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13):什么是法人?
一位老人在马路上遛狗,你不会把这位长者当成电线杆,鄙视而过。
人类社会里面有许多社会组织,比如,托老所、幼儿园,等等,它们是不是“人”呢?是什么样的“人”?它们有什么用处?怎么称呼它们?
回顾过去,1987年元旦,由法律塑造的“人”(即“法人”)在中国诞生了。在国人的日常生活多了一类“法人”,自然人做不到的事情,法人能做到。
1987年元旦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该《民事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还没有颁布《公司法》(该法从1994年元旦施行),但是,作为法人组织的”火星人“出现了。它的总部(办公场所)设立在北京大学化学北楼一层。”火星人“成员分布在全国各省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火星人工作站)。由我担任各工作站的”总站长“(不是“火星人”的总经理),火星人的核心财富就是独创的”DynaMail”远程通信软件,把全国高线招生系统连接成一体,由国家教委学生司统一调度。
北京大学与火星人有什么关系?有人反对把火星人与北京大学联系起来,把这事儿反映到校长那里去了。北大吴树青校长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当我一进门,他就对着我说:“这件事情只有你能够想得出来!”我解释了半天,才得到校领导的同意。
袁萌 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