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三)

    国外关于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

  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虽有所不同,但不乏成熟的经验和先进的理论。

  德国慕尼黑大学舒奈曼教授指出,侵权行为已变得如此容易、多样并且几乎成为常态,因而只有刑法才能明确树立重要性和严肃性。这对保护法益、指引社会遵守禁止性规范和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都会起到作用。

  俄罗斯莫斯科国立法律科学院巴尼娅托夫斯卡娅教授等认为,刑事法律不能忽视知识产权这种新型权利(法益)的存在,必须对现行法律进行相应修改,但也不能将智力权利领域的所有民事违法行为都规定为刑法禁止规范,而是应当根据刑事法律的任务对这些关系的刑事政策意义进行衡量分析,刑法只调整那些不可宽恕和无法容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在犯罪化时也需制定科学的标准与依据。

  俄罗斯科学院杜巴维克教授从生态环保角度认为,非法使用商标行为给公民周围环境和生态权利的法律保护增加了危险,不仅阻碍了无污染产品的生态化生产,而且破坏了为保证产品生态性能而投入额外资金的其他生产者的竞争能力。因此,极有必要对这类违法行为的一般特征进行具体化,尤其应借助“使用个性化手段”这一概念来实现这种具体化,即此类“使用”可以发生在各种商品的制作、广告、运送、保存、传播中及提供服务和完成工作中。

  希腊亚里斯多德大学阿希姆安德里特教授指出,从文化产品的意义上讲,大范围的刑事化会冻结文化的创造力和灵感之间有价值的互动。如果必须采取干预措施,那么刑事制裁较之民事途径只能是次优选择,因而刑事保护作为最后的手段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应该在保护所有权和鼓励创作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

  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会长李延元教授在分析韩国《产业技术泄露防止法》中对于产业技术泄露的处罚规定后认为,不应将不正当取得者使用或公开所取得产业技术的行为视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将产业技术泄露行为界定为“未经授权泄露产业技术的行为”;善意取得非法泄露、掌握的产业技术后的恶意使用和公开行为只应适用于调查机关对此无法提出反证的情况,对其刑罚配置应与能够提出反证的“非法掌握产业技术行为”有所区别;对于和产业技术泄露相关的过失行为,即便属于重大过失也不应适用刑事处罚。

  商业软件联盟副总裁兼亚太区总监杰夫·哈迪先生认为,软件产业的发展高度依赖对软件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企业最终用户盗版是对软件产业伤害最大的一种盗版行为。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商业规模的盗版应受刑事制裁,企业最终用户盗版属于此范畴,应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制裁是降低和减少盗版的最有效手段。亚洲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台湾和香港,都对企业最终用户盗版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中国大陆在刑法或司法解释中明确对企业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予以刑事制裁。

  

  来源:www.wangjie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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