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这是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权针对的是特定工业产品,而非脱离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遵循“单一性原则”,即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1.外观设计专利权只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

2.对“产品种类相同或者相近”的认定,应当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依据,而对产品用途的判断,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二、采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

只有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才会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相同”是指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近似”是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对于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整体视觉效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1.除局部外观设计获得授权的情况,产品外观是作为一个整体吸引消费者眼球的,产品在外观设计方面的微细差异通常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2.完全可能存在产品在局部设计上相似,但整体视觉效果差异很大,或者产品的局部设计有一定差异,但整体视觉效果相近的情况。前者不构成“近似”,后者则构成“近似”。

3.对于获得授权的局部外观设计而言,该局部就应被视为一个吸引消费者眼球的“整体”。进行比对时,应将该局部外观设计作为一个整体,评判其对消费者产生的视觉效果。此时不再考虑一个完整的产品除局部外观设计之外其他部分的视觉效果。

(二)功能性设计和无法进行外部观察的特征不应被纳入考虑范围

1.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实务中有一些仅由功能限定的外观设计也被授予了专利权。此时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如果发生了侵权诉讼,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不应在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和授权外观设计时将其纳入考虑范围。

2.他人利用该外观设计中的技术功能制造其他产品的,亦不构成侵权。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法院应当认定属于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3.由于外观设计专利针对的是“外观”,那些不能通过观察产品的外部而发现的特征,如产品材料、内部结构等,不应被纳入考虑范围。

(三)应考虑设计空间的大小

在认定设计空间时,可以综合考虑产品的功能、用途、现有设计的整体状况、惯常设计、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与行业技术标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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