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局:
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
第七条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
(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社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
(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社团贷款可以展期一次。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 社团贷款筹备组织
第十条 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十一条 社团贷款前期的筹组由牵头社负责:
(一)接受借款申请书,商谈贷款条件、社团贷款总额、贷款种类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二)向有关社发出社团贷款邀请函及借款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全文
最新推荐文章于 2024-04-30 20:55:33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