者的正义得到伸张,错者的错误得到惩戒。仅在网上舆论一下不是最好的。
    #gd 发表于2006-03-28 17:11:00  IP: 61.52.0.*
    清华大学出版社的网站也得改版了

    商业化的味道太浓烈

    没有给读者提供方便的服务(课件下载,问题反馈等。。。)

    别忘了你卖的是知识这种特殊的产品

    别忘了你打的是清华大学的牌子

    你应该为你的国民提供廉价的知识

    来提升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学学人家人民邮电出版社

    虽然你可以不买他的书

    但你照样可以从网上下到他的课件

    学到知识!

    看看http://www.ptpress.com.cn/download/
    再看看http://www.tup.tsinghua.edu.cn/
    你就可以看到清出是个纯商业网站
    就像路边叫卖的人:“你买书吗?”
    这种味道,商贩的感觉。
    21世纪了,提升服务,就提升了竞争力!
    看来中国的大学,大学附属机构也要接受市场经济的冲击
    优胜劣汰。让他的水平在市场经济中得到检验!
    #猪导时代 发表于2006-03-28 21:50:00  IP: 220.162.67.*
    sun的回复是有一定的可信度,但是这么吵来有意义吗?
    问题的关键不是在这些言语中、字眼中钻牛角尖,主要问题就是——清华大学出版社所出版的《软件工程理论与实践》和《LINUX C编程》抄袭当事人陈皓的《编程修养》,《跟我一起写Makefile》和《用GDB调试》里面的内容,那主要就要对这件事在进行处理,而不sun回复说的某某某侮辱到了某某某~~
    真正问题认真解决,没必要节外生枝,多出一些无厘头的理由出来。
    现今社会上学术界抄袭成风的现象已经存在N年了,支持陈晧的维权行为。鄙视清华大学出版社的侵权行为!
    有错就改,这才叫有德!
    #chris 发表于2006-03-29 00:07:00  IP: 222.68.16.*
    不讲道理,谁都会啊,
    是你清华抄了楼主的伐啦,我就鄙视你一下,
    我就鄙视你人格,你又能怎么样

    看你那说法好像你抄了人家的
    倒还是人家人格低下了
    #salas 发表于2006-03-29 00:12:00  IP: 61.149.80.*
    我也一直在想,蟑女士所说的“陈皓要她在《人民日报》上道歉两年”是否有根据?如果是真的,那么LZ的说这句话的目的是什么?陈皓的动机又是什么?如果LZ想要诋毁清华出版社,或是炒作他自己,为什么两年前他不做?还要等到今天?难到他算准了今天还有第二本书?如果陈皓这么NB的话,为什么他不直接说“中央电视台”?看看LZ的文章不难知道,他是一个酷爱专研技术的人,能做出这么没有逻辑性的事吗?这其中必有文章。蟑某人,你说是吧?
    #无奈彷徨 发表于2006-03-28 22:10:00  IP: 221.222.78.*
    这里有做过编辑或者在出版社工作过的吗?或者谁了解出版社和编辑的工作流程。

    首先应该明白,抄袭的是书的作者而不是出版社,但书被发行出来出版社策划编辑、责任编辑、复审、终审都负有一定的审核不严的责任,我想搂主应该分清谁是主要责任人。

    搂住在这里大张旗鼓的指责出版社而放过作者这个主要责任人,未免让人觉得有炒作之嫌,毕竟清华大学出版社比作者更能引起大家的注意,而且现在的炒作也见得太多了。

    大家能在这里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出发点都是好的,但是也出现了很多不文明的语言,我想这是很不应该的,也是有损自己人格的。


    #第六世纪 发表于2006-03-29 00:43:00  IP: 221.218.163.*
    #打击盗版 发表于2006-03-28 22:30:00  IP: 221.222.78.*
    还是让我们从打击盗版开始吧。从使用正版软件、看正版书开始。

    现在的出版业不好做啊,盗版太猖獗,出版社不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根本赚不了钱。

    什么时候大家的知识产权意识都提高了,就不会出现这种事情了。

    最后一句话:从自己开始,少说多做吧,不要只做嘴上的愤青。
    #zola 发表于2006-03-29 01:47:00  IP: 220.168.8.*
    支持陈皓,
    陈皓的动机很简单,让抄袭者受到惩罚,让违法者受到惩罚,让这世界变得更干净点.支持陈皓,鄙视章忆文!
    #V6 发表于2006-03-29 08:32:00  IP: 219.130.87.*
    你手机是V6吧.呵呵.
    #如路 发表于2006-03-29 10:02:00  IP: 219.238.168.*
    作为编辑,犯了错误,要勇于承担责任,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作为被抄袭的作者,无论提什么样的要求,都是可以理解的,要求是否过分,是另一码事。
    总之,希望出版社的编辑多站在作者的立场上考虑考虑。如果不这样做而且还对作者进行人身攻击,我想,这违背了编辑的职业道德。
    我也是一名计算机图书编辑。我觉得作为编辑,最起码要有3个负责:对读者负责;对作者负责;对出版社负责。
    #支持楼主。 发表于2006-03-28 19:17:00  IP: 59.72.3.*
    支持楼主。
    中国人QJ了太多开源成果和老外的文章,是时候让大家醒醒了
    #猪导时代 发表于2006-03-29 11:15:00  IP: 220.162.64.*
    总觉得现在中国搞技术的比那些搞笔尖的更难赚钱!
    #小李 发表于2006-03-29 10:31:00  IP: 222.84.158.*
    看到这件事真的觉得到底什么才能强国,现在根本就没有多少人喜欢搞创新了,写程序的大部分都是改人家的源代码,出书的都是抄袭人家的,要不就是翻译人家国外的,中国得的技术人员都在赚钱呢,不管怎么说,抄袭人家的就是错,关人家人品什么事情呢,你抄袭了人家的书,就已经代表尼人品低下了,还有什么好狡辩的呢? 还是在其位,谋其职 吧,出版社到底应该是干什么的,好像想想得!!教书育人就是该这么弄得么?一副到毛盎然的样子
    #飞熊 发表于2006-03-29 09:08:00  IP: 59.44.116.*
    口水仗打得真有趣,呵呵!

