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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事项编号 | X1305-1 |
事项性质 | 许可类 |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 | 市规划局 |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 | 市规划局 |
受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
咨询电话 | 87185511,87185512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处、总师办(建管处)、市政工程管理处、东部新城规划处及相关分局 |
审批层级 | 市本级终审 |
审批关联部门 | 本部门单独审批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65号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批准)第七条、《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九条 |
申报条件 |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须符合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规划技术规范、国家和省、市相关的政策法规 |
审批程序 | X1305.jpg |
申报资料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构筑物工程);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规划条件的复印件; 3、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5、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6、经放验线确认后的1:500(1:1000)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作为许可证附图)二份及其电子文件; 7、经审定的施工图(包括建筑施工图、结构基础平面图、桩位平面图)及电子文件、建筑效果图; 8、设计方案及周边环境三维仿真模型数据电子文件及由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出具的数据标准化检验合格报告(属甬规字(2009)106号文件规定项目需提供); 9、建设工程放验线成果资料原件(放线联系单、实地放线平面图、初验合格证、放线测量资料); 10、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2、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 11、视具体项目提供专家评审会纪要、技术审查会纪要、规划会审会纪要、初步设计审查会纪要及初步设计批复等材料和环保、人防、城管、交警、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审查的书面意见; 12、经批准的1:500(1:1000)市政工程总平面图复印件; 13、有关规费缴纳凭证(也可以在发证后,领证之前在中心窗口缴纳); 14、其他相关材料和依据(如必要的日照分析报告、交通影响评估审查论证结论、公示或听证会材料等)由申报单位自行如实提供。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0 |
备注说明 | 1、改扩建项目还应提供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证件附图复印件; 2、申请该事项延期的项目还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不需提供第2-12项材料; 3、申请该事项变更的项目还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原批准的1:500(1:1000)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和相关变更材料,第2-12项材料视情况提供。 注:上述复印件一般均应对原件进行核对,原件核对后当场归还。 |