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国有独资企业
指的是国家单独出资办理的企业,依法按照公司组织形式设立的企业法人,有且只有一个股东就是国家,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财产属于国家。例如茅台,三大运营商,四大银行等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
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只有一个人的叫一人制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根据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用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工商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由2-200人以内的发起人组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当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4.中外合资
是指国家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政府批准,在国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5.外商独资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国家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国家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如果企业只允许从事生产活动,则可称为生产型外资企业;从事咨询服务类活动,可称之为咨询服务外资企业;允许从事贸易、批发、零售或分销活动,称之为商业型外资企业或外商投资商业公司。
外商独资的特点是除了土地之外,企业的投资100%为外国投资者私有,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
6.个人独资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个人所得税。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个人独资企业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经营管理灵活自由,法人对企业的再无负无限责任,规模有限,存续缺乏稳定性。
7.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法律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一般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和非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