    SUN的发言,总是抓住楼主说话中的漏洞,说了不算、口出粗言等等,确实很有心思。再这样说下去,只怕本来是要争什么都给忘记了。

    想想也觉得正常,毕竟楼主是做技术的,而对方是做管理的,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政客。说得越多,必然对楼主越不利。

    我觉得楼主还是少说几句比较好。只争取你想要的,其它一概冷眼旁观,然后发表出来让大家评论就行。
    #kisssy 发表于2006-03-29 11:26:00  IP: 219.239.17.*
    kisssy支持你
    #ss 发表于2006-03-29 09:35:00  IP: 61.49.103.*
    象清华出版社这样出书,还不如摆地摊开服装店,做买卖了.
    #philip 发表于2006-03-29 11:38:00  IP: 218.1.92.*
    支持!!!!!!
    现在国内作者出的书大多数都是抄的。不过是‘高明’和‘不高明’而已。
    希望楼主能给那些人和出版社一个沉痛的教训。
    #alaiyeshi_peter 发表于2006-03-29 09:46:00  IP: 219.239.194.*
    清华出版社最让人无法接受的是,你出版了有问题的书,当耗子提出意见以后,不但没有停止销售,还继续弄了新的事件出来,所以错在出版社,不要转移话题,
    #pp山 发表于2006-03-29 11:38:00  IP: 211.144.14.*
    我支持盗版,因为我就这个收入水平,也就这个消费水平!

    --------------------------------------------------------
    还是让我们从打击盗版开始吧。从使用正版软件、看正版书开始。

    现在的出版业不好做啊,盗版太猖獗,出版社不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根本赚不了钱。

    什么时候大家的知识产权意识都提高了,就不会出现这种事情了。

    最后一句话:从自己开始,少说多做吧,不要只做嘴上的愤青。
    #sImon 发表于2006-03-28 20:33:00  IP: 222.90.212.*
    支持与鄙视
    #pp灞?Url= 发表于2006-03-29 11:42:00  IP: 211.144.14.*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合什么理,合现在这个大环境的理
    #质问 发表于2006-03-29 11:43:00  IP: 125.93.33.*
    抄袭~~了,还有理呢?

    大家吵来吵去没有用!法庭上见高低吧!

    一个人格低下,一个品质恶劣,这样的言词都有损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的形象。希望大家注意言行。过者当究,但不必过分以言词表达你的愤慨。

    犯了错误,还是快的改正吧,到了人心所向时,怕是没有机会了。
    #小江 发表于2006-03-29 12:59:00  IP: 222.66.45.*
    飞熊说的不错,仔细看了sun的发言,完全是那种把正题拐走,只说自己委屈的‘会精’,什么东西都推的一干二净。佩服啊。
    另外问一下sun,你不能决定的事情不会向上请示吗?是不是觉得抄袭本身是件很小的事情,拖拖就过去了。嘿嘿,没想到吧。现在这么多人都知道啦。
    #TONY 发表于2006-03-29 12:04:00  IP: 221.122.55.*
    “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新华之校训,当然出版社可以说tsinghua U是tsinghua
    U,出版社是出版社,你挂着别人的牌子,就不能给tsinghua的百年招牌抹黑,首先作者明火执仗的抄袭别人的劳动成果就是错了,编辑没有发现也好,抱着侥幸心理睁只眼闭只眼也好,编辑也错了,出版社出版了有抄袭内容的书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陈皓先生造成了伤害,出版社也错了。陈先生在这件事情中一人对抗卑鄙的抄袭者,无知又无畏的编辑,无耻蛮横的出版社,属于弱势群体,如此明显的事实面前,还有人嘴硬如此,以出版界的潜规则为接口,以d版OS这种和抄袭剽窃八竿子打不着的理由为借口,不能不让人觉得好笑,也不能不让人觉得悲哀,为堂堂出版社编辑的水平发笑,为现今出版界糟糕的环境悲哀。
    整整两年时间仍然不认错不道歉,这其中发生了怎样的交锋,敷衍,谩骂旁人不得而知,但是,就算是陈先生有过过激言语我也能够理解,我相信任何处于陈先生境地的人都能理解,毕竟是一人对抗一个庞大的利益共同体。
    最后对这些编辑说几句,不要老是分身为自己说话,貌似中立的观点其实逻辑不通,偷换概念,你们不要以为别人都是傻子,人也不能无耻到如此地步。这件事情愈发坚定了原文首先,译作次之,国人著作再次之的观点。

    P.S.:早就将陈先生的“给我一起写makefile”下载过了,看了前几章,真是一份很有价值的资料,对陈先生的辛勤劳动表示感谢!
    #ss 发表于2006-03-29 14:10:00  IP: 221.216.246.*
    听一个清华的学生说这个章忆文和他的老公办了七,八家公司,以克扣译者,作者的稿费及隐瞒图书销售印数等而出名,出这种事一点都不奇怪,陈皓同志任重而道远,加油吧!
    #metal 发表于2006-03-29 15:44:00  IP: 222.215.146.*
    清华的了不起啊。我们这里就有清华的,我没有看出来又什么和别人不一样的地方。甚至还不如一般普通人。虽然清华的很多人都很厉害,但是不是绝对的。我们要理智的看待。
    #无聊 发表于2006-03-29 15:57:00  IP: 203.86.78.*
    半斤八两.
    #鏃犺亰 发表于2006-03-29 16:01:00  IP: 203.86.78.*
    baiduan 在这个BLOG里可是能名字的,只不过图片里没有罢了.抄不抄现在没实际看见不敢说,如果真是这样,有些话到也不过分,但如果不是这样,也别逼人太甚.
    #xyuan007 发表于2006-03-29 16:17:00  IP: 192.168.202.*
    还是法庭上见吧!
    虽然不太了解事情真相,应该保持中立,不过直觉上觉得楼主是对的。

    #wl_99888 发表于2006-03-29 16:25:00  IP: 219.242.118.*
    妈的

    楼主干掉她!

    小样~~~不信治不了这些厚颜无耻的SB!
    #Niker 发表于2006-03-29 16:27:00  IP: 59.37.234.*
    并不是所有的潜规则都是合法的...有问题的所谓潜规则就应该让人打破!
    坚决支持楼主!
    #飞熊 发表于2006-03-29 16:28:00  IP: 59.44.116.*
    我不觉得抄袭有什么不对。毕竟我们都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不借鉴前人经验,还怎么发展呢。但是,当我们站在别人肩膀上的时候,最起码要知道对他说一声谢谢!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抄袭,我觉得也应该给予适当回报。

    清华出版社不告而取地拿了别人的东西,别人发现了,不但不感谢和道歉,竟然还有脸和别人争个面红耳赤,简直是恬不知耻。到底还有没有社会主义荣辱观?!

