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公司贷款

2.2     公司贷款
2.2.1     贷款的基本性质
2.2.1.1     贷款的业务定义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2.2.1.2     贷款的分类
贷款按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按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 5年),长期贷款则为5年以上(不含5年);按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2.1.3     贷款的对象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提供贷款的对象(即借款人)可以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2.1.4     贷款的基本原则
1、除自然人和不需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借款人持有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
2、持有地方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卡》。
3、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按贷款比例在我行保持一定数额的存款和结算业务;如我行贷款额占其借款总额比重较大的,应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
4、借款人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已发放贷款的到期本息均如数清偿;没有清偿的,己做出我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5、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
6、借款人能如实提供我行所要求的资料,在以往的业务往来中,能接受我行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审查和监督,能落实有关贷款条件,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进度使用贷款。
7、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符合银行要求。
8、提供相应担保。
2.2.2     贷款的种类
2.2.2.1     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解决企业用于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技术、设备的购置、安装等方面的长期性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的申请条件是:持有工商行政部门发给的、经过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卡;还款确有保证。借款企业须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担保必须可靠落实;经济效益显著,社会效益好;贷款项目须列入计划,配套条件齐备,进口设备、物资货源落实。
2.2.2.2     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也称为短期资金周转贷款,是银行为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限短,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是客户使用最为频繁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分为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方式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主要分为保证、质押和抵押。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都是发放担保贷款,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对普通客户开办的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二是对金额较大、用款相对比较频繁大的公司客户一次申请、一次审查、一年一次定额,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和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定期周转贷款”。
凡在银行开立了存款帐户并有一定的存款和结算往来的公司客户,均可以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2.2.2.3     “三贷”贷款
一、“三贷”贷款的业务定义
“三贷”是指外国政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买方信贷、 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
买方信贷是指在出口国政府资助下由出口国银行或者信贷机构向进口商的资本货物、技术,支付规定的劳务费用。
政府贷款是针对政府间双边财政合作议定书中确定的项目,由出口国政府提供的低息或无息贷款。一般由出口国政府指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贷给进口国政府授权的银行或信贷机构,再由后者转贷给国内的项目单位。
混合贷款是指由国外商业银行或信贷机构负责融资,政府给予利率补贴,体现政府“参与成份”的贷款。
二、“三贷”贷款的对象和范围
包括企事业单位以及被授权的政府部门;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等;符合中国银行总行对外签订买方信贷协议条件的,可申请买方信贷,纳入政府间“财政合作议定书”;符合总行对外签订的政府贷款或混合贷款协议条件的,可申请政府贷款或混合贷款。
三、申请“三贷”贷款须具备的条件
1、项目已经立项。项目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并列入地方利用外资计划和相应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配套的外汇和人民币贷款列入地方指导性信贷计划或自行筹资解决。
2、资金投向正确。项目体现国家产业倾斜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计划,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
3、配套条件具备。与专业设备相配套的有关设备、厂房、水、电等已经落实。
4、项目预测效益明显。
5、还款确有保证。
6、信用担保或抵押担保可靠并已经落实。 
四、申请买方信贷的程序
1、申请买方信贷的项目,借款人向当地中国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拟引进供货商的名称以及国别、合同估计金额等。
2、银行按贷款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评估。
3、经银行审查评估后,报总行审批,并对外提出买方信贷申请。
五、申请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的程序
1、借款人应按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的划分,分别向国家计委、财政部和银行总行或地方计委、财政厅和银行分行提出初步贷款申请。
2、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总行或分行初审同意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由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提出,经外国政府评估后列入两国政府签订的“财政合作议定书”。
3、由财政部将签订的“备选项目”通知银行。
4、银行对备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受理优秀项目; 对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有权拒绝续做。
5、借款人向当地中国银行提出正式的贷款申请书,并附上有关文件和材料。
6、分行以正式的“筹资委托函”与所有文件一并报总行, 总行对外申请并签订具体信贷协议。
7、总协议生效后,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通知项目所在地分行,以便分行据以受理贷款申请。
8、对外贷款分协议和专项协议生效后,总行和分行即可与借款人正式签定转贷协议,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贷款条件。
六、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
出口卖方信贷的对象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进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凡出口成套设备、船舶等及其它机电产品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并采用1年以上延期付款方式的资金需求,均可申请使用出口卖方信贷贷款。
出口买方信贷的对象为中国银行认可的从中国进口商品的进口方(买方)银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进口商。我行出口买方信贷主要适用于支持我国进出口公司和出口企业出口国家允许的由中国制造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单机和其它机电产品。(目前此项业务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叙做)
2.2.2.4     银团贷款
一、银团贷款的业务定义
银团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组织多家银行参加,在同一贷款协议中按商定的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或同一项目发放的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

二、申请银团贷款的要求
除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挪用贷款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银团贷款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计划,重点支持能源、交通、高科技工业以及地方重点工程项目。
2、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经清偿;尚未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3、除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 银团贷款的对象是符合《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法人或银行认可的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企业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4、已经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且存款、结算业务比例符合银行的要求。
5、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6、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率应当符合我行的要求。
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投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金比例。
8、借款人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卡》。
9、借款人应当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并能每年按规定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10、借款人应当办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借外债手续。

三、贷款申请书的内容
1、目名称、项目情况、贷款金额、贷款币种、贷款用途、贷款期限、提款期限、还款计划、还款来源等;
2、中国银行在初步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证实基本符合《贷款通则》和我行的贷款条件后,根据行内报批制度上报初步意见;
3、上报初步意见获得批准后,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以及其中方股东、担保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除外)和其他有关成立的政府批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证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股东或担保人的商业登记证,以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签字样本和履历。
(2)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等资料以及批准文件。
(3)借款人注册资本缴纳的验资报告或证明。
(4)借款人公司章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的合资或合作合同。
(5)购买设备、技术的商务合同或其他有关合同。
(6)项目工程建设合同以及承建商的有关资料。
(7)借款人以及股东、担保人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其相关资料。
(8)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借款的决议。
(9)原材料、辅料、燃料等供应合同。
(10)项目产品的销售合同或意向书,政府部门关于内销或代替进口的批准文件。
(11)项目所需水、电供应指标以及供应合同。
(12)政府计划部门年终项目审查规模、外债规模的文件和国家外汇主管机关同意举借外债的批文。
(13)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14)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其清单和股价报告。
(15)银行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4、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由银行起草贷款的基本条件,内容包括:借款人、担保人、贷款额度、贷款用途、提款期、贷款期限、提款利率、先决条件、还款、法律顾问、有关费用等。
5、    借款人就贷款基本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后,借款人出具筹资 委托书,银团贷款进入实质性审批阶段。
2.2.2.5     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业务定义
房地产开发贷款也就是与房产或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关的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对象是注册的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国有、集体、外资和股份制企业。

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类型
1、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非项目公司)为借款人,为满足该企业生产经营中周转性或临时性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由于最终仍然用来支持房地产开发,因此这类贷款仍属房地产开发贷款。
2、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或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贷款。住房开发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高档住宅或别墅等。目前,我行重点支持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
3、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或出租,用于商业和商务活动,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商业用房开发项目包括写字楼、商场、公寓或集写字楼、商场、酒店和公寓为一体的综合性商贸楼等。
4、土地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土地开发的贷款。
5、置业经营贷款。是指为企业购置新建或/和存量住房、商用房并专门对所购置房地产进行一定年限以上出租经营而发放的贷款。申请置业经营贷款的借款人一般都是一次性购置房地产,置业经营贷款属于房地产销售阶段发生的信贷业务。
6、单位购房(法人按揭)贷款。是指企业法人申请贷款用于购买自用房屋。单位购房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商用房、写字楼或厂房等房产。

