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洞穴奇案》——从虐猫到禁食狗肉,自然法真的存在吗?

这是读《洞穴奇案》的第四篇心得体会,本篇的题目一下子就包含了两个热点话题:“高校学生虐猫案”和“立法禁止吃狗肉”,这两个事件不得不说是争议不断的,从理性和感性的角度出发得出的结论不一而足。

“如果此人像探险者一样并没有邪恶的意图,而我们判他有罪,判探险者无罪的唯一理由就在于,我们对那些可怜的探险者抱有一种同情。这种同情感可能是非常普遍、自然而令人尊敬的,但是根据我们的法律,它并没有任何权烕的力量。”
摘录来自: 【美】萨伯. “洞穴奇案。” .

今天读到了上面这句话,并且从两个事件里听了那么多别人的看法,我觉得是时候思考下自己的立场了。在讨论前,我想先从“洞穴奇案”上出发,我暂时不去从上面这段话的角度去讨论探险者是否有罪,我仅从后一句话出发,即“这种同情感可能是非常普遍、自然而令人尊敬的”,来讨论人本身理性和感性的情感。前面文章里,我提到了自然法,我认为,如果一种情感是非常普遍、自然而令人尊敬的,那么它一定是遵循自然法的或者一定就是自然法的一部分。

今天我想到了一点,我认为需要去讨论情感到底是从何而来的,是不是自然的?因为我认为情感是社会环境赋予的,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人的善恶是非观也是整个社会传递的,我们时常会看到部分是非观反常的人出现,举个例子窃格瓦拉就是其中之一,所以,至少反例是存在的,也就证明人与人的善恶是非观不是共通的,也就是说人的情感也不是共通的——人的悲喜并不相通。不过,我们至少能认为,一种普遍的、普适的价值观是存在的,再加个前提:在某种程度上。

说上面这段话的原因,是想阐述人是包含有普遍的、社会赋予的令人尊敬的情感或者价值观,但是这种社会赋予的是否也是自然的呢?我决定从黑猩猩这类灵长类动物入手,他们也是聚居的,简单的展现了一个聚居小团体的风貌。通过我查阅各种来源出处不明的资料而言,他们是存在道德观的:黑猩猩会惩罚违反规则的同类,并且给予残疾的同类食物。这种“互惠”行为在生物学上也是说得通的,我就按“疑罪从无”的想法,将这不知出处的实验归类为有,以最好的善意去揣测它们。从而,我会认为社会整体赋予给人的道德感、情感、是非观、价值观…都是自然的。

那么,一种非常普遍、自然而令人尊敬的情感也是必然存在的,那么自然法也是必然存在的。

现在回到“虐猫案”和“禁食案”上来,我们是否普遍认为虐待动物是令人唾弃的,道德让人谴责的?是的,至少从经验上来看是的。那么我们是否普遍认为吃狗肉是令人唾弃的,道德上让人谴责的?这个问题,我会停顿一下,思考一会,然后摇摇头说不是。为什么不是?
如果我把问题换成我们是否普遍认为吃宠物狗的狗肉是令人唾弃的,道德上让人谴责的?我们是否普遍认为吃肉狗的狗肉是令人唾弃的,道德上让人谴责的?前一个问题,毫无疑问,是的。后一个问题,“肉狗”和“肉猪”有区别吗?为什么禁止吃肉狗,而不禁止吃肉猪呢?宠物猪也是有人饲养的,为什么两者地位就有所不同呢?在西方普遍认为吃狗肉是不文明的行为,而东方没有这样的价值观。

所以这样的讨论就回到了“普遍”上来,我们已经讨论过了“自然”二字,其实“普遍”二字才是整个问题的核心。什么才是普遍,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从侧面也表明了法的基本单位是国,地方上更偏向于规、约。从国家上出发,我们与西方各国本就属于不同的国,所以道德观肯定也是不同的,从西方传来的文明本就不必理会,何况“禁食狗肉”也称不上西方精华二字,如果单单禁食狗肉就能尽得西方文明之精华,那未免也太流于形式,而陷入幻想中深深自我感动了吧。
何况,这个禁食狗肉也称不上普遍二字,吃狗肉者内心毫无愧疚,禁吃狗肉者人数不多,但网络呼声极高,只因为养狗、喜狗的人大多是中等以上阶级罢了。有时候确实很奇怪,用俚语说就是“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禁食案”我就盖棺论定,认定其是崇洋媚外、贻笑大方之举。而“虐猫案”重点并不是前面那个发问,其重点,也是人们不平处在于:法不惩。

法不惩,对于别人的家猫还有一个故意毁坏财务罪,对于自己的家猫或者野猫却怎么也沾不上法惩的边去。原因在于,猫无人权。这句话对得不能再对了,补充一句:至少在现如今的环境下,如果之后人工合成肉能够普遍,人们的观念也会改变。至少是现在,动物一定是没有人权的,如果猫有人权,猪是否有人权。凭什么猫有人权,猪却没有人权。所以,法律是无法惩罚到物品的。这让我想起了罗马议会,女人和奴隶都不是公民,不能参与投票,奴隶是人的附属品,如果杀了仅仅是赔偿等额的金币而已。

书归正传,虐猫案的重心在于一个虐字,这个字也很难定义,具体地说在法理上很难定义,怎么才算虐?毕竟这类诸如案子中提到的行为在屠宰场也是常用的,法律文字上很难去界定到底是虐还是屠宰。如果需要颁发资格证才能行使屠宰权,在实际应用中人力、物力也是不及的。所以,很遗憾的是,我没有想到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子来制止这种事。有人说法律能不能写的宽泛一些,让人有自主的裁定权,关于这点是不可取的,法律必须严苛、严谨,以前我也讨论过法律是双刃剑的问题,现代法律更是如此。于是乎,我们无法从法律上对他们进行约束,只能在道德上进行谴责和呼吁,这才是虐猫案真正的悲哀吧。

(2020年5月6日) Day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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