    我现在总算明白了,胡主席要骂的就是清华出版社。呵呵,打打官司也挺好,八荣八耻正需要宣传。
    #Niker 发表于2006-03-29 16:30:00  IP: 218.16.67.*
    不过中国如果找起来的话,靠抄袭的就大有人在,只因为应该君搭上了所谓名校这班车,才至于被闹得沸沸扬扬的,否则可能大家都会见怪不怪了....
    #sdsd 发表于2006-03-29 17:56:00  IP: 218.26.203.*
    记得一位没有一点社会背景,但现在很富足的朋友讲过:
    没有多少知识并不可怕, 这可能是由于家庭的因素、或者社会大环境,
    或者年幼时的无知,没有好好学习等等原因所造成的……
    没有多少能力并不可怕,能力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之后所积累、所造就的;
    这一切统统没有关系,唯一重要的是——您要学会思考!思考致富!快去看看http://haidongqing.9soho.com/
    #deminy 发表于2006-03-29 20:16:00  IP: 72.38.230.*
    卑鄙无耻的清华大学出版社及其部分工作人员!

    如果清华大学出版社的部分工作人员对我的言行不满的话,可以投诉我。到时候如果投诉属实的话,我一定真诚登报向清华大学道歉。
    #deminy 发表于2006-03-29 20:30:00  IP: 72.38.230.*
    我就在我的网站上用红字挂这两条文章的链接,申讨某些无耻卑鄙的行为。

    至少挂5天。
    #:( 发表于2006-03-29 13:12:00  IP: 219.141.37.*
    电子工业出版社的“飞思”以前还不是一样,出版的Delphi书籍,大段的抄袭。。。
    #tt 发表于2006-03-29 13:28:00  IP: 61.144.106.*
    真是世风日下啊

    难道现在中国的学术界就是这样的吗

    如果是

    我为身为一个中国人而感到可耻

    拜托那些不知廉耻的抄袭者别拿屎往自己脸上捈,

    别丢中国人的脸
    #风凌萧雪 发表于2006-03-29 13:32:00  IP: 220.234.112.*
    大部分的大学教授,除了抄还会啥
    #liuzewei 发表于2006-03-29 19:40:00  IP: 202.101.162.*
    支持陈皓,极为反感编辑章忆文这句话:“这样的人见不了阳光,也活得不会快乐!! ”

    这样的话,让人听了恶心。大家说有没有同样的感觉。
    #猪导时代 发表于2006-03-29 19:45:00  IP: 220.162.64.*
    我觉得我们没必要去反感别人的生活观点。因为就章忆文的这句话,我们可以理解为章忆文现在正是生活在一个阳光明媚的天底下~
    #taskqueue 发表于2006-03-29 22:06:00  IP: 210.34.129.*
    不要和她争,找个聪明的律师,收集确凿的证据,当然也包括他们对你的所有言论的记录。

    然后再找来记者,开打官司,酱紫
    #李小龙 发表于2006-03-30 08:38:00  IP: 166.111.249.*
    耗子,记住法律不相信废话,
    所以要象我本小龙的截拳道一样出招,

    收集所有必要的证据,采取所有必要的手段,哪怕只要求“一毛钱”的赔偿,也要让抄袭者付出代价,前提是你既然决定追究了,就做到底。

    别整那些没用的。
    #JavaPro 发表于2006-03-30 09:53:00  IP: 222.69.24.*
    charon
    你就一sb!
    "所有转载有这篇文章的网页/书籍"清华出版社在你这么一说下好象被人冤枉了?
    #打官司! 发表于2006-03-30 08:54:00  IP: 61.150.96.*
    坚决和他打官司,让他赔偿,赔一百万!——这还不多,还要他公开道歉。
    #charon 发表于2006-03-30 11:05:00  IP: 220.189.223.*
    继续顶
    天下文章一大抄,但是抄亦有道,也要有点专业精神.
    翻译gnu make manual的哥们出来说句话,有没有觉悟承认错误来者.
    建议回头仔细去读一读gfdl(自由文档协议).
    你这种把人家gfdl的文档翻译过来润色一下就当作自己的"跟我一起学makefile",而且一部注明出处,二不遵循gfdl的行为,已经是垃圾了.
    #ss 发表于2006-03-30 11:07:00  IP: 202.204.54.*
    清华的书,参差不齐。抄袭很无耻的。
    #charon 发表于2006-03-30 09:28:00  IP: 220.189.223.*
    我很遗憾。
    作为一名java开发者,我始终在BSD许可下游走,很少触及GPL的东西。但是,自从我关注这次版权纠纷并查阅了若干资料之后,非常遗憾的发现。
    陈皓同志,你已经侵犯 GPL协议在先了。建议各位仔细去研读一下下面这个连接的gnu make manual:
    http://www.gnu.org/software/make/manual/html_mono/make.html
    会发现陈皓的"跟我一起写makefile"的绝大部分是对这个manual的翻译,其中的程序代码甚至是逐字复制的。
    因此,有理由相信陈皓的这篇文章是manual的衍生作品,根据GPL协议,应当置于GPL许可之下,并且在每一个连续逐字复制/翻译的地方著名原作者或出处.
    除非,陈皓有足够的证据给出gnu make maunal是对你的"跟我一起学makefile"的翻译,否则,请停止你的侵权行为:
    1. 在你的blog上声明这篇"跟我一起学makefile"是gnu make manual的翻译改写本,并将其至于gpl协议之下.
    2. 向所有转载有这篇文章的网页/书籍发出修改要求,要求其同步修改到最新版本.并删除侵权版本.
    #hehe 发表于2006-03-30 11:23:00  IP: 210.82.49.*

    charon,我看你也是清华编辑那拨的吧?在这里混淆视听。

    陈皓的《跟我一起写makefile》的最后有这样的话语:“整篇文档的提纲是基于GNU的Makefile技术手册的提纲来书写的,并结合了自己的工作经验,以及自己的学习历程。”

    而且陈皓把这篇文档免费开放,让大家自由传播。也符合GPL的协议,而清华出版社却用于商业目的。

    我一直在想这样一个问题,连你这个蠢货都能找到文档中的某些用例来自GNU makefile的manual,堂堂清华的编辑却不能在审批时找出抄袭的部分,你们究竟是什么用意啊?