三、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一般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外,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3、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4、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
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5、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6、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7、在银行开立帐户,保持正常业务往来。
8、开发商需对建设的房地产进行投保,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2.2.2.6     对外劳务承包贷款
一、对外劳务承包贷款的业务定义
对外劳务承包贷款是为支持我国对外劳务承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输出劳务及开展其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而发放的贷款,是以外汇贷款为主的一种贷款业务。对外劳务承包贷款发放对象主要是经过国务院或经贸部批准有权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的企业。

二、贷款种类
目前中国银行为我国对外劳务承包企业发放的贷款种类有以下四种:
1、项目贷款。是以贷款项目本身的直接用途为目的而发放的贷款。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和其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所需购置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设备和安装等劳务费用。申请项目贷款的企业要以承包国外的工程为依据提出贷款,银行按项目审查并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以承包国外工程的工期为依据,所以贷款期限较长,但一般不超过五年。
2、 短期周转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和其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经营中短期周转资金的需求。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不与承包工程项目和工期直接挂钩,其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3、保函额度。主要用于企业在国际上竞争和承包工程时, 由银行为其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而为企业核定的对外保函额度。企业可根据在今后三年内对外业务发展情况,向银行申请一笔三年有效的保函额度,经银行审查同意,双方签订保函额度协议,在有效期内,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使用保函项下额度对外出具保函,银行审查同意后,对外出具保函,并相应扣减保函额度。 保函撤销后,额度可恢复使用,但累计的有效保函金额不能超过双方签订的保函额度协议的总金额。
4、配套人民币贷款。主要用于中国银行外汇贷款支持的对外承包工程所需的配套人民币资金,目的是通过承包国外工程带动我国施工机具、施工材料和成套设备的出口,为国家赚取外汇。
2.2.2.7     应收帐款收购
一、应收帐款收购的业务定义
应收帐款收购业务是银行以购买未到期应收帐款的方式向企业提供短期融资的一类银行业务。应收帐款收购是指银行买入在“商务合同”项下产品卖方(债权人)对产品买方(债务人)所拥有应收帐款的债权,同时放弃对债权人的追索权,只对债务人拥有追索权的金融产品。同时银行和债权人议定,在债权人未履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时,债权人仍须承担无条件向银行回购该笔应收帐款的义务。

二、应收帐款收购业务具有如下特点
1、应收帐款收购业务能将未到期的应收帐款剥离出债权人财务报表,从而达到了改善客户财务报表状况的目的。
2、应收帐款收购业务使得债权人迅速变现未到期的应收帐款,改善了客户的现金流状况。
3、债权人可预先得到银行垫付的融资款项,从而消除应收帐款回收中的信用风险。
2.2.2.8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
一、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业务定义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是指我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因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帐而出现的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帐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二、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从事真实的出口贸易,有稳定的出口业绩,财务健全。
2、确认唯一的出口退税专户。
3、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4、贷款支持项下的贸易结算在我行叙做。
5、没有发生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6、没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案件。

三、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相关要素
1、用途:用于出口企业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周转,适用于贸易融资额度项下打包、进口开证免保额度、进口付汇和押汇等贸易融资业务。
2、权限:按照无担保短期授信。
3、金额:不得超过出口应退未退额的70%,对于评级在C级以下(含)企业,除非加保,否则不超过60%。
4、期限:原则上规定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可以展期。
5、原则:“逐笔审核、比例控制、封闭运行、安全收贷”,并实行“专人负责、专户管理”的管理模式。

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操作程序
1、贷款申请人在我行开立新的退税监管帐户专门用于出口退税。
2、根据人行北京营业部、北京外经贸委、北京国税局,银管发[2001]541号文,由企业到外经贸委领取一式四份的《业务联系单》,分别在银行、外经贸委、国税部门完成填写和登记,完成后,四方各保留一份。
3、根据完成的一式四份的联系单,核算企业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金额。
4、按规定上报贷款审批所需手续。
5、出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确认书”,在外经贸委和国税备案。自此,企业要更改退税帐户,需要银行出具《同意更改出口退税帐户通知单》。
2.2.2.9     新型融资产品
新型融资产品有:项目融资、BOT项目融资、票据贴现、福费廷和保理业务。
一、 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项目承办人为该项目筹资和经营成立的一家公司,项目公司承担贷款。以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安全的保障。该融资方式一般应用于现金流量稳定的发电、道路、铁路、机场、桥梁等大规模的基本建设项目, 且应用领域逐渐扩大。

二、项目融资的特点
1、项目作为单独的法人实体而建立。
2、涉及大量的负债资金,负债通常占资本的65%—75%。
3、借款人是项目的直接债务人,项目主办人提供的担保是有限的。对借款人的追索主要不是对主办公司,而是对项目的资产或项目的潜在现金流量。
4、第三方(供应商、政府机构)的承诺是信贷支持的重要部分。
5、项目主办公司对借款人担保一般不包括项目涉及的所有风险。
6、项目的负债同主办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分开,因而对公司的信用能力只有较低的影响。
三、 BOT项目融资
1、BOT项目融资的业务定义
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融资是指私营机构参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并与政府机构形成一种“伙伴”关系, 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分配该项目的资源、风险和利益的融资方式。

2、BOT项目融资的特点
BOT项目融资的特点是私人投资者组成项目公司,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取“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开发和安排融资的基础。其中“特许权协议”包括:
(1)批准项目公司建设开发和经营项目,并给予使用土地、获取原材料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2)政府按照固定价格购买项目产品(如发电项目)或政府担保项目可以获得最低收入。
(3)在特许权协议终止时,政府已固定价格或无偿收回整个项目。融资安排中一般要求项目公司特许权协议的权益转让给贷款银团作为抵押,有时贷款银行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从属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融资的附加条件。
(4)项目所在国政府为项目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 (Concession Agreement)作为项目融资的信用保证基础。
(5)由本国公司或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筹集资金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承担风险。
(6)项目公司在特许期限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满后,这项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7)运用BOT方式承建的工程一般都是大型资本、技术密集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市政、道路、交通、电力、通讯、环保等方面。
(8)BOT演化方式还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OOT (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人),BTO(建造—转让—经营)等。
四、 票据贴现
1、票据贴现的业务定义
票据贴现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在资金不足时,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
票据一经贴现即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所以,票据贴现可以看作是银行以购买未到期票据的方式向企业发放贷款。商业银行贴现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期票和政府债券本息等,我国现行的票据贴现主要是指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2、企业申办票据贴现应具备的条件
(l)应该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签发的有效汇票,基本要素齐全。
(2)单张汇票金额不超过1个亿。
(3)汇票的签发和取得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为基础。
(4)承兑行具有银行认可的承兑人资格。
(5)企业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3、贴现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贴现申请书。
(2)未到期的承兑汇票。
(3)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4)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6)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7)贴现申请人的近期财务报表。

