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否有权参与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依法实施征收行为,具有强制性。近年来,实践中村委会参与征地拆迁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参与征地拆迁呢?要全面掌握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

一、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组织,属于民事主体。只有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才能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为。 1、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组织,属于特殊的民事主体。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以及《民法总则》第101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的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既然村委会是民事主体,原则上就没有行政管理职权。
2、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下,村委会才可以行使某些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责。
前已述及,村委会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原则上是不享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但在2018年2月8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因此,只有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村委会才可以相应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如果行政相对人对村委会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不服的话,有权以村委会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提到,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适格的被告。但是,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来看,审判实践中尚未发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行使行政权的情形。言外之意,关于征地拆迁行为,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村委会行使行政权的情形。

二、村委会没有征地拆迁的权限,但是可以参与征地拆迁中涉及的一些事项。
征地拆迁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征收行为,具有强制性。其中涉及多个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只有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才能作出征地批复;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才有权组织实施征地;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4、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以及《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职权。但是,村委会可以参与征地拆迁中涉及的一些具体事项,如在土地已经被征收,且取得征收方书面授权委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等等。
实践中,村委会实施拆除房屋行为、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行为等现象比较常见,显然这是不合法的。作为被征收人来说,如果遇到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独自参与,没有政府组织实施,那么在征地拆迁中有可能存在一些违法的情形。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维权。

转载:农权律师联盟

  • 0
    点赞
  • 0
    收藏
    觉得还不错? 一键收藏
  • 0
    评论
评论
添加红包

请填写红包祝福语或标题

红包个数最小为10个

红包金额最低5元

当前余额3.43前往充值 >
需支付:10.00
成就一亿技术人!
领取后你会自动成为博主和红包主的粉丝 规则
hope_wisdom
发出的红包
实付
使用余额支付
点击重新获取
扫码支付
钱包余额 0

抵扣说明:

1.余额是钱包充值的虚拟货币,按照1:1的比例进行支付金额的抵扣。
2.余额无法直接购买下载,可以购买VIP、付费专栏及课程。

余额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