    #charon 发表于2006-03-30 10:43:00  IP: 220.189.223.*
    出版社当然有问题了.
    但是出版社是疏忽导致抄袭出版物被出版,而陈皓则是知道自己是翻译+抄的,还把这个东西当作自己的,那时完全的故意行为.
    相比前面他说的那个
    "我希望我此次的这个行为能够唤起大家在心底下摆放已久的,曾经还在年少时拥有的那份激情,那份正义感。再次感谢你的留言,我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其中,能够重新拾起已经被我们丢弃了的“社会责任感”。"
    这个太讽刺了,一个首先故意践踏规则的人,就不要装作那么正义了.
    #sailfar 发表于2006-03-30 10:49:00  IP: 61.183.207.*
    支持楼主
    #猪导时代 发表于2006-03-30 11:35:00  IP: 220.162.6.*
    用意很明显,就是钱。
    他们的眼睛都被钱给遮住了,所以charon才没有看到陈晧的《跟我一起写makefile》的最后的那句。


    我就不信,你们吃那么多钱进去,你死了还能带走?
    留给你们的后代,我就鄙视你们下面18代子孙,这钱很不干净啊~~
    #shingoo 发表于2006-03-30 10:50:00  IP: 61.191.27.*
      声明一下,下面的东西都是我copy楼上的帖子,目的只有一个:顶!让我们讨论下去,继续给楼主以支持!

      以下为copy,不要像清华大学那样堂而皇之地抄之而不认帐!

    ----------------------------------------

    这个编辑,总是在一些短信电话问题上搬弄是非。事实上清华抄了,这是无疑的,那么你清华还有什么资格在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后理直气壮?!
    中国学术腐败以前觉得骇人听闻,后来如梦初醒,到如今的麻木不仁。就是这一帮害群之马造成的,
    这些所谓的高校学者,总是宽于律己,严于律人,贴着清华的标签也无法掩饰内心深处道德上的无耻!

    terrylai 发表于2006-03-28 1:13 PM IP: 222.20.58.*
    清华大学出版社估计没有预计到这事会闹这么大的,我认为她们肯定以为只要花个3,5百就可以收买陈皓了。其实他们只要看看陈皓的blog上的:“芝兰生于深谷,不以无人而不芳;君子修道立德,不为困穷而改节。”就知道他的为人了,再认真读一读陈皓的《跟我一起写makefile》看看他的文风和思维就知道象lz这样潜心搞技术的人不是象某某人一样只会搞抄袭,搞阴招的人了。

    我开始还以为Sun是开发java的公司呢!原来就是章一文,请不要给清华大学摸黑好吗?清华的声誉现在已经远远比不上当年了,你这帮人还狂摸黑,这样对得起清华的前辈吗?

    支持陈皓,看你的文章我学到很多东西。
    Sun 如果不爽可以到我的blog: http://blog.csdn.net/terrylai 骂我啊。乐意奉陪。坚决站陈皓一边!

    yamijia 发表于2006-03-28 3:21 PM IP: 218.247.0.*
    支持楼主!
    楼主与清华社的纠纷目前看来都是一面之辞,是非曲直无从判断,这方面我不发表评论,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的书确实“抄袭”了,这个是事实。
    这件事的意义并不在于支持某一方,而在于支持楼主能够打击这种抄袭的风气。

    op 发表于2006-03-28 4:53 PM IP: 221.10.4.*
    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先得自己尊重自己,再次鄙视章忆文这种垃圾

    飞熊 发表于2006-03-29 9:08 AM IP: 59.44.116.*
    口水仗打得真有趣,呵呵!

    SUN的发言,总是抓住楼主说话中的漏洞,说了不算、口出粗言等等,确实很有心思。再这样说下去,只怕本来是要争什么都给忘记了。

    想想也觉得正常,毕竟楼主是做技术的,而对方是做管理的,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政客。说得越多,必然对楼主越不利。

    我觉得楼主还是少说几句比较好。只争取你想要的,其它一概冷眼旁观,然后发表出来让大家评论就行。

    如路 发表于2006-03-29 10:02 AM IP: 219.238.168.*
    作为编辑,犯了错误,要勇于承担责任,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作为被抄袭的作者,无论提什么样的要求,都是可以理解的,要求是否过分,是另一码事。
    总之,希望出版社的编辑多站在作者的立场上考虑考虑。如果不这样做而且还对作者进行人身攻击,我想,这违背了编辑的职业道德。
    我也是一名计算机图书编辑。我
    #xxxx 发表于2006-03-30 11:35:00  IP: 221.218.22.*
    对于清华大学出版社这样的大社,编辑部有很多。编辑的水平也不一样。各个编辑隶属于不同的部门,部门之间不互相隶属。因此我觉得,还是别一下打击一片好,要集中精力和力量,对准一个目标开火。
    因为这个原因,把所有的编辑都骂遍,我觉得不是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大家知道,出版界有很多黑幕。相对外地出版社,北京的几个大社还算好的了。
    #昨日黄瓜 发表于2006-03-30 10:52:00  IP: 220.166.195.*
    其实重点不在于是否双方侮辱,因为口说无凭。事实在于是否侵权,是侵权就要付出代价。看留言感觉就是在混淆视听,根本没有讲到重点。可惜可惜。
    #duguwuyi 发表于2006-03-29 23:53:00  IP: 58.44.128.*
    这年头无耻的人多了
    建议打官司
    怕什么,又不是你理亏
    前段时间不是有个清华的教授被开除么?
    就这样做
    #ian 发表于2006-03-30 12:17:00  IP: 218.15.22.*
    我听了sun说的:这里的空气太污浊了,黑暗已经遮住了光明!!
    心理总不是滋味,谁对谁错我不知道,应该大家各有各的道理,没唯一标准,但听了上句话,我已经开始偏向于陈某了,就让我呼吸这"污浊"的空气吧,也未必清新的空气一定清新!
    #charon 发表于2006-03-30 12:21:00  IP: 220.189.223.*
    要知道,翻译和"基于..提纲"有本质的区别.
    不论怎么说,gfdl是躲不过的.
    #charon 发表于2006-03-30 14:08:00  IP: 220.189.223.*
    hehe,不知道是博主还是csdn在删帖子。
    是不是有人心虚了?
    #charon 发表于2006-03-30 14:11:00  IP: 220.189.223.*
    陈皓:“整篇文档的提纲是基于GNU的Makefile技术手册的提纲来书写的,并结合了自己的工作经验,以及自己的学习历程。”
    gfdl对翻译和修改的条款:
    8. TRANSLATION
    Translation is considered a kind of modification, so you may distribute translations of the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section 4. Replacing Invariant Sections with translations requires special permission from their copyright holders, but you may include translations of some or all Invariant Sections in addition to the original versions of these Invariant Sections. You may include a translation of this License, and all the license notices in the Document, and any Warranty Disclaimers, provided that you also include the original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License and the original versions of those notices and disclaimers. In case of a disagreement between the translation and the original version of this License or a notice or disclaimer, the original version will prevail.