4、票据贴现的操作程序和审查要点
(1)营业部门(柜台)向承兑行查询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有效,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审核如下内容: ○1承兑汇票上的记载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2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
(2)营业部门(柜台)审核承兑汇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移交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审查要点:○1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或出票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2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是否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相符。○3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4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
(3)公司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文件资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客户的贴现业务,公司业务部门可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退回公司业务部门。
(5)营业部门(柜台)根据审批材料办理贴现手续并进行帐务处理。
2.2.2.10     福费庭
一、福费廷的业务定义
福费廷也称包买票据或票据买断,指中国银行作为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购买由银行承兑/承付或保付的汇票或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融资的业务。
二、使用福费廷的好处
福费廷对出口商有下述好处:
1、终局性融资便利——福费廷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便利,出口商一旦取得融资款项,就不必再对债务人偿债与否负责;同时不占用银行授信额度。
2、改善现金流量——将远期收款变为当期现金流入,有利于出口商改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从而避免资金占压,进一步提高筹资能力;
3、节约管理费用——出口商不再承担资产管理和应收帐款回收的工作及费用,从而大大降低管理费用;
4、提前办理退税----办理福费廷业务后客户可立即办理外汇核销及出口退税手续。
5、规避各类风险——叙做福费廷业务后,出口商不再承担远期收款可能产生的利率、汇率、信用以及国家等方面的风险;
6、增加贸易机会——出口商能以延期付款的条件促成与进口商的交易,避免了因进口商资金紧缺无法开展贸易的局面;
7、实现价格转移——可以提前了解包买商的报价并将相应的成本转移到价格中去,从而规避融资成本。
三、应使用福费廷的情况
在下述情况下宜选择福费廷:
1、为改善财务报表,需将出口应收帐款从资产负债表中彻底剔除;
2、应收帐款收回前遇到其他投资机会,且预期收益高于福费廷全部收费;
3、应收帐款收回前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且不愿接受带追索权的融资形式或占用宝贵的银行授信额度。
四、福费廷业务流程
                              1.福费廷协议
                              2.提交单据

                             5.买断/入帐
                                           3.    4.        6.
                                          寄单   承兑/     到期日
                                                 承付电    付款
                                                


五、福费廷的注意事项
1.通过中国银行交单并签订正式的福费廷业务协议;
2.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承兑或保付银行,才有利于通过福费廷业务进行融资并获得优惠的融资利率;
3.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须由开证行承付并确认到期日;
4.托收项下,须由有关银行在汇票上加签保付;
5.福费廷业务不仅适用于大额资本性交易,也适用于小额交易,但金额越小,融资成本越高,客户应在融资成本和福费廷带来的便利之间进行权衡;
6.按照国际惯例,融资银行在承兑/承付/保付银行因法院止付令不能偿付到期款项的情况下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2.2.3     授信
一、授信的业务定义
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客户需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客户履行债务、责任的能力和诚信等)向第三方做出保证的行为,如贷款、开立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开证、买方保理、押汇、提货担保等。

二、授信的期限
短期授信业务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开证、保函、押汇买方保理、押汇、提货担保等。其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关税付款保函和海事保函的期限可放宽到1年以上。

三、授信的形式
中国银行直接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的授信称为实有授信,这样的授信形式包括贷款(贴现是贷款的一个品种)、透支、进出口押汇(信用证项下或托收项下)等;对于现时不发生资金流出,只向第三方出具保证的授信称为或有授信,这类授信包括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或保函、买方保理等。

四、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指中国银行为客户核定的短期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中国银行公司业务部门均可快速向客户提供短期授信,即企业可便捷地循环使用银行的短期授信资金,从而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快捷性和便利性的要求。

五、授信的对象
银行授信的对象可分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这三类。

六、 统一授信
1、统一授信的业务定义
统一授信是指银行作为一个整体,集中统一地识别、管理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地向客户提供具体授信支持,并集中管理、控制具体授信业务风险。

2、统一授信机制中相关部门的职责
统一授信机制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别是:风险管理部门是审核、批准授信的部门,也就是“审贷分离” 中负责“审”的部门,负责对授信业务的担保条件做出要求;公司业务部门是集中、统一向客户授信的部门,是“审贷分离”,中负责“贷”的部门,负责统一地落实授信业务的担保。结算、营业等部门是授信业务的具体手续办理部门,不具有对客户融资授信的权力,其职能是对具体业务操作的技术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3、统一大授信的主要特点
统一大授信是中国银行为支持海外跨国企业集团在全球,尤其在华的业务发展需要,由中国银行总行协调各分行,整体性向海外跨国企业集团提供集团统一授信的业务模式。
(1)整体授信,规模服务:基于对某一海外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现状和发展前景的评估,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对集团的授信政策和综合服务方案。
(2)部(行)协调,以点带面:由中国银行总行直接与海外跨国企业集团的总部(境外或境内)建立起整体合作关系,合作范围可以涵盖客户全球子公司(当地有中国银行分支机构)的授信和其他业务需求。

4、统一大授信的业务特色
统一大授信是便捷、高效的整体合作模式,可使客户迅速得到全面和规范的银行整体性服务;节省了集团与银行的合作成本;借助该模式,可加大客户对集团自身融资和统一管理的力度。

七、 全球授信额度
1、全球授信额度的业务定义
全球授信额度是指中国银行为企业集团核定的,中国银行系统(包括海内外分行)针对企业客户的境内外业务需求,可以向企业集团的分支机构(包括海内外分支机构)提供的授信产品总额度,包括贷款、保函、信用证、押汇和贴现等各种授信业务品种。适用于中国国内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境外融资活动。

2、全球授信额度
全球授信额度包括国内授信与国外授信两部分。国内授信包括中国银行境内机构为企业的境内分支机构提供的授信;国外授信包括中国银行海外分行为跨国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直接提供的授信及中国银行总行为该授信向境外出具的担保。

3、全球授信额度能为企业带来的便利
2.2.3.1     (1)信誉扩展:全球授信额度可以通过中国银行广泛的国际网络、良好的国际声誉、完善的内部管理,将国内企业良好的信誉覆盖至全球。
(2)全球化便利:全球授信额度能根据企业全球业务拓展的实际需要,将企业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国外,使其海内外业务的发展都能获得便捷的银行服务支持,参与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
2.2.3.2     (3)银行代企业报批:全球授信额度将企业从逐笔报批的繁琐程序中解脱出来,以银行的信誉取得一揽子批准。
2.2.3.3     (4)兼顾合规性与时效性:全球授信额度可以在现有的外汇管理体制下,使企业海外机构的融资既能满足国内外汇管理、国外金融监管的要求,又能实现融资的时效性。
2.2.3.4    
4、全球授信额度的基本操作模式
2.2.3.5     由中国银行为企业集团核定全球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境内授信部分与普通授信相同。对额度项下境外授信部分,需由中国银行就额度中由境外机构使用部分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对外担保余额控制指标。由国内企业公司向中国银行总行提供担保,中国银行总行向海外分行提供支持性文件(包括安慰函、保函等),海外分行为海外子公司提供授信。全球授信额度操作的示意图如下:
2.2.3.6    
2.2.3.7    
2.2.3.8    
2.2.3.9    
2.2.3.10    
2.2.3.11      
2.2.3.12    
2.2.3.13    
2.2.3.14    
2.2.3.15    
2.2.3.16    
2.2.3.17    
2.2.3.18    
2.2.3.19    
2.2.3.20    
2.2.3.21    
2.2.3.22    
2.2.3.23    
2.2.3.24    
2.2.3.25    
5、申请全球授信额度的企业所需具备的条件
(1)我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客户。
(2)获有权部门批准可在境外设厂或子公司。
(3)申请人对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实行财务集中管理,或申请人对于集团内的资金控制能力达到中国银行认可的水平。
(4)经中国银行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审核后达到A级以上,若中国银行认为有必要,申请人愿意并可以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担保条件。
(5)满足中国银行其他授信条件。

6、申请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1)中国银行提供授信产品所需要的基本材料,如企业注册文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等。
(2)申请人对外投资并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性文件。
(3)申请人与其分支机构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同意将中国银行授予的全球授信额度切分至其境内/外子公司使用、并同意为其中单笔授信提供担保的文件。

