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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源在于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不明。
城管队员执法时的辛苦以及群众的不理解,是城管职业风险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希望群众和被执法者能换位思考,体谅城管执法的难处。
---- 【毛寿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城管执法应该属于行政执法,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现场处置。它的 执法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处罚也一定要有法律依据,而且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理。一旦被处理方有不满意的可以申请仲裁,甚至向法院起诉。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来 讲,它的法律地位是很明确的。它的不明确的不明确之处在于它所执法的内容,其他部门往往都有执法职能,城管和其他部门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它综合执法 的综合性到底体现在什么地方?它作为执法人员到底拥有什么样的权力?到底需要遵守什么样的程序?并不是很明确的。这点交警就比较明确,什么样的案子一个警 察就可以在场处理,什么样的案子必须回执法站处理,什么样的案子当事人可以投诉乃至向法院起诉,这都是非常明确的。警察一般有比较训练有素,相当多的人都 有大学文凭。执法素质高,这也使得可以比较人性化处理一些问题。所以,城管执法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确导致了城管管理方面面临的一些问题,但并不是根本问题。

城市综合执法面临的任务往往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大多数执法相对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可以说城管对小商贩为代表的执法,还折射着社会诸多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在社会的深层矛盾还未根本解决的大背景下,在社会普遍同情弱者的舆论氛围中,执法难度之大可以想象的。

全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城市综合执法的独立的专门法规,对于城管队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没有规定,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相应依据。由此导致执法队伍作用难以体现,并使得部分执法相对人敢于无视城管执法甚至屡屡出现暴力抗法现象。

城管协管队员因素质不高发生了暴力“执法”现象后,城管部门往往为了消除不良影响,会开除协管员来作为惩罚,但此举并不是万全之策,我建议城管部门加大对协管队员的管理、教育力度,完善用人体制,使协管队员正确认识自身工作性质,从根本上解决协管队员工作违纪的现象。




用利率杠杆抑制投资信贷扩张

进一步增强宏观调控效果
防止贷款盲目扩张
广泛调节全社会投融资行为和预期

通过上调基准利率,可以加大投资行为的融资成本,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恰当衡量信贷风险,防止贷款盲目扩张;尤其是随着融资渠道日益多元化,提高资金成本还可以广泛地调节全社会投融资行为和预期,促使各类投资主体更加趋于理性。因此,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有利于引导投资和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有利于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恰当地衡量风险;有利于维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持国民经济平衡较快协调发展。


人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行为就会有所失常,对城管就会痛恨在心,一旦控制不住,就容易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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