    If a section in the Document is Entitled "Acknowledgements", "Dedications", or "History", the requirement (section 4) to Preserve its Title (section 1) will typically require changing the actual title.
    4. MODIFICATIONS

    You may copy and distribute a Modified Version of the Document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sections 2 and 3 above, provided that you release the Modified Version under precisely this License, with the Modified Version filling the role of the Document, thus licensing distribution and modification of the Modified Version to whoever possesses a copy
    #charon 发表于2006-03-30 14:14:00  IP: 220.189.223.*
    到底是原文翻译之后的润色还是"基于..提纲"的创作,建议读过原文的再去读一读manual。
    一看就明白了,从内容到例子,绝大部分都是一致的。就是一个翻译而已。
    #鄙视抄袭者和抄袭者的支持者们! 发表于2006-03-30 12:42:00  IP: 210.73.73.*
    清华大学出版社的章某,我看了你的发言,觉得“出离愤怒了‘。
    看来,抄袭是个不争的事实了--你们出版社没有审校出来,自然负有责任! 在这里进行狡辩,还摆出道貌岸然的样子来。 我看,楼主的文章中没有人身攻击,倒是你的回复中充满了毒药和暗箭!

    抄袭者固然可耻,但使得抄袭者得逞,并为之遮羞挡丑,推卸责任者,更是卑劣。我希望随着社会的进步,能彻底埋葬这样的一批学术蛀虫和尸餐素位者!
    #一定要找到真理 发表于2006-03-30 11:51:00  IP: 221.218.22.*
    我觉得还是没有看清事情的全部真相,作者和编辑都各有道理。对于作者,出版社是强势方,大家很容易都同情作者去。没有人喜欢自己的作品被抄袭,因为都是自己辛苦的结果。作者自己要注意,现在写书都是互相有参考的,你的书有没有抄袭外国和国内其他图书的情况呢?如果有,那么担心外国出版公司告你。这些可都是现实的问题,我处理的一些案例都有过。
    不过我觉得还是要追求事情的真相。既然作者认为被侵权了,我觉得一定要上法院解决去,也可以让这么多关心你的朋友看到正义的判决。
    大家再在这里说很多义愤填膺,甚至攻击的话意义不大。如果支持作者,就拿出实际行动,让他去法院告去。
    #飞熊 发表于2006-03-30 16:41:00  IP: 59.44.116.*
    用途决定性质!国家有明文规定:用于学习和研究之用不算盗版。
    退一万步说,即使楼主也侵权了,那按有关规定修正就可以了,和清华出版社一点关系也没有,根本不必在这里讨论。

    清华出版社的抄袭内容已经被用作商业用途了,因此清华出版社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LIXUNYUN 发表于2006-03-30 16:47:00  IP: 218.106.120.*
    to:飞熊 ,

    说的好!

    从今以后我本人再也不买《清华大学出版社》的任何东西(包括我认识的所有人)
    #sailfar 发表于2006-03-30 16:51:00  IP: 61.183.207.*
    to charon: 你是托儿,先鄙视一下,

    一直在看着事情的发展。
    好悲哀的事情,那么大一个出版社出了事情却不敢认帐,须知伤口是越捂越臭的啊。
    希望公道正义得到声张。
    再次表示支持陈皓。

    #FREE 发表于2006-03-30 20:45:00  IP: 58.35.140.*
    本人想从法律角度谈一下个人看法:
    (1)陈hao:侵权
    (2)作者:侵权
    (3)出版社:侵权

    还有,出版社和作者订的合同无效,至少部分无效

    charon是小人,可是法治社会不怕小人,小人没错,陈hao不是完全干净的,可是作者和出版社并不能就此逃脱。50步和100步还是有差别的。

    只要权力分割,司法独立, 即使是在中国的法律体系里,作者和出版社也是不可能逃脱的。也许,随之会有 陈hao 自己 ; 作者 vs 出版社 这样两件案子。

    不知道谁熟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的法律或者有这方面的朋友,谈谈他们的看法。

    #charon 发表于2006-03-30 20:53:00  IP: 220.189.223.*
    to:猪导时代
    回去读一读gfdl再回来说。翻译一盘文章,删掉其中的几句,难道就不是翻译了?作为原作者绝对不会授权这种不忠实的翻译。

    to FREE:
    侵权也分故意和无意
    陈皓和那本书的作者都是有意侵权,而且都通过侵权而得益。
    而出版社是因疏忽而侵权,但也通过这个得益。
    这个不是五十步笑一百步,而是一百步在笑五十步
    #charon 发表于2006-03-30 17:02:00  IP: 220.189.223.*
    hehe,一是一,二是二
    清华出版社还有那两本书的作者存在抄袭的错误,人家也承认了。只不过还在纠缠于怎么道歉的问题。
    但是陈皓作了全盘翻译和删节的事情,却只承认"整篇文档的提纲是基于GNU的Makefile技术手册的提纲来书写的",让人以为内容都是自己"并结合了自己的工作经验,以及自己的学习历程"。其实内容也是翻译的,这算什么?应该是故意而为罢。
    至于"国家有明文规定:用于学习和研究之用不算盗版。",明显是瞎掰,有本事倒是把这个的明文拿出来亮亮,敢情学校就不需要买正版软件?
    再怎么说,人家原作者写这个manual也是付出了很大劳动的,陈皓看到别人抄袭你的翻译就忍不住,但是你翻译并删节了别人的东西还说只是基于提纲,属于比抄袭更加恶劣的情节(因为属于撒谎行为),难道就问心无愧?
    不要以为这天底下没有明白人
    #charon 发表于2006-03-30 20:59:00  IP: 220.189.223.*
    而且,从gfdl的角度来说,如果那本书的作者在抄袭的时候是完整的抄袭,那么是不算作侵权的。完整的重新发布是对gfdl的尊重。那才叫作尊重和传播知识。那本书的作者错就错在抄了一个错误的不遵循gfdl的文章。
    什么是自由精神,自由就是你可以自由传播,不论是商业的还是非商业的,只要你遵循知识创建者的规则。
    而不是把别人的可以自由传播的文章改头换面署上自己的名字,然后意图收取自己的商业费用。
    #charon 发表于2006-03-30 19:12:00  IP: 220.189.223.*
    hehe,看看谁是法盲,显然,下面的法律规定是由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注意,这句: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那篇manual的作者通过gfdl发布文档,已经声明了自己的权利:即复制/翻译/改写者应当仍然遵循gfdl。
    而陈皓的做法,一者通篇翻译删节而只承认是"基于..提纲",已经违反了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法律规定"
    而翻译之后不以gfdl发布,就已经触犯了原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所以,多理解一些法律吧,不要断章取义。