7、申请全球授信额度的程序
(1)以企业集团名义向中国银行总行提出全球授信额度申请。
(2)中国银行审查企业集团的实力及相关条件。
(3)中国银行与企业集团协商并确定全球授信额度切分方案。
(4)中国银行就全球授信额度中境外授信部分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对外担保余额控制指标。
(5)中国银行与企业集团签署全球授信额度协议。

8、使用全球授信额度的程序
2.2.3.26     (1)境内授信:
2.2.3.27     国内子公司向当地中国银行提出授信申请。
2.2.3.28     当地中国银行根据中国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批。
2.2.3.29     国内子公司与当地中国银行签署授信协议。
2.2.3.30     集团公司向当地中国银行提供担保函。
2.2.3.31     (2)境外授信:
2.2.3.32     境外子公司向当地中国银行提出授信申请。
2.2.3.33     当地中国银行根据中国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批。
2.2.3.34     境外子公司与当地中国银行签署授信协议。
2.2.3.35     集团公司与中国银行总行签署担保协议。
2.2.3.36    
2.2.3.37     八、 客户的信用风险
2.2.3.38     1、客户的信用风险的业务定义
客户的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企业的信用发生问题,致使银行的授信资金发生损失的潜在可能。信用风险是银行在授信业务中面临的主要风险。这里所说的“企业信用”,不但包括企业的品格、诚信,还包括企业履行债务、责任的客观能力。

2、客户整体信用风险的评价与控制
对于客户整体信用风险的评价与控制主要针对企业法人客户, 其具体内容包括:客户信用等级是我行根据内定的综合评价指标定期审查客户的资信状况,并据此将客户进行分类,评级结果是我行确定客户授信风险限额以及授信形式、数额、期限和担保要求的重要依据。

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中国银行授信的企业法人客户,并己有至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期财务报表的企业,需核定客户信用等级。

参照国际惯例,我行授信对象分为AAA、AA、A、BBB、BB、B、CCC、CC、C和D级共十个信用等级。各类评级对象均按相应的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进行评分。在信用发放方面,中国银行原则上对A类客户“大力支持、优先审批”;对B类客户“严格管理、强化担保";对C类客户“严格把关、加强监督、及时催收”;对D类客户“收缩授信,尽早脱离”。

核定客户授信“风险限额”指的是对于企业法人客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客户在一定期间内对中国银行授信的最高承受能力。它是中国银行对客户授信的风险总量控制指标。它由客户所有者权益、信用等级、中行对客户授信的目标市场份额等因素决定。

计算客户授信“风险限额”的公式为: Q=C×R×S
其中: Q:有关年度中行对客户授信的风险限额
C:上年度末客户的所有者权益(将其中的无效资产数额相应从所有者权益数额中减除,作为计算风险限额的所有者权益基数)
R:信用系数
S:授信份额系数(该系数可在计算中行上年度末在全部金融机构对客户授信中所占比例的基础上,考虑本年度预计有可能达到的目标授信份额等因素进行合理取值,该系数由风险管理部门审定)
   “信用系数表”(R)和“授信份额系数表”(S)
客户信用等级    信用系数(R)    授信份额系数(S)
AAA    3.0    <=90%
AA    2.8   
A    2.6   
BBB    2.5    <=70%
BB    2.3   
B    2.1   
CCC    2.0    <=50%
CC    1.8   
C    1.5   
D    1.0    <=30%

核定客户授信的“风险值”指的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向客户已提供或承诺提供的授信核定风险量指标。“风险值”由中国银行对客户的授信余额、授信担保条件、授信业务品种的风险性等因素决定。中国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种授信的“风险值”之和原则不能超过中国银行对其核定的授信“风险限额”。

客户单笔授信业务的“风险值”的计算公式为:
U=L×G×K
其中:
U=单笔授信的风险值
L=该笔授信的余额
G=担保方式调节系数
K=特定保函调节系数对客户全部授信的风险值为所有单笔授信业务的风险值之和。说明:
(1)对客户全部授信的风险值为所有单笔授信业务的风险值之和。
(2)对于新组建客户和非企业法人客户,不核定中国银行的授信风险限额,逐笔审查授信风险。
(3)对客户整体信用风险的控制,控制中国银行对客户全部授信的风险值之和不超过其风险限额。
(4)对于授信风险值已超过风险限额的客户,应通过压缩授信余额、改善授信担保条件等方式降低中国银行授信的风险值,直至在中国银行授信风险值不超过其风险限额。

中国银行系统内针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对象,由总行负责牵头实施总行级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由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负责牵头实施本行辖内的分行级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对于跨地区的分行级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对象,由集团客户总公司注册地所属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负责牵头实施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由集团客户子公司注册地所属的一级分行配合进行有关工作,必要时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进行有关协调工作。
 
授信业务操作中各部门的协调控制,公司业务部门在具体业务操作部门的协助下,统一调查客户资信情况,收集、核实有关材料和数据,初步测算有关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指标,报经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有关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指标一年核定一次;具体业务操作部门应在公司业务部门分配的授信额度范围内或逐笔核准授信的前提下,办理具体的授信业务手续,并定期将客户相关授信业务情况报送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应定期将中行对客户的全部授信情况和客户资信情况报送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应对公司业务部门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的情况进行检查。
2.2.4     贷款担保
2.2.4.1     业务定义及分类
一、贷款担保的业务定义
贷款担保是指借款人无力或未按照约定按时还本付息或支付有关费用时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是审查贷款项目的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二、担保方式的分类
按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方式。在信贷业务中经常运用的主要是前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

确定贷款担保的方式
确定贷款担保的方式首先应该根据借款人的经济实力和项目本身的抗风险能力来确定担保方式。如果借款人经济实力雄厚、项目本身经济效益好、抗风险能力强,可酌情放宽担保条件,直至免除担保;如借款人财务状况不好、项目经济效益相对较差,则应在担保条件上从严要求。其次还应该根据担保本身的情况确定担保方式,如采用保证方式应考察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结构、还款信誉等;如采用抵押、质押方式,应着重考察抵押物、质物的原值、净值、评估值等。如果一种担保方式就足以保证贷款的偿还,则可不必增加其他担保方式,否则,可同时采取多种方式。
2.2.4.2     担保方式
一、保证
1、保证的业务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在贷款的担保方式中占较为重要的地位。要正确理解保证的概念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保证是一种单独成立的特别担保,不同于债务人本身财产的一般担保;二是保证人的责任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替其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三是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2、保证按照性质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我国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拒绝承担债务权利的。

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称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内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对贷款保证人的限制性规定
保证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说,不是任何法人、组织、个人都可以作为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除经国务院批准的,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之外,国家机关不得做保证人。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如果该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取得法人的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我国对于保证合同的签订的规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保证合同及其修改、补充合同在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抵(质)押合同的签订。
二、抵押担保
1、抵押担保的业务定义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可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所说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3、我国对于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的限制性规定
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办理抵押财产的登记
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天内,抵押人应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持抵押合同到有关国家机关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
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应于3日内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送交抵押权人。抵押人在抵押登记期满时,必须继续办理登记手续。
到目前为止,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财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质押担保
1、质押担保的业务定义
质押担保系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所说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2、质押担保的分类
质押担保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类型。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质物,权利质押是以权利作为质物。

3、可以质押的权利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    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权利。

4、我国关于质押的具体规定
关于质押,我国有以下具体规定:
(1)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和权利凭证应在质押合同签订后交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
(2)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质物,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或灭失的,由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利益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物依法需要登记的,出质人应在质押合同签订后依法办妥登记手续。
(5)出质人办妥质物登记手续后,应将有关登记文件送交质权人。
(6)不需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生效,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2.5     贷款审批程序

