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四)

    中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

  在国际化背景下,如何完善中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是中国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

  北师大赵秉志教授针对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问题,提出“三改三不”建议。所谓“三改”是指:取消刑法典第219条第2款中第三人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将该款修改为“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将刑法典第219条第1款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的定罪情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和加重量刑情节“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分别修改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刑法典第219条中增加“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所谓“三不”是指:不宜增设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不应也不必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解决应否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问题;不宜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最高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夏勇教授提出应注意刑法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的有限度性,避免走入单纯以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化标准、一味追随或者顺从外国做法、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等误区,以防止过快犯罪化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并认为应把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工作重点放在加大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

  北师大刑科院李希慧教授认为,就现行三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而言,“结合型”立法模式不利于实现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集中型”立法模式的指导思想又难以实现,因此“分散型”立法模式是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最佳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既符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体现的行政犯属性,又能充分适应知识产权制度的开放性特征。

  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岱教授在分析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方面所面临的困境后,提出以下3条可供参考的完善路径:通过司法解释,增强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操作性;通过立法解释,提升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解释体系的缜密性;通过刑法修正案,提高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北师大法学院张远煌教授提出了强化立法保护的对策思路:采取行为犯的立法模式,强化刑法的预防功能;扩大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犯罪化范围,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降低追诉标准,加大打击商标权犯罪力度;第四,调整刑罚结构,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京平教授认为,中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方式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力为司法适用环节适当加大或适时调整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提供了必要且有效的操作空间,如《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刑事立法所规定的具体知识产权犯罪的定量要素适时调整,降低了入罪的基本数量标准,因此,今后应重视运用司法解释解决惩处知识产权犯罪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北师大刑科院卢建平教授主张,在判断“相同”商标前必须厘清客观认识和客观事实、相关公众和特定主体这两对基础范畴,认为刑法规范中的“相同”并不是完全的客观存在的“相同”,而是事实上在一般认识中的“相同”。对两个商标相同与否也应由司法人员以相关公众在事实上的一般认识为准来裁决,而非以自身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知识经验为基础。他建议,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下,应将对于商标犯罪中的“相同”适当扩张到“基本相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张智辉教授提出,对计算机技术的保护不应仅仅局限于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还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与计算机软件的应用密切相关的计算机系统的保护;二是对计算机系统数据的保护。

 
 来源:www.wangjie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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