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持卡人使用银行卡的途径和介质,银行卡交易主要包括柜台交易、ATM交易、商户POS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包括电脑端网上银行和手机端网银行)等类型。不同交易类型所涉及交易主体存在差异,分述如下:
一.银行卡柜台交易
银行卡柜台交易是指持卡人通过银行柜台与发卡行柜员进行面对面方式实现的交易。柜台交易是最传统的银行业务模式,随着银行卡的广泛使用及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日益改善,大部分银行业务可以通过离柜方式进行交易,但柜台交易依然是银行卡业务受理的重要途径。
在银行卡柜台交易中,一般只有持卡人和发卡行两方当事人。但随着“柜面通”等业务模式的发展银行柜台交易也可能涉及跨行业务处理,所涉当事人除了持卡人与发卡行之外,还包括代理银行及负责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及清算的银行卡组织(如中国银联)。
近年来,随着自助柜员机的普及以及网上银行的迅猛发展,出现了新型柜台交易模式,主要包括银行卡自助柜员交易以及网上银行交易等。自助柜员模式随着银行自助柜员机(ATM)及其他受理终端(统称自助柜员)的快速发展,银行柜台业务也突破了原有模式,除了持卡人与银行柜台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外,持卡人还可通过与发卡行或代理银行的自动柜员以人机对话方式办理银行卡相关业务。但是,从法律角度分析,传统银行柜台交易与自助柜员交易并无本质区别,所涉交易主体也是一致的。
自助柜员交易方式按交易的自助柜员机是否由发卡行布放,可分为本行交易方式与跨行交易方式。在本行交易方式中,自助柜员机即可视为发卡行的柜员,所涉交易主体为持卡人与发卡行;在跨行交易中,自助柜员机即为代理银行的柜员,所涉及交易主体除了持卡人与发卡行外,还应包括代理银行及负责信息跨行转接及清算的银行卡组织(如中国银联)。
二.银行卡网上银行交易
网上银行,又称为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互联网上虚拟的银行柜台是指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持卡人提供账户查询、账户管理、转账汇款、信贷、投资理财等服务的业务受理通道。
从法律性质而言,网上银行交易与传统银行柜台交易无本质区别(但网上银行可能产生客户身份识别与认证、电子交易安全保障等新问题),网上银行交易主体一般仅包括发卡行与持卡人(通过网上银行提供第三方服务的除外)。但在新型网上银行交易模式下,可能会引入发卡行与持卡人之外的其他第三方机构,交易主体也随之多样化。例如,在超级网银中,持卡人可在登录发卡行网上银行后进人其他银行的网上银行办理跨行转账及跨行账户查询等业务:此时,银行卡交易主体除了发卡行与持卡人之外,还应包括参与超级网银的其他银行机构,而发卡行则成为受理其他银行网银业务的代理银行。
三.商户POS交易
商户POS交易是指持卡人通过商户POS机具等受理终端进行的交易。在商户POS交易中,POS机具一般设在特约商户处,通过专线与收单机构或银行卡组织的主机系统连接,收单机构系统购通过银行卡信息转接机构与发卡行系统相联。
一般而言,银行卡商户POS交易流程可概括如下: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并在特约商户的POS机上刷卡,经发卡行在线授权后,持卡人签单确认;特约商户凭持卡人签名的签账单与其收单机构结算:收单机构审核无误后,垫付账单金额并扣除手续费:收单机构与发卡行资金结算,如收单机构与发卡行为不同主体,则须通过跨行交易清算系统或其他指定清算系统进行信息转接,并办理资金结算;发卡行收到收单机构的结算信息后,对持卡人账户进行扣款(或在持卡人信用卡透支额度内向持卡人发放贷款,并扣除相应手续费)。
在典型的商户POS交易中,涉及持卡人、发卡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以及银行卡组织等交易主体。但是,在银行卡交易实践中,由于各交易主体充当角色上的差异,银行卡交易流程也存在差异,具体表现在:
(1)收单机构可能与发卡行为同一商业银行,且在此情况下银行卡交易清算无须通过跨行信息转接与清算组织即可完成,此时,银行卡POS交易仅涉及特约商户、银行及持卡人三方当事人。
(2)银行卡收单业务实践中,根据POS终端是否与银联系统直接联接,可分为直联模式和间联模式。在直接联接模式下,特约商户POS终端直接与银联网络系统联接,银联(如通过银联商务)实际上承担收单机构的角鱼;在间联模式下,特约商户POS终端通过收单系统再接入银联网络的联接方式,收单机构为银行机构,银联网络提供跨行信息转接及清算等服务。
四.银行卡网络支付交易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以及电子交易安全技术的进步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为电子交易各方提供资金支付服务的网络支付手段越来越多,非金融机构支付(如支付宝、银联在线支付、银联手机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市场蓬勃兴起,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办理支付业务仍需依托商业银行办理,这为银行卡支付提供新的平台和发展机遇。
较之传统的非网络支付(线下支付)交易,网络支付交易需要利用互联网、移动电话(包括近场支付和远程支付)等支付终端完成在线交易。在典型的银行卡网络支付交易中,主要包括发卡行、持卡人(买家)、商户(卖家)收单机构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交易主体。另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还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网络支付收单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商户拓展、支付安全保障以及收单风险承担等收单职责,银行则负责商户结算及收单交易处理等职能;在很多情况下,商业银行收单职能有所弱化,甚至仅充当商户的资金结算银行角色。
从法律角度分析,银行卡网络支付方式仅是延伸或改变了线下支付终端的受理环境,如由商户POS终端拓展至依托互联网或移动电话等受理终端,这并未根本改变传统支付交易模式的法律结构及交易流程。
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兴起,使银行卡支付交易主体更趋多元化,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风险防控要求更为严格。例如,持卡人如需开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支付功能,须与第三方服务平台服务商签署相关用户协议,开通相关支付服务,并将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用户名等与银行卡建立关联关系.确保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全部或部分银行卡业务操作;同时,持卡人使用银行卡的卡号、密码、手机验证码、持卡人的姓名、申领银行卡所使用的证件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校验信息”的部分或全部要素进行银行卡关联及银行卡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并作为正式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