一、贷款审批程序的环节
贷款审批程序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1)贷款调查,即客户经理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风险度,并根据贷款调查与信用风险分析的结果撰写成贷款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意见,呈送公司业务部门主管人员初审的过程。贷款调查是银行发放贷款前最重要的一环,也是贷款发放后能否如数按期收回的关键。
(2)贷款审批,即是对贷款投向、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利率等进行的决策。广义的贷款审批涵盖了贷款审查和贷款审批的过程,其目标是把借款风险控制在银行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力求避免不符合贷款要求和可能导致不良贷款的信贷行为,减少贷款风险。贷款审批也可以叙述为客户经理将由公司业务部门主管人员批准的贷款调查报告连同其他经过整理的相关材料,汇总后形成贷款报审材料,报送风险管理部门复审,并由风险管理部门报送风险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批准,最后呈送给有权人签字批准的过程。
(3)贷款发放,是指贷款审查报告经有权人批准后,借贷双方即可就审批时提出的问题和各项附加条件进行协商。问题解决后,借贷双方就可以签定正式的借款合同。合同一经签定,表示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已经确立,我行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
1、    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内应写明
2.2.5.1     借款人概况、申请借款金额、借款币别、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其他。另外申请书上应加盖借款人公章。

2、借款人还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除《借款申请书》外,无论借款人申请何种贷款,都应提交下列资料:
如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提交其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字)和借款授权书。
借款人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应由工商局盖章确认。 
借款人近3年的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
借款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的贷款卡。
借款人信用等级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借款人资信情况的证明材料。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帐户或保留相应基本户或一般存款户、保证一定的存款、结算量的承诺。
借款人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相应险种的保险手续并将保险权益转让与贷款人的承诺。
 
如借款人为首次借款,还应提供:
(1)政府部门关于企业成立的批准证书。
(2)预留企业法人印鉴和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的签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和由我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已缴齐的验资报告。
(4)如为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须提供经贸部(委)批准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件。
如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须提供企业成立时立项报告及批复、可行性报告及批复、企业合同和章程及批复、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批复。

此外,根据贷款担保形式,应提交的资料为:
(1)保证形式:
经银行认可的、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担保人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表。
担保人签署的、内容经贷款人认可的还款保证合同;或由贷款人出具的承诺无条件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的承诺。
如保证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字)和授权书。
(2)抵(质)押方式:
抵(质)押物清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
贷款人与抵(质)押人签订的抵(质)押合同,或抵(质)押人出具的无条件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抵(质)押合同的承诺。
如抵(质)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出具同意提供抵(质)押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字)和授权书。
以银行为第一收益人的抵押物保险单或借款人同意将抵押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银行的承诺。

3、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需提交的资料
(l)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权部门(计委/经贸委)对可研报告的批复。
(2)其他资金(资本金、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融资方式)到位的证明文件。
(3)其他配套条件落实的证明文件(原辅材料来源落实证明、水电汽落实证明、土地征用落实证明、运输条件落实证明、环保部门的批复、产品销售协议或意向)。
(4)如为使用转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及境外借款担保项目,应提交国家计划部门关于筹资方式、外债指标的批文;政府贷款项目还需提交该项目列入双方政府商定的项目清单的证明文件。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4、如为流动资金贷款,则借款人应提供:
(1)有效的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或进出口商务合同。如不能提供购销合同应出具详细的用款说明(内容包括品名、数量、金额、进货和销售渠道等),或用款计划并加盖借款人公章。
(2)借款人其他资金来源已经到位或能够按期到位的证明。
(3)如为出口打包贷款,应出具进口银行方开立的信用证、由结算业务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条款无疑意的材料、进口商与开证行的资信证明材料。
(4)如为票据贴现,应出具经承兑的汇票、行内有关部门对票证真伪(包括核定密押)进行鉴定的材料、承兑人资信证明材料。
(5)如借款用途涉及国家施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应出具其相应的批件。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贷款调查
1、调查和初审
贷款调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包括调查和初审两个环节,信贷人员在受理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和有关文件资料后,按照贷款要求对借款人的品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收益性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其资信情况,核实借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度进行分析测定,选择适当的贷款方式,形成调查报告,明确提出意见,呈送公司业务主管人员初审。

2、贷款调查的基本内容
可概括为:对借款人的调查;对借款的用途和性质的调查;对贷款保障的调查以及贷款风险度的测定等四个方面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十个要点:借款人的资信和声誉;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股东实力;管理人员的经验、能力和资格;借款人从事的行业和经营历史;行业目前状况和发展趋势,及借款人自身经营情况;借款用途;主要和其它还款来源的质量和稳定性;抵押品的质量和充足程度;担保人的财务实力。

3、需要调查和建立的背景资料
银行发放贷款,首先要弄清借款人的法律关系、类型、特点、经营年限等有关背景,需要调查和建立的背景资料有:
a)    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质、组织结构及其法律关系,即了解借款人所属的相关企业系统,借款人是独立公司还是集团公司、是股份制公司还是独资企业、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等等;进而要调查了解借款人的上下级关系、集团的构成、主要股东、控股子公司、公司的管理体制等,了解这些情况,弄清借款人的法律关系,以落实真正的债务人。
b)    公司的基本经营特点,指公司的性质,例如是制造商、批发商,还是零售商;生产是否有季节性,是原材料供应的季节性还是产品销售的季节性;厂房和设备的多少,是否陈旧过时,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怎样等。了解这些情况,可以初步掌握是否应该给予支持以及放款的时间和期限等等。
c)    公司的外部关系,主要指公司正常的购销条件,企业的产品或劳务市场,该企业与其他企业有什么业务关系。此外,如果该企业是个母公司,它有多少子公司,它与子公司是什么关系;如果是子公司,它与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有什么关系,企业收益是否会受到影响,遇到困难时可以得到多大支持。
d)    公司的内部关系、治理结构,指公司管理人员、合伙人、股东和董事的情况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有经验、有责任心、合作良好的管理层会使银行产生极大的信心。这些情况可以大致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能稳定正常的运行。
e)    公司创业年限、业历及其变迁。业历长的企业,一般都会有稳定的经营基础和信誉,资产也会不断地增长。但不论是对朝阳产业,还是对夕阳产业中的企业,都必须掌握企业的技术现状、创新能力,任何没有创新或创新缓慢的企业不论现在如何,其未来必将走向衰败。
f)    过去的偿债记录。直接或间接调查其过去的偿债记录和银行给予他的最高信用,来测定借款人的品行。