    #charon 发表于2006-03-30 19:17:00  IP: 220.189.223.*
    复制gfdl的文章,那是没有问题的,不论是商业还是非商业用途。只要你不把它的东西说成是自己,而且,保持它的完整性。
    至于复制代码,对于gpl的代码,你如果复制到了自己的程序中,对不起,如果你的程序需要公开发布,那么必须也是gpl的。
    如果是bsd,那就没关系,只需要在复制处指明出处和许可证即可。
    gfdl有很重要的一点,包括gpl, 就是你不能拿gpl的东西或衍生作品去收取别人的使用费用。请注意,linux发布,收取的都是服务费和介质费用,而不是版权费用。
    #hehe 发表于2006-03-30 17:14:00  IP: 210.82.49.*
    我学makefile这么多年,一直都找不到一份比较完整的中文文档。我相信,现在在网上讲makefile的只有陈皓的这篇文章讲得是最好的了,无论他是否借鉴参考GNU的makefile手册,我想,陈皓此举更多的是为了知识的传递和共享,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我相信,读过这篇文档的大多数人和我一样,都会觉得这是一篇难得的,有价值的文章,我们才会为陈皓写出这样一篇文章而叫好,而且我们也从中受益非浅。我觉得陈皓是在做一件有利于大众,有利于中国软件的事。他即使以此出版,我也会毫不犹豫地花50元钱或是更多的钱买这篇文章。但是他没有,他就那么简单的把其放在网上共享给大家,让大家任意的转载。

    对于charon的行为,让我想到了“小人长戚戚”,charon的目的特别明显,也别有用心。不过,这也让我看到了清华出版社的人是那么的无耻!
    #charon 发表于2006-03-30 19:22:00  IP: 220.189.223.*
    hehe
    “他即使以此出版,我也会毫不犹豫地花50元钱或是更多的钱买这篇文章。但是他没有,他就那么简单的把其放在网上共享给大家,让大家任意的转载。”

    注意,这篇文章陈皓不是原作者,他只是一个不忠实的译者(对原文有删节),但是他没有声明这一点,而只是说文章的提纲基于manual的提纲,而言下之意内容是自己的经验积累。已经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权利,包括原作者的署名权。
    这个做法,和清华出版社有什么区别?
    两个都违反了gfdl,而且,陈浩是故意的,而出版社是无意的。
    所以,在道义上,陈皓并没有高尚的余地。
    #猪导时代 发表于2006-03-30 19:27:00  IP: 220.162.6.*
    吵到现在,好象把话题转移到陈晧直译了gfdl里面的内容,但是至少陈晧有说明出处。
    但是清华出版社呢?
    拿了人家的东西,认罪态度还这么差?
    说说吧,《软件工程理论与实践》的第一作者——王立峰,一位开公司的小老板。还有个神秘人物——章华。《LINUX C编程》的作者——李玉波,这位牛人在学校时看了陈晧的文章,一年后就可以出书了,而且还心存侥幸的直接抄袭了陈晧发表在CSDN的MAKEfile和GDB的内容。
    就这两本书的署名作者的身份、背景就可以看出来清华出版社的处事态度——能赚钱就行,管你丫的作者是不是弱智的
    charon,我很赞赏你的执着,感觉你就像是受了伤的禽兽,被猎人打伤了,就要和猎人同归于尽。
    #椋炵唺 发表于2006-03-30 17:17:00  IP: 59.44.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现在法盲真不少,呵呵。我勉为其难做会律师。
    有兴趣可以自己查查全文。


    #猪导时代 发表于2006-03-30 19:32:00  IP: 220.162.6.*
    charon,你很会咬文嚼字,那你自己都说了,陈晧是通篇翻译删节,那么可以理解为陈晧并没有全部翻译gfdl的东西。那陈晧说的"基于..提纲"是没有错的啊。
    #LIXUNYUN 发表于2006-03-30 17:20:00  IP: 218.106.120.*
    To:hehe

    您说出了我们的心声!(陈皓此举更多的是为了知识的传递和共享,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

    BTW:奉劝charon,改邪归正,不能为了钱,而污蔑了自己良心啊!!!(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
    #zppaaa 发表于2006-03-30 19:34:00  IP: 58.49.235.*
    to charon
    鄙视你,更觉得清华出版社是个垃圾。。。。。
    陈皓支持你
    在鄙视下charon
    #otw 发表于2006-03-30 21:38:00  IP: 222.248.72.*
    这个charon 是不是有些毛病, 好像一直想证明一个强盗是无辜的, 奇怪
    #JACK94007 发表于2006-03-30 21:47:00  IP: 222.244.76.*
    charon先表观点不要转移视线:
    出版社在这次侵权事件中是对是错?
    该不该受惩罚?
    #飞熊 发表于2006-03-30 17:36:00  IP: 59.44.116.*
    楼上说的好啊!
    学习和交流是我们程序员的本分,有好文章当然应该翻译出来和大家分享。
    有哪位是从没copy过别人代码或文章的?
    MSDN里大部分代码我都copy过,是不是我也早就侵权了?charon的评论里也copy了大量文章,是不是你也侵权了?扯淡!不copy还怎么学习和交流啊。我们都没有拿出去出版,根本没有侵权之说。
    区别就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JACK94007 发表于2006-03-30 21:52:00  IP: 222.244.76.*
    charon 发表于2006-03-30 8:59 PM IP: 220.189.223.*
    而且,从gfdl的角度来说,如果那本书的作者在抄袭的时候是完整的抄袭,那么是不算作侵权的。完整的重新发布是对gfdl的尊重。那才叫作尊重和传播知识。那本书的作者错就错在抄了一个错误的不遵循gfdl的文章。

    请问那书的作者可是用英语发表的书...


