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保护策略

一、专利是烟雾弹

这是研发人员提出的一种策略,研发人员提出,在进行技术交底书撰写时,应当对技术方案有所隐瞒,为了误导同行,对技术方案进行修饰,增加一些本身不存在的特点去描述方案。例如在一个物料进料方案中,修改附图的出料口形状,同时在本身不需要配设传感器的位置,增加传感器的描述。由于该技术方案实际应用时,位于产品设备的内部,而该产品设备又位于车间工厂内,如果不去拆装、测量产品,是无法得知产品的具体结构的,因此,研发人员认为,仅通过专利附图和内容,其他同行业人员会被专利的“烟雾弹”所误导。

乍一听,烟雾弹策略好像很有道理,但站在IPR的角度,本策略却充满漏洞。

首先,产品不易接触不代表技术不易被泄露,因为市场行为是极其复杂多变的。上述策略中,基于产品本身的应用环境不常见而认为技术方案属于技术秘密的思路,一开始就违背了专利是以公开换取垄断的原则;商业上,最快捷地获知技术方案的方式是聘请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其负责对产品的研发,人员的流动自然带动了技术的流动;也存在客户单位为了降低设备购买成本,与其他设备供应商协商,允许其对设备进行拆装、测量的情形;甚至存在由A供应商制造的设备存在瑕疵始终无法正常运行,也维修不好,而将产品直接运输到能够生产同类产品的B供应商车间进行拆装、改造的情形。

即便人员的流动可以通过禁业限制条款进行限制,技术方案可以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相比20年保护时长的发明专利,两年的禁业限制不过是很短的一段时间,而已经申请了专利的技术方案,所谓想被证明是商业秘密的技术内容与被公开的专利技术的区别点如此单薄,能够被证明是商业秘密的概率,又有多大?例如在某个位置不配设传感器相比配设传感器的这样一个技术特征,就算被证明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被保护,产生的经济效益又有多少?能够获得多少赔偿?节约了一个传感器的钱?其次,这个位置在现有技术中本身就是不安装传感器的,这样的情形下,还能被证明是商业秘密吗?

其次,技术交底书对技术方案含糊不清的描述,会影响到专利申请文本的质量,说明书可能无法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不能获得授权,也可能导致权利要求的范围过小甚至错误,一旦独立权利要求中写入了本身不存在的传感器这一特征,获得授权的专利保护范围,就会变得无意义。

但是,选择不公开技术方案的部分附图,就真的不对吗?这里涉及到关于专利申请中第二种策略。

二、附图的不充分公开策略

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地了解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专利申请的目的是为了技术保护,但在技术保护的过程中,也需要防范技术秘密的泄漏,而专利说明书附图,是最容易泄漏技术秘密的地方。例如,对于一些精密模具,申请专利用的附图,经常由三维模型直接导出,这容易导致竞争对手直接根据专利说明书附图测绘出设备结构。因此,在一些尺寸大小高度机密,但尺寸大小本身又不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设备结构进行专利申请时,需要注意对附图大小、比例进行修改,对于一些与申请无关的附图局部内容,进行删除、修改。递交的附图在保证体现出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使未能接触到设备者无法获得相关设备信息。

但是,这里的附图不公开的内容是严格限制的,而不是如上述方案中,直接由研发人员决定修改某个新改进的技术特征的结构附图,这样做会导致几个风险,第一是当现有的独立权利要求无法获得授权时,本身具有创新性的结构特征并没有写进申请文件中,也无法再通过答复时修改权利要求的方法,使专利获得授权;第二是,假设原申请人A公司申请并获得了未公开过某技术特征的某专利权,当其他竞争对手,例如B公司发现这一创新结构时,B公司可以进行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时,反过来后申请的专利权人B公司制约了A公司只能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当A公司申请的专利获得授权后想要许可第三方,被许可人还会受到B公司专利权利范围的制约,此时B公司实际获得了与A公司进行专利交叉许可等措施的谈判权。而原本这一切都可以不发生,只需要在A公司的专利文件中,对技术特征公开充分并保护合适的范围。

那么,一个合适的专利保护范围是怎样的?这里涉及到关于专利保护的第三个策略。

三、从考虑维权进行

专利范围撰写的策略

考虑维权是指,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应当便于证明。举例来说,如果技术方案的改进点在结构上,那对于结构的描述应当尽可能用静态的描写方式,而不是采用动态描写,应当尽可能描述从外部能够看出的特征,而不是需要拆卸的很清楚才能确定,应当是便于测定的技术特征,而不是仅从三维图纸上容易观察、测定,但实际产品上一旦拆装就会被破坏的特征。

但专利申请时,如果仅考虑维权因素,对于一些软件开发工具类的方法专利,就存在困境。例如,为了减轻开发人员的负担,通过编写程序等一系列方法,从原本的手动填入变成自动填入参数,从而开发出软件界面,那么自动生成软件界面的系列方法就构成了一种软件开发工具。在客户使用端,客户只会应用到具体的软件界面,而不会再应用开发工具,即开发工具是位于本企业内部的工作工具,不属于外售的商品。对于这一类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后获得授权,维权时如何证明他人使用了本企业的开发工具?

如果仅考虑维权因素,就不对这类技术方案进行申请,那么,专利制度在企业的应用过程中,就没有起到促进创新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软件开发类的方法专利,只要是经过检索评估,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就不妨先申请专利,一件专利的生命周期有二十年,政策、制度和技术都是不断改变和进步的,当前觉得无法维权的,以后不一定不可以,不如“让子弹再飞一会”。

四、小结

专利保护策略是跟随市场、技术去确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哪种策略好,哪种策略不好,市场是变化的,技术是不断进步的。

总的来说,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可以采用以下策略:①不公开与技术方案无关的附图结构;②尽可能地采用便于取证和维权的描述方式;③要求研发人员对技术方案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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