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使用抽象类
1.1.1. 抽象方法和抽象类
由abstract修饰的方法为抽象方法,抽象方法即只有方法的定义,没有方法体实现,用一个分号结尾。即方法五要素中,抽象方法缺少了一个要素(即:方法体)。也可以将抽象方法理解为不完整的方法。
若将抽象方法包含在类中,则该类也应该为抽象的,可以理解为,该类也不完整。抽象类由abstract关键字声明。
抽象类是不能实例化对象的,而一个类不能实例化是没有意义的,所以,需要定义类来继承抽象类,而如果一个类继承了抽象类,则其必须重写其抽象方法(变不完整为完整),除非该类也声明为抽象类。
abstract class Shape{
private double c;
public Shape(double c){
this.c=c;
}
public abstract double area();
}
通过上面的代码可以看到,area()方法没有方法体(连大括号也不存在),由abstract修饰,此为抽象方法。而Shape方法也由abstract修饰,即为抽象类。
1.1.2. 抽象类不可以实例化
需要注意一点:abstract和final关键字不可以同时用于修饰一个类,因为final关键字使得类不可继承,而abstract修饰的类如果不可以继承将没有任何意义。
两者放在一起,会起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