4、对借款人行业状况和行业地位的调查
企业的行业类型可划分为以下一些种类:制造业(包括食品、纺织、木材、木制品、造纸、纸制品、出版、印刷、化工、石油炼制、陶瓷制品、钢铁、有色金属、金属制品、工业机械、电子机械、运输设备、精密机械、其他制品);农业;林业;渔业、养殖业;矿业;建筑业;公用事业;交通、通讯;批发、零售;金融和保险;房地产;服务业(包括租赁、旅馆、娱乐、电影、信息服务、医疗、教育、其他)。
对借款人所在行业的调查包括以下要点:
(1)    借款人所处行业的市场结构特点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
(2)    借款人所处行业的业务内容,特别是行业规则。
(3)    借款人在行业内的地位,优越性及竞争力,包括:原材料的进货价格与同行业比较;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同行业比较;进货条件与销售条件与同行业比较;所经营的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制造成本、销售成本与同行业比较;品牌及技术开发能力如何;销售战略的优劣;经营、组织、内部资源及财务状况与同行业水平相比。
(4)    行业的发展和利润趋势,对行业产品的需求是否继续增长,新技术及替代品对行业产品的生产和需求是否有重大影响。
了解这些问题,能够进一步评价借款人在同行业的地位,该行业的实力和弱点,弄清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5、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调查
按《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银行对借款人的放款应用于健康、合法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为投机或支付债务目的而要求的借款,银行不应支持。因此,对贷款的用途必须进行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调查。
调查要点包括:
(1)    依照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调查贷款的合法性。
(2)    了解借款人及其主要产品在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中所处的地位。
(3)    分析财务报表、项目概算中的数据,与调查的情况相比较,弄清资金实际缺口,贷款的真实用途。
(4)    了解借款人产供销及市场容量的情况,有无供大于求、产大于销及产成品的积压,是否存在重复建设问题。
(5)    借款人的其他债务情况。
(6)    调查借款人的支付能力、经济效益、有无挤占挪用、资金周转能否加速、风险贷款的转化等情况。
(7)    借款人有无超支、挤占流动资金情况。
(8)    借款人不合理占用的物资、资金的处理计划。
(9)    了解借款人的产品原辅材料、产成品的现行价格、历史情况及其走势、产品内外销比例及换汇成本,摸清借款人(项目)预期的现金流量和经济效益的可实现性及其发展前景,结合借款人的综合效益,测算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

6、对贷款保障性的调查
调查要点包括:了解担保的可靠性,对贷款保证人担保资格、能力、抵押、质押物的所有权、品质、变现能力、有无重复抵押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
2.2.5.2    
2.2.5.3     四、信用风险及信用风险分析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不能或不愿意按期偿还贷款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风险分析是指在借款人提供的情况和贷款调查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系统分析,评价贷款风险,提出确定的贷款结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方案。从风险观点来看,它可以帮助银行确定其所愿意承担的风险程度和其能够谨慎涉足的风险数量。信用风险分析是贷款经营的核心问题,也是衡量银行贷款业务的经营是否稳健的标志。

信用风险分析的基本内容,国际上惯用“5C原则”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价,即对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LLATERAL)、和经营情况(CONDITION)等进行全面分析评估。信用风险分析是以客户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财务报表分析,根据贷款调查的丰富信息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计算客户的风险限额,判断对客户进一步授信的风险大小。对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还要进行贷款项目评估。

五、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是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主要依据,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对企业的财务过程和结果进行研究和评价,以分析企业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资金使用效率、偿债能力,并由此预测企业发展变化趋势,从而为贷款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它有利于检查企业执行财经政策、法规、纪律等情况,加强信贷资金管理。

六、贷款项目评估
贷款项目评估是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根据国家现行方针政策、财税制度以及银行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通过调研得来的有关项目生产经营的信息资料,从技术、经济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科学审查与评价的一种理论与方法。项目评估是以银行的立场为出发点,以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为目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剔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可能存在的将影响评估结果的各种非客观因素,重新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与判断,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七、贷款报审的材料
(一)短期贷款报审的材料
短期贷款的报审材料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借款申请文件。包括:上报单位关于贷款报批的请示;流动资金贷款评审概要表;流动资金贷款评审报告;借款人借款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和借款授权书。
2、    借款人资信审查文件。包括:借款人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初次借款的借款人还需提交公司章程;若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证明(验资报告等);借款人近三年的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贷款卡;借款人信用等级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材料。
3、    贷款担保文件。包括:银行与经银行认可的、有经济实力的法人签订的还款保证合同或上述法人出具的无条件地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的承诺函;保证人的营业执照;保证人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采用抵(质)押担保,则需由抵(质)押人提供无条件地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抵(质)押合同的承诺函;或已正式签订的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如保证人或抵(质)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出具含相关内容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和授权书。
4、    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抵(质)押合同(草本)。
5、    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进出口商务合同。
如为出口打包贷款,应出具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由国际结算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条款无疑意的材料、进口商与开证行的资信证明或说明。
如为票据贴现,应出具经承兑的汇票、行内有关部门对票证真伪(包括核定密押)进行鉴定的材料、承兑人资信证明或说明文件。
如借款用途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应出具其进出口许可证和应取得的其他批件。
6、    贷款审批人及贷款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对临时性贷款的报审材料的特殊规定
临时贷款由于临时调剂、短期融资的特点,报审材料中应注意说明:贷款金额与企业合理的临时资金需求的关系;借款人生产经营的一个循环过程与贷款期限的衔接,一般而言,临时贷款的期限不应超过6个月;还贷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及贷款用途的正当、合理性等问题。此外,如借款用途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应出具其进出口许可证和应取得的其他批件。

(三)对周转性贷款的报审材料的特殊规定
周转性贷款是银行对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性占用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所发放的贷款。它具有短期周转长期使用的特点,故在贷款报审材料中应注意说明: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借款人在未来时期的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产品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等。此外还应考虑银行的资金情况和银行的利益。

(四)出口打包贷款的报审材料的特殊规定
出口打包贷款是出口商当地的银行凭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及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商品为抵押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贷款。该类贷款报审材料中应报送: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由国际结算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条款无疑义的材料、进口商与开证行的资信证明或说明等材料。

(五)中长期贷款报审材料
中长期贷款的报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借款申请文件。借款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上报单位关于贷款报批的请示;贷款评审概要表(附件);贷款评估报告和评审报告(原件);借款人借款申请书(写明借款人概况,申请借款金额、币别、期限、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用款、还款计划等);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和借款授权书。
(2)    借款人资信审查文件。借款人资信审查文件包括:借款人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初次借款的借款人还需提交公司章程;若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证明(验资报告等);借款人近三年的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贷款证;借款人信用等级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材料。
(3)    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权部门(计委或经贸委)对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专项贷款的规模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转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及境外借款担保还需提供国家计划部门关于外债规模和筹资方式的批文;政府贷款项目列入双方政府(中方窗口现为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商定的项目清单的证明文件。
(4)    项目配套条件。项目配套条件包括: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已经到位或能按期到位的证明文件;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承诺文件;其他配套条件落实的证明文件;原(辅)材料供货协议或来源证明(若为国家重点分配物资,提供分配计划)、土地征用落实证明、水电汽落实证明、运输条件落实证明、环保批复文件、出口工贸协议、返销协议、其他;政府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的证明文件。
(5)    贷款担保文件。贷款担保文件包括:银行与经银行认可的、有经济实力的法人签订的还款保证合同或上述法人出具的无条件地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的承诺函;保证人的营业执照;保证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采用抵(质)押担保,则需由抵(质)押人提供无条件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抵(质)押合同的承诺函;或已正式签订的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物物权属证明文件;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如保证人或抵(质)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出具含相关内容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和授权书。
(6)    开户及保险。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户或相应存款户的承诺函;借款人根据我行的要求办理保险手续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我行的承诺函。
(7)    其他。有关商务合同;贷款审批人及贷款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对外劳务承包工程贷款的报审材料的特殊规定
对外劳务承包工程贷款的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工期的长短确定,可以是短期贷款,也可以是一年以上的中期贷款,承包工程贷款的报审材料除了常规的送审材料外,还应包括:借款人具备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证明文件;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或项目中标通知书。
(1)    自筹及其它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文件;
(2)    承包工程项目情况。主要有:项目名称及项目地理位置;工程内容;施工条件;工程承包合同额及承包方式(总包、分包);国外业主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即付、延付)、支付货币等;承包工程所需资金来源:包括预付款、自有资金、原有设备投入、银行贷款、其他资金等;
(3)    承包工程所在国概况。主要有:国名及地理位置;国别风险(政局和社会安定程度;与我国的外交关系;在采取国有化或中止、废止涉外商务合同等措施时,是否向蒙受损失的国外债权人做出充分、及时、有效的赔(补)偿;经济状况、外汇管制状况;与承包工程有关的税收法规);
(4)    国外业主概况。包括业主名称、法定地址、资信状况、经济实力、业主开户行名称等;
(5)    风险分析。包括:工程拖期对项目财务效益的影响;费用超支对项目财务效益的影响;不能按期收回工程款,使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七)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报审材料的特殊规定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报审材料除了常规的送审材料外,还需包括:
(1)    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完成各项立项手续的证明文件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2)    已经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终止时间;
(3)    提供相应的贷款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4)    贷款项目的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5)    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一般应占项目预算投资的30%,并能够在使用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八)福费廷的报审材料的特殊规定
由于福费廷多用于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因此使用福费廷一般应补充如下报审资料:
(1)    出口商与进口商签定贸易合同时,应事先征得银行同意,出口商与出口方银行(承购银行)签定包买票据协定,报审材料应附此协定;
(2)    提供经承购银行认可的进口商承兑的远期汇票或远期本票;
(3)    提供经承购银行认可的担保银行的保函。一般而言,进口方银行应为远期汇票或远期本票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有保付和保函两种方式。

