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 个人理财 视频笔记

《个人理财》课程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大部分:个人理财业务专业知识 
第一章: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述
第二章:银行个人理财理论与实务基础
第三章:金融市场和其他投资市场
第四章:银行理财产品
第五章:银行代理理财产品

第二大部分:个人理财业务专业技能 
第六章:理财顾问服务
第三大部分:个人理财相关的管理及法律规章事宜                               

第七章: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章:个人理财业务管理
第九章: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章:职业道德和投资者教育


 第一、二章  单选居多,通常分值在7分左右;第三、五、六、七章为重点,这4章分值通常会达到60分左右,知识点多,需灵活应用的点也多;第四章,历次考试分值都较小,其要领往往也被其他章节的知识点所覆盖;第八、九、十章,分值占比中等,通常接近20分,但这部分今年新增内容较多,也都属于记忆性题目。


第一章:

1.


第二章:

1.财富水平只能影响绝对风险承受能力,而相对风险承受能力未必随着财富的增加而增加。

2.持有期收益和持有期收益率:
    面值收益=红利+市值变化
    百分比收益=面值收益/初始市值=红利收益+资本利得收益

3.公司自身因素造成的风险为非系统风险,包括公司盈利水平、公司资产净值、公司的派息政策、股票分割、增资和减资以及公司管理层变动等因素。

4.四种典型的理财价值观
    (1)后享受型
    (2)先享受型
    (3)购房型
    (4)以子女为中心型

5.表   不同理财价值观的理财特点及投资建议




第三章:

1.场外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的交易;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上处于核心地位;场外交易是二级市场的基础与主体

2.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对表现期的票据予以承兑。以自己的信用为担保,成为票据的第一债务人,出票人只负第二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以银行信用为付款保证,受客户信赖,易于在市场上转让或贴现,若发生某些特殊的情况,导致承兑银行拒付,持票人可以凭银行出具的拒付理由书,向出票人进行追索。对于持有银行承兑汇票的商业银行,在资金短缺时,可以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在资金充裕时,可以将汇票持有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银行是票据的第一债务人。

3.回购协议市场的交易特点有 流动性强   ;安全性高   ;收益稳定且超过银行存款收益   
    回购协议并没有税收优惠,回购协议中所交易的证券主要是政府债券

4.电脑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书面申报竞价时,按证券经纪商接到书面凭证的顺序排列。

5.影响股票价格波动的微观因素有:增资 ;股票分割 ;派息政策;盈利水平;资产净值。

6.债券价格:平价分期付息,平价一次付息,折价。

7.目前,国际市场上最主要、最典型的金融期货交易品种有:利率期货、外汇期货和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不包括债券期货。利率期货的基础资产是价格随市场利率波动的债券产品。利率期货交易者采取与现货市场相反的方向买卖利率期货,以对冲现在持有或计划持有的债券类资产的价格风险。外汇期货也称货币期货,规定将来在指定月份买入或卖出规定金额外币的期货合约。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以反映股票价格水平的股票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期货交易合约。

8.金融期货和金融远期合约的重要区别在于:金融远期合约大多在场外进行交易,金融期货合约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金融远期合约的收益和损失一般在合约到期日实现,金融期货合约的盈利和亏损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前清算和执行。

金融期货是标准化的金融远期合约,一般在交易所里进行。由于其标准性,金融期货的流动性较强,二级市场活跃。期货合约实行每日结算制度,盈利和亏损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前清算和执行。远期交易主要是为了避险,所以一般都进行实物交割,金融期货主要的功能是套期保值,很少进行实物交割,到期日前平仓即可。

9.期货市场中的投机一交易原理与一般贸易活动中的投机行为类似,即低价时买入。高价时卖出,从差价中获取利润。所不同的是,期货投机纯粹是一种买空卖空的行为,即实际上是对期货合约本身的买卖,不需要实际拥有商品。投机者根据自己的价格判断,随时采取有利的-Z易部位,当预测价格会上涨时,买进(做多头)期货合约,并在涨势过程中适时地卖出手中的期货合约(多头平仓)·从而获得价差利润;当判断价格会下跌时,卖出(做空头)期货合约,并在价格下跌过程中适时地买回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即空头平仓,或称空头回补),从而在高价卖出低价买入的差价中获得利润。

10.保险市场在个人理财中的运用:
       投资回报比其他投资工具如股票、投资基金、债券、房地产等偏低,但仍被人们接受。综合了保障与储蓄、养老、教育、重大疾病和投资的功能。


第四章:

1.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有以下几点:①公募基金募集的对象通常是不固定的,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确定的。②公募基金的最小金额要求较低,且投    资者众多;私募基金要求比较高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人数不多。③公募基金的运作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受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一般只投资于中低风险的产品;私募基金受的管制较少,不需公开披露信息,往往会投向衍生金融工具等高风险产品。

