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股权转让项目:浙江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

热门股权转让项目:浙江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该项目由 浙江产权交易所 发布,于2022年10月28日被塔米狗平台收录。

项目方 浙江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18年7月12日 , 注册资金 172000万人民币 , 地址位于浙江, 公司主要负责经营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与维护管理,仓储服务,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车辆救援服务,建材、文化用品、花木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

该公司在 2021 年最新一期财务报告中, 披露的资产总额(万元):636354.220000 , 其中营业收入(万元):78399.720000 , 利润总额(万元):7304.910000 , 负债总额(万元):469149.920000 , 所有者权益(万元):167204.300000 。

该公司本次披露的项目名称是浙江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底价:29.43 亿元 , 拟转让比例:100% , 信息披露起止日期为:2022年10月28日 至 2022年11月24日 。 据塔米狗平台统计 浙江 地区在塔米狗平台的历史发布量 1223 个, 历史完成量为 681 个, 完成金额 464.02 亿元 , 完成率 56% 。 据塔米狗平台统计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行业在塔米狗的历史发布量 866 个, 历史完成量 370 个, 完成金额 358.81 亿元 , 完成率 43% 。

其他披露内容:

1. 公告挂牌期:自挂牌起始日至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受让意向方(竞买人)和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逾期无效。

2.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3. 若公告挂牌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竞买人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 若公告挂牌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买人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

5. 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6. 意向方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可向转让方申请查阅其他重大事项资料。意向方应在调查了解该项目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后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的报名竞买。浙交所和转让方不承担和担保本项目品质和相关瑕疵等任何责任。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 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竞买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2.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 本方承诺自身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或失信记录,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本方承诺受让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3) 本方知悉并接受、认可标的企业拟参与签署的《运营管理协议》全部内容,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同意标的企业签署和履行该等《运营管理协议》,不直接、间接或变相影响上述签署的协议中委托人的委托意愿(《运营管理协议》,置转让方处备查);

(4) 本方确认,在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将与标的企业签署《借款合同》并向标的企业发放不低于【30】亿元的股东借款,并将该等借款用于向银团清偿【存量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借款本息、偿还关联方借款全部应付借款本息及补充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受让方应确保标的企业在交割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清偿完毕前述全部存量借款本息(非受让方原因导致未能清偿完毕的除外)。

(5) 本方知悉并接受、认可标的企业将以【包括但不限于2022年下半年度经营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按照【存量贷款合同约定】清偿照【存量贷款合同】对应的全部剩余本息;

(6) 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受让方资格条件:

1. 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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