(九)项目融资的报审材料的特殊规定
项目融资是银行对大型、特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发放的贷款。该类贷款中,贷款人直接对项目公司提供贷款,项目公司对偿还贷款承担直接责任,项目发起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投入项目公司的股本及其承担的担保义务。因此,当项目失败或项目的收益不足以清偿贷款时,项目发起人不承担从其所有的其他资产和收益中偿还全部项目贷款的义务,即项目发起人的债务责任是有限的。项目融资的报审材料中,应注重以下内容:
(1)    应十分注重项目建设成败与经营效益分析,且应有项目完工和经营收益的稳定性的担保文件;
(2)    应对项目产品的买主或项目设施的用户的资信状况充分了解,附有项目公司应与项目产品的买主或项目设施订立购买合同文件等;
(3)    项目的风险分析。包括:项目完工风险、项目经营风险、市场风险以及与项目相关的一些风险,例如资源开发项目的资源风险;
(4)    风险规避措施。例如,贷款项目评估在贷款协议签定之前,对贷款项目从技术上、经济上、财务上进行深入、全面的评估论证,力求避免因贷款项目选择失误所造成的损失。设定各种担保权益,包括以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由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完工担保,工程超支追加资金的担保,贷款人享有的提货或付款合同项下的权利让与、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让与等担保权益。此外,要求政府对贷款有关的税收提成费外汇以及给予特许权等各项政策作持续有效性的承诺。与项目发起人签定差额支付协议,对项目所得经营收益与债务偿还额之间的不足部分承担支付义务等;
(5)    控制项目的财务收支。贷款行可要求项目公司在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和代保管帐户等,以保证专款专用和投产后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八、贷款审查
1、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
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的直接用途;借款人的借款资格条件;借款人的信用承受能力;借款人的发展前景、主要产品结构、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领导人的工作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及偿债能力;贷款保证人的情况;审查贷款抵(质)押物的情况;根据贷款方式、借款人信用等级、借款人的风险限额等确定是否可以贷款,贷款结构和附加条件。

2、审查贷款的直接用途
核实信贷调查人员提供的有关贷款用途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有无遗漏,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中国银行的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是否属于贷款支持的范围。

3、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条件方面的审查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的贷款对象可以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是银行为了保证其贷款的安全性,还必须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条件作必要的规定,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对借款人的资格条件方面的审查内容主要有:借款人的产品市场需求情况、经营状况及经济效益情况;有否挤占信贷资金;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是否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是否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户、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是否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国务院批准的除外);资产负债率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法人的股本及自筹资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审查项目的立项手续是否齐全,项目是否经过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等。

4、对借款人信用承受能力的审查
主要内容有: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统一授信(或公开授信)情况、已占用的风险限额情况、是否存在超风险限额发放贷款。此外,审查时还应特别注意借款人的应摊未摊费用、盘亏损失、潜在亏损等方面的问题。

5、对借款保证人的审查
对贷款保证人的审查内容应主要注重以下几方面:
首先,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及其担保能力。审查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避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主体充当保证人;审查保证人的资信情况,核实其信用等级,一般而言,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不宜接受为保证人;审查保证人的净资产和担保债务情况,确定其是否有与所设定的贷款保证相适应的担保能力。
其次,审查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保证合同的要素是否齐全,保证方式是否恰当。然后,审查保证担保的范围和保证的时限,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否覆盖了贷款的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的时限是否为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后的一定时期。

6、对贷款抵(质)押物情况的审查
其主要内容有: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抵(质)押物的所有权属、抵(质)押物的价值、抵(质)押物的登记、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抵(质)押物的保管和处分等。

7、贷款发放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如果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或借款人没有违约的情况下,贷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发放贷款。
(2)    注意对合同条款进行检查。信贷业务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3)    注意对用款申请材料进行检查。包括对借款凭证的审核、变更提款计划及承担费的收取、检查借款人的用款用途并监督提款进度。

8、借款合同应检查的内容
贷款发放中借款合同条款的审查应着重于合同核心部分即合同必备条款的审查,借款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贷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9、保证合同应检查的内容
保证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被保证的贷款数额;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时限;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0、抵押合同应检查的内容
抵押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被抵押的贷款数额;借款人履行贷款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抵押物是否有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也是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的重要前提之一。

11、质押合同应检查的内容
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应注意以下条款:
被质押的贷款数额;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质物生效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2、审核借款凭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借款人办理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填妥借款凭证。借款人名称、提款日期、提款用途等各项目都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写,并要加盖借款人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信贷员要根据借款合同认真审核,确认贷款用途、金额、帐号、预留印鉴等正确、真实无误后,在借款凭证的相应栏目签字,交由有关主管审签后进行放款的转帐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借款合同另有规定,银行不能代客户填写借款凭证,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送银行审核后办理放款转帐。

13、对于变更提款计划及承担费的收取方面的规定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定后,如需改变提款计划,则应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或在原计划提款日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银行同意。
根据我国现行的《贷款通则》规定,银行不得对自营贷款或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但是若根据国际惯例,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变更提款应收取承担费,那么当借款人变更提款计划时,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办事,按改变的提款计划部分的贷款金额收取承担费。借款人在提款有效期内如部分或全额未提款,应提未提部分的贷款可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收取承担费。在提款期终了时,倘若借款人仍未提款,又未向银行提出变更提款计划的申请,则未提的部分贷款额在提款期终了时自动注销。公司业务部门在借款人的提款期满之前,将借款人应提未提的贷款额度通知借款人。

九、人民币贷款的发放程序
人民币贷款的发放程序包括:贷款批准后,借款人与贷款人签定借款合同,银行即可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发放贷款,借款人办理用款手续时,可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在提款期内一次或分次提款,填写《借款借据》,《借款借据》的内容一般包括了借款日期、借款人存款帐号、借款人贷款帐号、借款金额、种类、利率、约定还款日期、借款人印章等。《借款借据》经银行信贷员和其部门主管签章后,交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开户手续,即由贷款户转入借款人的存款帐户,以备借款人支付使用。信贷经办人员登记贷款台帐并签字盖章后,报贷款审批人签章,同时由帐务人员在借款企业的《贷款卡》上逐笔登记。