2.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
       通常以信托类形式发行,因此后面一同讲解。
       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债券等产品。

       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属于保守、稳健型。其主要风险有:
      (1)信用风险;
      (2)收益风险;
      (3)流动性风险。

3.结构性外汇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市场利率和外汇市场汇率波动 ;提前终止权掌握在银行手里  ;不能提前支取,可能导致很高的机会成本 。


第五章:

1.根据投资目标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成长型基金以追求资本增值为基本目标,主要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股票为投资对象;收入型基金以追求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为基本目标。主要以大盘蓝筹股、公司债、政府债券等稳定收益证券为投资对象;平衡型基金兼顾当期收入和未来长期增值。

2.依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以美国的投资公司为代表,我国目前设立的基金则为契约型基金。因此,我国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投资连结保险,其保障功能已经被弱化,主要侧重于投资。
       初始费用高,适合长线投资。但其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视保险公司实际收益情况而定。

4. 无记名(实物)国债,实务票券,面值不等,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5.我国的凭证式债券通过各种银行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 面向社会发行,券面上不印制票面金额,根据认购者的认购额填写实际的缴款金额,是一种国 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凭证式国债首款凭证”记录债权,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在持有期,持券人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以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凭证式国债的收益固定,而记账式国债随市场行情而变化,故二者收益不能直接比较。

6.可赎回债券的赎回权实际上是投资者出售给发行人的一个期权。

7.债权的名义收益是固定的,但也是有风险的;国债的收益率通常要比同期限的公司债券低;投资国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可赎回条款赋予发行人在利率下降时赎回债券,则投资者不得不以较低的市场利率进行再投资,由此投资者将蒙受再投资风险。同时,赎回债券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从而降低了投资收益率。因此,债权的可赎回条款对发行者有利,对投资者不利。

8.决定信托产品收益和风险的主要因素是:投资项目的方向  
    投资项目的方向决定了该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和风险,即使是同类投资产品,若其投资方向不同,获得的收益和承受的风险也不同。


第六章:

1.客户的资产和负债、收入与支出属于财务信息,房地产升值预期和客户风险厌恶系数属于客户的非财务信息,但是客户的风险厌恶系数是影响理财决策的最重要信息。

2.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信用卡贷款的还款期限一般不能超过1年,属于流动负债项目;汽车贷款、教育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的还教期限通常都超过1年,属于长期负债项目。

3.保险金额是当保险标的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所赔付的最高金额。一般说来。保险金额的确定应该以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人身的评估价值为依据。


第七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只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的政府建设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和保险基金等均不属于该法的调整对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事项有:
  (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申请文件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E 募集未成功,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基金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6.《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 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第九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
       经常项目(经营性--商务;非经营性--生活)和资本项目(炒股、买房、保险等);
        管理办法(可以或不可以)--实施细则(可以多少钱,怎么办理)
 账户及现钞管理。
      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日累计提取现钞限额1万美元,存入5000美元。


第八章:

1.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2.“适合的理财产品应在适合的营业网点由适合的销售人员销售给适合的客户”。

3.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客户是否已了解产品的特点及潜在的投资风险、客户拟购买的产品风险评级是否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所有的销售凭证包括风险评估报告是否由客户本人亲自填写并签字确认、产品说明书中须由客户亲自抄录的内容是否由客户亲笔抄录等都是检查销售原则的重要标准,也是防止错误销售的关键点 。


第九章:

1.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是指产品通常无法提前终止,其终止是事先约定的条件发生才出现,因此,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不及一些其他的银行理财产品。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应当是量化指标,可以与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相联系,也可以与个人理财业务收入等其他指标相联系。

3.结构性外汇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涉及股指的波动和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


第十章:

1. 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1).诚实信用。--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循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
      2).守法合规。     
      3).专业胜任。
      4).勤勉尽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审慎尽责的原则。

      5).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
      6).公平竞争。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7).职业形象。

2.从业人员岗位职责要求
       1).熟知业务。
       2).岗位职责。不打听、不代工、重保管。
       3).信息披露。
       4).信息保密。受雇期间及离职后
       5).内幕交易。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6).协助执行。

3.从业人员与客户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了解客户。
      2).礼貌服务。
      3).公平对待。
      4).风险提示。

      5).利益冲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
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6).礼物收送。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
      7).娱乐及便利。

    遵循以下原则:
       (1)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2)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3)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4)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8.客户投诉。
       (1)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2)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的,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3)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的,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4)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的,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4.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应当忠于职守。
     2).商业银行应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3).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4).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5.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同业竞争—公平
     2.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6.从业人员与监管机构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2.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不以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更不得利用个人理财服务规避监管要求。
     3.反洗钱。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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