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一职责原则(Single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简称是SRP):
对一个类而言,应该只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永远不要让一个类存在多个变化的理由。一个类只应该做和一个职责相关的业务,不应该把过多的业务放在一个类中完成。
注意:单一职责是备受争议的,争议点就是对职责的定义和什么是类的职责以及怎么划分类的职责。
(2)迪米特法则(Law of Demeter简称Lod)
一个软件实体应该应当尽可能减少的与其它实体发生相互作用(即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迪米特法则有称为最少知识原则,与该法则相关的一个概念——调用转发(Call Forwarding),其含义是指某些人在需要陌生人的帮助时不要直接与陌生人打交道,只需要与熟悉该陌生人的朋友打交道即可。
(3)接口隔离原则(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nciple简称ISP)
使用多个专门的接口比使用一个总接口要好。便于分工,实现接口时不应该看到自己不关心的方法。换言之,从一个客服端类的角度来讲:一个类对另一个类的依赖性应当是建立在最小的接口上的。
(4)组合/聚合复用原则(Composite/Aggregate ReusePrinciplej简称CAPP)
在一个新的对象里面使用一些已有的对象,使之成为新对象的一部分;新对象通过对这些对象的委派达到复用已有功能的目的。简而言之就是:要尽量多使用组合/聚合达到代码的重用,尽量不要使用继承或少使用继承。
(5)依赖倒置原则(DependenceInversion Principle简称DIP)
就是要依赖于抽象,不要依赖于具体。简而言之就是:面向抽象编程,不要面向具体编程,这样就降低了客户与实现模块间的耦合。还有一种表述为:一个具体的类应当只实现接口和抽象类声明过的方法,而不应该给出多余的方法。
(6)里氏替换原则(Liskov SubstitutionPrinciple简称LSP)
任何基类出现的地方,子类一定可以出现。换句话说:基类出现的地方,子类一定可以替换,并且子类替换掉基类,软件单位的功能不受到影响时,基类才能真正被复用,而衍生类也能够在基类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行为。里氏代换原则是对“开-闭”原则的补充。实现“开-闭”原则的关键步骤就是抽象化。而基类与子类的继承关系就是抽象化的具体实现,所以里氏代换原则是对实现抽象化的具体步骤的规范。但是如果子类不能完整实现基类方法;或者基类的方法在子类中已经发生了畸变,那么就要断开父子关系。采用依赖、组合、聚合等关系替代继承。里氏替换原则可以用于检测两个类是否有父子关系。
(7)开-闭原则(Open-Close Principle简称OCP)
一个软件实体应当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也就是在设计一个模板的时候,应当使这个模板在不被修改的前提下被扩展。换而言之,应当在不必修改源代码的情况下改变这个模板的行为。实现开闭原则的方法是抽象。在该原则中,不允许修改的是接口或者抽象类,允许修改的是具体的实现类,接口和抽象类在开闭原则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在设计过程中既要预知可能变化的需求,又要预见所有可能已知的扩展。其实其它的原则都是开-闭原则的表现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