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少部分法律的判决不可避免陷于当前案件和过往类似案件判决的参考中,从而当局者迷。
每个案件应该考虑到法律的判决对当前社会的教育和影响作用,我记得这是法律的基本要义。
一个错误的判决如果上纲上线来讲对社会文明是一种灾难,引导退步而非进步。
这种案件责任应该尽可能地划分到机构而非个人,
尤其是无法承担以及本意并无恶意的个人,
从而另一方也能尽最大可能得到相应损失的补偿。
总是靠基本表面的因果联系说明个人的责任,反倒显得古板和落后。
被绊倒男子若缴纳了意外险等保险,司法机构可监督执行,而不涉及个人。
因为,谁也不知道自己的好意本心,会带来怎样的因果,谁又是下一个 个人。
——— 我的天道观,因果观、人道观、社会观、政治观(基于毛泽东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