    #猪导时代 发表于2006-03-30 22:15:00  IP: 220.162.6.*
    charon很喜欢跟人玩文字游戏,可见是个政客出身的。
    #JACK94007 发表于2006-03-30 22:15:00  IP: 220.168.51.*
    GFDL的前提是先声明条款...那作者的书里面那里提到了啊
    不但抄还抄(你charon说的)所谓的"翻译,并删节"的,可见技术水平之恶劣,出版社的都干
    什么去了...
    何况,现在还没有权威的机构来证实楼主的是使用了你所讲的翻译修改了你所列的文章...
    不要在这里遮羞,先找个权威点的说明那楼主的文章是侵权,即使是这样,根据GFDL楼主还是可以联系作者寻求获权,但是文章是楼主翻译国内法有相关规定,你抄了他的还要看国内法...
    #JACK94007 发表于2006-03-30 22:19:00  IP: 220.168.51.*
    他玩文字游戏厉害,虽然我是学理滴好歹高考语文也有119分.....
    #猪导时代 发表于2006-03-30 22:23:00  IP: 220.162.6.*
    其实charon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来搞混!
    随便他了,一个简单的问题搞得好象很复杂似的。
    #salas 发表于2006-03-30 22:29:00  IP: 61.149.81.*
    我想问我们著名的“法学专家”charon一个问题。你一天从早到晚的在这里鼓吹GFDL和法律知识,你为什么不去法院告呢?像你这样一个“法学专家”早就把这个事情说的那么确凿无误了,应该去法院告了吧?为什么在这里喋喋不休呢?你想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呢?

    hehe说得好,charon的目的特别明显,也别有用心。不过,这也让我看到了清华出版社的人是那么的无耻!绝对无耻!!

    #LIXUNYUN 发表于2006-03-30 16:34:00  IP: 218.106.120.*
    to:charon(一看就是个托儿,99%的人都很厌恶你这种人)

    我将你的名字的中文翻译送给你~

    (将亡魂渡到阴界去的)冥府渡神
    #飞熊 发表于2006-03-31 09:32:00  IP: 59.44.116.*
    to 无明

    呵呵,问题很简单。

    我们侵权我们可以改,而清华出版社侵权是无法改正的事实!
    我不代表全体程序员,但是有些事情却触犯了全体程序员!

    别说我们没有侵权,就算我们侵权了,那也是只为了技术发展,因为我们没有拿去出版。清华出版社侵权主要目的可是为了营利,而且确确实实的靠抄袭营利了,这是铁一样的事实,你想抵赖?

    呵呵,卖完了还想和别人的copy相提并论?别往脸上贴金了!性质完全不一样。
    #无明 发表于2006-03-31 08:32:00  IP: 218.18.34.*
    陈皓倒也罢了,既是有意为之,自是跟他说啥都不会脸红的,这也是意料之中.倒是在你们这些攻击charon看客的言论更叫人恶心.
    #无明 发表于2006-03-31 09:43:00  IP: 218.18.34.*
    玩双重标准也是事实
    #这件事关注几天了 发表于2006-03-31 08:33:00  IP: 218.64.44.*
    这件事关注几天了,一直也只是关注而已,但今天看到charon的发言,终于忍不住了,丫明显是出版社一方的,在这里转移话题。清华出版社果然是无耻到了如此的地步!!!建议让陈大哥整到焦点访谈去暴光。

    #charon 发表于2006-03-31 09:43:00  IP: 220.189.223.*
    to otw:
    我只是说明在这个事件中,陈皓所做的事情的性质和出版社的性质一样。
    如果出版社是强盗,那么陈皓也是。没什么区别
    to:JACK94007
    当然,出版社是有错误的,前面不是说了吗?难道被博主或者CSDN删掉了,还是您没看到。
    还有,关于gfdl,拜托仔细读一读原文,理解一下什么是gfdl自由文档,简单归结为两句话:
    自由文档就是可以自由散发、传播的文档,不论是商业还是非商业的用途;
    自由文档的翻译、改写都应当仍然是自有文档,而且必须遵循一定规则。
    至于搂主是不是翻译删节了文章,你自己去看那篇英文原文就可以了。
    至于楼主是不是获得原作者授权,这一点对于gfdl的文档而言并不重要。只要你遵循了规则,那么怎么处理都不需要额外的授权。
    to salas:
    需要去法院吗?如果一个人做了有违开源精神的事情,并且不能承认和改正。
    第一步能做的只是提醒,最终能做的,是将这个人从开源社区中剔出去,当然不排除使用法律手段。不要以为gnu在中国就没有力量。
    #^_^看风云 发表于2006-03-31 09:53:00  IP: 61.48.16.*
    做错了就道歉,小孩子都知道的原理~


    有句谚语: 死要面子活受罪
    #飞熊 发表于2006-03-31 09:54:00  IP: 59.44.116.*
    根本谈不上双重标准。

    对于没有出版过的文章,删掉也好,改掉也好,那都是已经结束了。结束的事情无需再谈。
    但是,清华出版社的白纸黑字什么时候全部删掉?贪去的钱什么时候全部吐出来?赔偿什么时候了结?道歉和致谢什么时候发表?

    清华了解了这些问题,我们还有什么好说的啊?
    #飞熊 发表于2006-03-31 09:09:00  IP: 59.44.116.*
    charon,你丫还真是个法盲,不知道著作权法也就罢了,完全不懂法理也能理解。你丫竟然还敢跑出来咬文嚼字,简直就是丢人现眼!

    我的博客里也有很多翻译和copy的内容,你要不要也去咬文嚼字一番呐?
    告诉你,我们做程序员的,永远都在学习,永远都在相互交流,这种交流永远都会持续下去。如果有侵权的地方,我们会改,而且也只需要改正就可以了。这些根本只是一些不值一提的小事。你拿出这些鸡毛蒜皮的程序员日常行为说事,你是存心和全体程序员过不去呀?!

