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题目:
[单选题]软件设计师王某在其公司的某-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中、承担了大部分程序设计工作。该系统交付用户,投入试运行后,王某辞职离开公司,并带走了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源程序,拒不交还公司。王某认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是他独立完成的,他是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源程序的软件著作权人。王某的行为( )。
选项
A.侵犯了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B.未侵犯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C.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D.不涉及侵犯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本题涉及到对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识别(选项ABD),以及软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的区分(选项C)。
首先我们来看一道常规考察题目,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
2006年上半年程序员考试上午真题试题(综合知识)
【单选题】
著作权法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
A.硬件设备驱动程序
B.计算机程序及其开发文档
C.操作系统软件
D.源程序代码答案:B
文初的题目其实是变换了一个方式来考察同样的内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从题干中我们可以看到“王某辞职离开公司,并带走了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源程序,拒不交还公司”,说明公司和王某之间分歧的焦点是该“源程序”的归属。
判定依据:
该源程序虽然是由王某承担了大部分设计工作,但是属于王某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作品,因此其著作权应归公司所有。
因此,本题答案基本可以确定为A:侵犯了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
企业经营都会有自身的商业秘密,但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应当符合四个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
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由此可知,王某的行为并不涉及商业秘密权,选项C 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是干扰项,可以排除。
正确答案:A。
再来看一道类似的题目:
王某原是某科技公司的项目经理,在该科技公司任职期间主持开发了某软件,但未与科技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及相应的保密协议。科技公司对该软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获准。王随后离职并将其在该科技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该软件技术信息、 客户需求及部分源程序等秘信息提供给另一软件公司。王某的行为 ( ) 。
A. 既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又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B. 既未侵犯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又未侵犯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C. 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D. 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由于该科技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和相应的保密协议,可以认为科技公司主观上没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意愿,也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那么公司的软件技术秘密和软件经营秘密就不具有保密性。
所以王某并未侵犯该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但是源程序是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因此王某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答案:D
补充:
1.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主持或参与开发的软件为职务作品,公司对该软件享有软件著作权。 注意: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如此。对实习生也同样适用。
2.件商业秘密包括软件技术秘密和软件经营秘密。
软件技术秘密,如源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方案、功能规划、开发情况和测试结果等;
软件经营秘密,如经营方法、产销策略、客户情报和软件市场分析等。
3.如某人在A公司上班,同时在B公司兼职,如兼职是合法的,那么在A公司工作时的工作产品的著作权归A,在B公司工作时的工作产品的著作权归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