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解读(3)

    上一篇文章解读的是第三、四章,其中第三章是落实数据安全法的重要章节,第四章是依法行事的关键。在本篇开始我想再强调一次,大家需要认真理解上两章内容。
    本文将介绍剩余的全部内容,第五章主要是介绍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在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服务的企业、个人需要重点关注;第六章和第七章不做过多解读,涉及到的是具体的法律责任和适用范围请各位了解有该章节即可,仅希望所有人都无需涉及第六章的内容。

    本文内容较少,下一篇开始我会逐步对具体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规划、建设方案、架构设计等内容进行分享。

    下面是具体解读: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解读:明确支持电子政务建设并对其提出要求。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解读:明确在收集和使用数据中的约束。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解读:明确必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解读:明确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时,受托方需要遵循的义务,这一条是对所有为电子政务提供服务和支撑的厂商及个人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解读:明确对于政务数据公开的具体原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解读:同样是明确对于政务数据公开的具体原则,这一条更聚焦于电子政务数据的开放利用。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解读:明确适用范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解读:第六章和第七章不细细解读了,总的来说就是一句话:一到五章要好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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