    而清华出版社呢?出版发行的白纸黑字,他还能改得过来吗?他们因此贪到的钱还能吐出来吗?!他们到现在为止道歉了吗?简直是一点悔改的诚意也没有!竟然还敢厚着脸皮指使枪手出来说事。charon,你丫丢的不光是你自己的脸啊,也不光是你爹娘的脸,你连累了清华这个金子招牌,你触犯了整个软件行业。你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算了,我不说你,大家心里都清楚你丫该做些什么。

    但是,清华的侵权赔偿绝对必须!这不是赔给楼主,而是要还给这个清平世界一个公道!
    #charon 发表于2006-03-31 09:56:00  IP: 220.189.223.*
    to 飞熊:
    " 我们侵权我们可以改,而清华出版社侵权是无法改正的事实!"
    知错而能改,善莫大焉.非常赞赏你的这句话.但是请你付诸行动.至于出版社的官司,也预祝您能够打赢,但是,请务必提及gnu在其中的贡献以及标的文档本身的自由属性.
    .
    #charon 发表于2006-03-31 10:03:00  IP: 220.189.223.*
    to 飞熊:
    "对于没有出版过的文章,删掉也好,改掉也好,那都是已经结束了。"
    这是不可能的,网上有如此多的转载,你有义务消除影响,并将文档的荣耀的大部分归于gnu(当然会有一部分归于陈皓).这不是一件轻松的工作.
    而且,这不仅仅是钱的问题. 对于之前连续两年的侵权行为,也需要道歉.并不是说毁去证据,就可以当事情没有发生过.
    #无明 发表于2006-03-31 09:19:00  IP: 218.18.34.*
    TO 飞熊,不用动辄上纲上线,你能代表全体程序员?

    错误谁都会犯,但是一边指责别人犯错,一边自己犯同样的错误,那就说不过去了.这是玩双重标准.这样和那些出版社的有什么区别?
    #无明 发表于2006-03-31 10:04:00  IP: 218.18.34.*
    "对于没有出版过的文章,删掉也好,改掉也好,那都是已经结束了。结束的事情无需再谈。
    但是,清华出版社的白纸黑字什么时候全部删掉?贪去的钱什么时候全部吐出来?赔偿什么时候了结?道歉和致谢什么时候发表? "

    那就先删掉也好,改掉也好,把他结束,然后再要求清华出版社的白纸黑字什么时候全部删掉,贪去的钱什么时候全部吐出来,赔偿什么时候了结,道歉和致谢什么时候发表.

    虽然我相信清华出版社未必能做这些,但至少,这样对他的指责才是站的住脚的.
    #charon 发表于2006-03-31 10:08:00  IP: 220.189.223.*
    to 飞熊:
    从另一个意义上说,你们通过原属于gnu,并置于gfdl保护下的这些文档的翻译-删节版本的传播,获得了本应当属于gnu的reputation,这一点已经超过了知识传播的范围.
    如果为了知识传播,你们大可按照gfdl的要求来做,那样,知识能够更好的传播,gnu的自由精神也能更好的传播.
    #飞熊 发表于2006-03-31 10:17:00  IP: 59.44.116.*
    to charon:

    谢谢你的赞赏。不过,我和这件事没关系,即不认识楼主,也不认识出版社。看我的IP就知道,离他们十万八千里。

    我非常赞成大家互相交流,但不赞成以交流为名去捞黑钱,更不赞成卖完了还不认错。清华出版社是有很大贡献的,我看过很多他出的好书,以后还会看。因此同样不希望由于少数人的旦夕无知就砸了招牌。因此我争的不仅是一个公道,也是为了维护清华出版社的金字招牌,不能被少数无知小儿节外生枝的抹黑!那个sun就是个现形,不但不主动认错,还在厚颜无耻招摇过市,我不bs他才怪!

    只要清华出版社能勇于认错,积极改正和挽回,我们决不会有什么疑义。
    #无明 发表于2006-03-31 11:35:00  IP: 218.18.34.*
    似乎在这里留言的人,很多都忘掉了什么叫正人先正己

    那些在强调事实的人,不要只看到只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至少也列出了人家是“在xxxx的基础上”,而且不以盈利为目的",说这句话的人,自己先去了解一下什么GNU,什么是GPL


    陈皓翻译这个文档,也是花费了相当的心力的,如果能以遵循LGPL发布,就象http://man.chinaunix.net/这样,想必能更好的传播知识,传播自由的精神
    #过客而已 发表于2006-03-31 11:57:00  IP: 210.73.73.*
    无明:看来你是喜欢剥夺别人话语权的人了。
    “似乎在这里留言的人,很多都忘掉了什么叫正人先正己 ” -- 我只是想反问你:如果一个人犯了错误,那么他有没有资格再去指出别人的错误? 答案很明显,他有这个资格,而且只要他指出的别人的错误是显然的,而不是臆造的、构陷的,那么我们就应该支持他的这一行为。

    因此,陈皓指责清华大学出版社抄袭、侵权,这是没有什么错误的。 而且,有事实证明清华大学出版社的确存在这个过错,不管你们再文过饰非,说它是无意的也好,还是其他也好,但你们事后这种振振有词的作风和“你拿我如何?”的作派的确更让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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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已经在贴子里表明:就事论事的说,陈皓指出清华大学出版社抄袭,这是为大家所认可的,就连你这位搅局者也不否认这个事实,对吧? 那么,你还在这里顾左右而言他,混淆视听,究竟是和居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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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或组织)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人,因此如果陈皓真的如你所说,有侵权行为,那么自然会有当事人追究其责任;但这将会是另一件事情;这能影响到陈皓追究清华大学出版社侵权的权利吗?能否认清华大学侵权的事实吗?
    对于一个犯罪分子,他如果指控别人有犯罪情况,我们的执法人员也会相信他,并给他指控别人的机会和权利,这就是平等和自由! 如果按照阁下的逻辑,每个人都可能有错误,因此而不敢指责别人,那不正好助长了恶人横行,助长了不良的风气吗? 只有大家勇于指责和追究错误的行为,才能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 -- 从这个意义上讲,陈皓没有错误;你们跳出来指责陈皓的侵权,也没有错误;但是,如果你们要指责陈皓,应该就事论事,而不能把这个理由当作陈皓没有资格追究清华大学出版社责任的一种论据,否则我就只能说你们的动机不纯洁了--因为,你们只是妄图抓住别人把柄来迫使别人妥协,而不是为了主持正义和公理!说不好听就是反咬一口。
    另外,你的论调很想陈皓另一个帖子里的一个叫“鄙人姓陈”的人发言。不过在这个帖子里,你的表现要比那个人的表现稍微光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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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是和你理性的讨论问题,如果你真是个枪手或托儿,那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另外,你也不用建议我去了解什么GNU,什么是GPL ,俺认字,也学过法律,且不会断章取义,混淆视听。
    #飞熊 发表于2006-03-31 10:34:00  IP: 59.44.116.*
    to 无明:

    没有出版的东西当然可以改可以删,我打个草稿再撕掉,谁能说我是侵权?根本谈不上什么证据。只不过,出版过的东西可就不是那么容易改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