十、外汇贷款的发放程序
外汇贷款的发放程序如下:
外汇贷款批准后,借款人与贷款人签定借款合同,银行可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发放贷款,借款人办理用款手续时,可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在提款期内一次或分次提款,填写《借款借据》,《借款借据》经银行信贷员和其部门主管签章后,交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核算手续,但外汇贷款一般不直接转入借款人的外汇存款帐户,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用途监督贷款的使用。信贷经办人员登记贷款台帐并签字盖章后,报贷款审批人签章,同时在借款企业的《贷款卡》上逐笔登记。借款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贷款登记,银行定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反映银行外汇贷款情况的报表。

十一、停止发放贷款
在下列情况下我行可以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这种方式。
(1)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
(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挪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
(5)不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6)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7)借款企业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的;
(8)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使用贷款进行非法经营的。
2.2.6     贷后管理
一、贷后管理的基本程序
广义的贷后管理应包括六个基本步骤:
(1)贷款检查:这是贷后管理最经常的工作,是指在贷款发放以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贷款的运行情况,包括对贷款使用、借款人及担保等进行检查分析。
(2)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检查中,通过一些与贷款安全密切有关的信息、指标,及时地预测贷款风险,发现贷款存在的潜在问题。
(3)贷款分类:是指在贷款检查和风险预警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贷款进行质量划分,以区分贷款风险程度的不同。
(4)问题处理:是针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同类别的贷款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5)损失核销:是对那些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照一定的程序,作贷款损失处理。
(6)贷款最终评价:是在贷款结清之后,对该笔贷款的成功与失败的方面进行总结,以发现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出经验与教训,并及时改进与调整。
上述前四个步骤是不断循环的过程,在贷款的整个周期中,要反复不断地进行上述的管理工作,只有当贷款出现严重问题,发生呆帐或贷款还清时,才进入上述五、六两个过程。

二、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就是在贷款发放之后,定期、不定期地对贷款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这是贷后管理最基础的工作,包括贷款检查、借款人检查和担保检查。
贷款本身是借贷双方的一种契约行为,双方有义务遵守事先的约定,因此,贷款检查的主要依据是贷款合同,即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合理地使用贷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定期还本付息或有无能力还本付息等。通过对贷款的检查,可以发现借款人在资金运用 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以及履行合同义务的资信状况。
按照《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银行贷后管理办法》,贷款检查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密切跟踪贷款资金的流向,确保贷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2)要加强对贷款资金运动的监督,适时检查和分析借款企业资金运动变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对于我行贷款所形成的资金回流、货款回笼等情况要密切跟踪,督促企业按时还贷,防止挪作它用,增大贷款的回收风险。
(4)要加强对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在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
(5)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不按期归还到期本金的,要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息。

三、我行对贷款企业的检查的规定
在《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暂行规定》中,我行对借款企业检查作了如下的规定:
(1)借款人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企业领导班子的综合素质及其变动情况。
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能力、成本费用、特别是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如销售收入、应收帐款周转情况、存货周转情况等。
③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比率、销售利润率等。
④企业负债情况,如银行借款、其中我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的使用与兑付情况、企业应付帐款净值、或有负债等。
⑤企业债务偿付情况,如贷款是否逾期、欠息及质量分类情况。
⑥企业在我行的存款、结算及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情况。
⑦企业重大投资及其进展情况。
⑧企业改组、改制及贷款等债务落实情况。
⑨企业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⑩企业上述变化是否会导致企业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发生变化及其对我行贷款安全的影响,等等。
(2)    对借款企业要坚持经常性检查和定期全面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主要是及时掌握企业的临时性、局部性变化,每次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在贷款管理台帐上记录备查,发现可疑及重大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定期全面检查则是按照一定的期间要求,对企业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上述各项内容,在检查后要写出专门的检查报告报有关部门及领导。由总行审批的贷款,其检查报告应报总行有关部门。
(3)    对借款企业定期检查的间隔期应不长于以下标准:AAA、AA级企业不超过180天; A、BBB级企业不超过90天;BB级以下企业一般为60天;未参加评级的企业,其贷款检查间隔期由二级以上分行确定。当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银行垫款时,要立即进行特别检查。查清贷款发生欠息、逾期及造成银行垫款的主要原因。

四、担保检查的内容
担保检查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    第三人的信用保证为担保的,要以上述对借款人的检查要求和内容跟踪、检查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变化,多层次地防范贷款风险。要根据担保合同的要求,对那些影响担保能力和有效性的因素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人虽然不是直接债务人,但其承担了贷款偿还的保证责任,有义务接受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2)    以抵押、质押设定担保的,银行要加强对抵押物和质押凭证的监控和管理。对抵押品要定期检查其完整性和价值变化情况,防止所有权人在未经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抵押品,主要有以下一
些检查内容:
①抵押品价值的变化情况;
②抵押品是否被妥善保管;
③抵押品有否被变卖出售或部分被变卖出售;
④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有没有及时续投保险;
⑤抵押品有否被转移至不利于银行监控的地方;
⑥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
⑦质押凭证是否到期;
⑧银行对质押凭证有否妥善保管。

五、贷款风险预警
贷款风险预警是指通过一些与贷款安全密切有关的先行指标及情况的收集,及时预测和发现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这些先行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存货、应收帐款、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行为异常或发生不利变动、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或不利消息增多、企业涉及大额不利诉讼、企业主要产品所在行业存在较多不利因素或出现重大投资失误等非财务指标;帐户存款持续减少至不正常水平、票据发生拒付、多头借贷或套取贷款、银行索要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不能按时报送、回避与银行的接触等与银行交易方面的指标。风险预警主要用于对正常贷款的管理。

六、贷款风险分类
贷款风险分类是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具体规定,银行信贷人员根据贷款检查情况,通过一定的标准、程序,按照风险程度对贷款质量所做的划分。贷款分类通过统一的、标准化和半定量化的指标体系和操作程序,对各类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细分,并在此基础上对贷款质量状况作出明确的评价,从而 为贷后管理提供更加清晰的信息基础,使管理措施更加有的放矢。因此,贷款分类为银行稳健经营奠定了更为扎实的科学管理基础。
目前我行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按新的五级贷款分类方法对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即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风险分类”法,一切以贷款偿还的风险大小为依据,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前两类合称优良贷款,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七、我行五级贷款分类参照的具体标准
根据《中国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手册》的规定,我行五级贷款分类的具体标准如下:
(1)正常类贷款
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或在建项目一直在按照既定用款计划进行,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会遭受损失。
(2)关注类贷款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问题,但是存在潜在的缺陷,继续发展下去将会影响贷款的偿还。其特征包括:
    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例如借款人所处的行业呈下降趋势。
    企业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合资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    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    借款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
    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较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如工期延长、概算调整幅度较大。
    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    贷款抵押品、质押品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押品失去控制。
    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    银行对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督。
    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于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    违反贷款审批程序发放贷款,如越权放贷。
(3)次级类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第一还款来源)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下称第二还款来源),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次级类贷款特征包括:
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借款人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借款人采取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借款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借款人已不得不寻求拍卖抵押品、履行担保等还款来源。
(4)可疑类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即:贷款已经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其特征如下:
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贷款项目,如基建项目处于停缓状态。
借款人已资不抵债。
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
银行已诉诸法律来收回贷款。
贷款经过了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即使追索保人或处理押品,贷款肯定仍无法全额偿还。
(5)损失类贷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特征包括: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贷款。
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生产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等历史原因造成的,债务人主体已消亡,悬空的银行贷款。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作损失类贷款:
借款人虽已破产或已经法院裁决,但没有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破产手续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有以破产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借款人通过重组、租赁、转让、承包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贷款。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注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借款人虽已资不抵债,但领导班子和职工基本稳定,大部分生产活动仍在进行。
在未彻底查清之前,银行违规从事帐外经营形成的风险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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